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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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09.15
•【字号】陕环党组发[2010]29号
•【施行日期】2010.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环党组发〔2010〕29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9月15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学习廉政法规的自觉性,切实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通知》(陕纪发〔2010〕1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对象
厅机关拟任内设机构处级干部、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及参照公务员管理或委托有执法职能单位的中层科级领导干部。

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内容
(一)党内廉政法规
1、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
2、党的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规定,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5、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二)法律法规
1、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
2、行政纪律及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3、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
4、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四)省纪委指定的廉政知识考试内容。

三、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组织领导
厅党组成立以厅党组书记、厅长为组长,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监察室、人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领导小组。

下设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担任,负责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具体实施。

四、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

五、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组织实施
(一)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人事处共同组织实施。

监察
室负责与省纪委联系并制卷。

人事处具体负责考场安排。

考试期间,监察室和人事处派人监考。

(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集中组织、单人单座考试。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三)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开卷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闭卷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四)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监察室会同人事处制定具体的考试工作方案,确定考试时间、地点以及主考、监考、阅卷人员和工作人员,明确任务、职责和工作要求。

(五)由厅人事处提出具体参加考试人员名单,会同驻厅纪检组联合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考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考试。

考试前,可由驻厅纪检监察室组织应考人员集中进行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六)考试日3天前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提出提取试题的申请,并派专人到省纪委提取试题,考试时提前半天提取试题,考试结束后提取标准答案,阅卷结束后将考试成绩报省纪委备案。

(七)试题提取后,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安排专人监督印制,印好后现场密封。

答题试卷可提前印制。

(八)考试开始,由主考人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则。

监考人员现场检查、拆启密封试题并宣布开考。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现场密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现场装订、密封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并签字,移交主考人员组织阅卷。

(十)阅卷评分。

阅卷工作分别设置阅卷岗位和复核岗位。

实行集体评阅、流水作业方式进行,复核人员逐一复查已阅试卷,确保严肃性。

阅卷结束后,启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阅卷人员填写考试成绩单并签字。

六、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考场纪律
(一)参考人员需持个人身份证和考试通知(或准考证)入场,对号入座。

(二)参考人员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答题30分钟后方可离开,迟到超过3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

(三)参考人员进入考场一律将通讯工具交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四)参考人员接到试卷或答题纸(卡)后应首先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和考号。

主考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

(五)参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六)闭卷考试参考人员不得携带、查阅任何资料,不得交头接耳、相互抄袭。

开卷考试时参考人员可以查阅资料,但不得交头接耳、相互抄袭和走动。

(七)参考人员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八)参考人员违纪被提出两次警告后即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七、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监考规则
(一)监考人员按考试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进入岗位。

(二)仔细检查参考人员证件,确认参考人员资格。

(三)准时分发试卷。

(四)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监考期间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不准与参考人员交谈试题;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严禁营私舞弊,向参考人员提示、暗示或传递答案,违者按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惩处。

(五)考试进行90分钟和115分钟时,分别提醒参考人员时间。

(六)准时回收全部试卷,密封参考人员姓名考号,整齐装订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签字),密封试卷并当场移交主考人组织阅卷。

八、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阅卷评分规则
(一)阅卷工作分别设置阅卷岗位和复查复核岗位。

(二)阅卷工作实行集体评阅、流水作业方式进行,复核人员逐一复查已阅试卷。

(三)阅卷和复核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阅卷无误,复核细致。

严禁涂改试卷和分数,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阅卷复核无误后,启封应考人员姓名和考号,现场登记考分,填写考试成绩单并签字。

九、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结果运用
(一)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

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厅党组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

(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时进行,半年内若再无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则单独安排补考;补考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三)考试成绩在拟提拔人员所在单位公示。

(四)考试成绩存入参考人员个人廉政档案。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具体内容及考试题型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试题由省纪委宣教室负责监管,试题库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更新的题库在省纪委下发通知后,由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厅直系统所有应考人员。

一、考试具体内容
(一)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考试范围(25个文件)
1、党内廉政法规(17个):
(1)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讲话(新闻稿)
(2)《中国共产党章程》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6)《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10)《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11)《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1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1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新闻稿)
(17)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2、法律法规(8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二)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廉政考试范围(8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二、考试题型
考试题型一般分为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和论述题五大类。

试题库题型及结构为:选择题10个小题(各2分);填空题5个小题(各2分);判断题5个小题(各2分);简答题4个小题(各10分);论述题1个(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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