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资本海外投资保障机制国际经验借鉴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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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资本海外投资保障机制国际经验借鉴及启示
日本资源匮乏,国际贸易及海外投资是其立国之本。

从1950年出台贸易保险制度开始,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海外投资保障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有效降低了对外投资的风险,对该国私人资本开拓国际市场起到了良好的保驾护航作用。

一、当前日本私人资本海外投资情况
根据日本财务省的公报,2009年,该国共向海外投资69896亿日元。

其中制造业共投资30831亿日元,制造业中排名前三位的行业分别为食品行业8257亿日元、化学医药行业6831亿日元、机械制造行业4114亿日元;非制造业投资39065亿日元,其中金融保险业14564亿日元、商业零售业7838亿日元、采矿业6036亿日元。

从投资的行业看,制造业中的主导产业,如汽车、电子、化学业在全球布局已基本完成,对海外的制造业类投资正逐渐减少,而金融、零售类服务业所占比重则显著增加,目前已超过55%。

随着全球资源价格的不断走高,日本企业走出去争夺资源的投资项目也不断增加。

此外,由于日本的食品自给率不足40%,为确保食品供应,食品加工行业在该国海外投资中仍占有相当比重。

从投资区域看,亚洲是日本私人资本的最大投资地,2009年共投资19427亿日元,占其全球总投资的28%,其次是中南美洲和欧盟,分别为16272和15942亿日元,而过去占重要地位的北美(主要是美国)10207亿日元,已跌出了前三。

日本在亚洲的投资仍以制造业
为主,占投资总额的近60%,表明日本企业将亚洲作为生产基地的战略未发生根本改变;日本在中南美的投资主要以资源类为主,由于国际市场资源价格总体上涨的趋势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可预见日本企业在巴西、玻利维亚等国的投资将进一步增加;而在欧洲、美国的投资仍以服务类和金融类投资居多。

二、日本海外投资保障机制
(一)资金支持方面
1.建立海外直接投资的政府开发援助和海外经济合作基金。

在日本,政府开发援助(ODA)和海外经济合作基金(OECF)的援助和投资活动对日本海外直接投资的投向、投量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ODA的主要援助形式有赠款、借款、技术援助等。

这种政府开发援助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和利益指向,服务于日本政府的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使日本由“贸易立国”向“资本输出立国”战略转变。

2.成立海外直接投资的官民联合投资机构。

在日本的海外直接投资体制中,官民联合投资机构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日本国际发展组织成立于1989年,是由日本海外经济合作基金控股1/3,其他98家私人企业投股2/3而组建的官民联合出资的海外投资促进机构,目的促进对有关发展中国家制造业项目的投资。

此外,日本还在部分国家建立了由双方政府和经济团体参加的促进投资机构。

如1991年 6月建立的日中投资促进组织,专门致力于保护和促进对中国的直接投资。

3.进出口银行加大对海外直接投资的支持力度。

1986年《日本进出口银行法》修改后,该行加大了对企业海外投资的支持力度,
设立了海外投资研究所,不仅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从项目论证、施工设计到组织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咨询和操作服务,而且还提供项目投产后所需的最新市场动态和产品销售等信息。

(二)保险方面
日本政府于1950年出台了《贸易保险法》,并制定了贸易保险制度。

此外,日本几乎所有重要进出口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日本钢铁联盟、日本化学工业品进出口协会等。

协会为会员企业统一代购NEXI综合贸易保险,不仅为企业降低海外进出口、投资风险,还适当降低保费。

日本通商产业省专门设立了“海外投资保险部”,负责“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审批工作。

这两项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

企业投资海外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制造业、矿业、农林水产业、建设业时,若发生损失,“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将对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为项目累计投资融资总额的12%。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企业投资所在国遇到战争、社会动乱等非常风险提供投资保险服务,对因海外合作伙伴破产造成的损失提供信用保险,两项保险补偿率分别为95%和40%。

