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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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截留当事人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函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函[1993]3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04.10
【实施日期】199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支行工作人员截留当事人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函
(1993年4月10日法函[1993]3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浙法经上字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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