企业投保的费用可申请由政府贷款解决。

(三)税收方面
1.采取了体现资本输出中性为原则的税收抵免法。

一是综合限额的计算。

日本在计算企业综合抵免限额时允许将海外亏损额计算在内,减轻了境外投资企业的税负。

二是税收饶让抵免。

日本将发展中国家为吸引海外投资所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企业已纳税
款,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并根据税收条约和缔约对方国的国内法,将针对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额作为抵免对象。

2.设立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使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海外经营风险。

日本的亏损准备金制度包括1960年实施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71年实施的资源开发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74年实施的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80年实施的大规模经济合作合资事业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等。

核心内容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对外直接投资,将投资的一定比例(如特定海外工程经营管理费用的7%,大规模经济合作和合资事业投资的25%)计入准备金,享受免税待遇。

若投资受损,可从准备金得到补偿;若未损失,该部分金额积存5年后,从第6年起,将准备金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应税所得中进行纳税。

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缓和了亏损对企业经营的冲击,也从整体上减轻了企业税负。

此外,日本还制定了延迟纳税法规。

规定日本的征税权不涉及外国子公司所得,对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采取不分红不纳税、分红纳税的原则,对本国股东取得的股息则征税。

(四)其他方面
1.大力支持对海外资源开发利用。

日本资源贫乏,为保证原料需求,很早就制定了完善的全球资源战略。

除长期大量进口并有计划地储备外,日本还积极推行海外矿产勘查补贴计划,鼓励境外开矿。

由于国外资源对于日本的极端重要性,除其他类型企业可以获取的融资、保证和保险之外,资源性企业还可获得更多的支持。

2.积极开展“资源外交”。

日本政府大力加强与资源国和大型资源企业的关系,在海外独立或与资源国联合进行地质勘察,承担资源开发的前期风险,为本国企业申请矿业权铺路架桥;成立海外风险勘查基金,对资源勘查进行事前补贴,若项目失败,由基金提供的补贴无需偿还(一般在50%以上,有些项目甚至达100%),若项目成功,则必须偿还基金提供的补贴,有时还需偿还一定溢价。

3.支持中小企业向海外拓展。

1988年,日本中小企业厅发布了《中小企业白皮书》,明确提出加速中小企业向海外拓展,并注重亚太地区投资,从政策、制度上鼓励中小企业向海外进军。

根据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一方面修改、调整以前的相关政策,如逐渐放宽了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实现了金融自由化等;另一方面又积极制定新政策,如“融合化法”(促进中小企业开发的立法)提出中小企业海外投资行为指南,建立“海外投资咨询机构”等。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高度重视立法的作用
日本法律带有政策引导性,重在鼓励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投资。

除国内立法的促进和保护外,政府还通过签订国际协议的方式保护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确保投资不受外汇、税收等方面的干扰。

我国应加大对外投资立法力度,完善法律支持体系,使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有法可依,减少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因素。

(二)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相互脱节,管理不畅。

为贯彻实施对外直接投资的总体规划,应建立统一的管理
机构从事对外投资行政管理事务,协调相关部门,确保跨国投资的
各项活动按照国家宏观规划健康稳定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保险体系
借鉴发达国家的市场性运营做法,将国内的各种保险制度扩展
到对外投资企业的风险保险,包括投资所在国政府的强行征收、战
争、汇兑限制、政府违约等方面;同时,明确规定海外投资企业的
保险范围、保险额度、期限赔偿比例、保险费收取比例等,免除企
业对国外遭受风险的担忧。

(四)强化对海外投资企业的信息扶持力度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信息服务,设立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提供咨询
服务。

如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通过其海外分支机构广泛收集
驻在国的贸易投资信息,起到预防风险作用。

我国应建立由商务部、
研究机构、中国银行海外机构、国家驻外使馆的商务参赞人员等组
成的海外投资信息服务部,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项目论
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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