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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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
生产企业生产条件
评价导则(试行)
前言
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而制定的。
本导则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的附录(附录B、C本刊略)。
一、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所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3]04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第二批)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4]1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32号)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4838《农药乳油包装》
GB5100《钢制焊接气瓶》
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
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9419《轻质燃油油罐汽车通用技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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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标准・计量・质量2005.2
件》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
件》
GB13042《包装容器气雾罐》
GB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
志》
GB15380《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GB15346《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
GB16473《黄磷包装》
GB17447《气雾剂阀门》
GB18191《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
桶》
GB18564《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
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GB19160《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
罐》
GB19268《固体氰化物包装》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25《包装容器钢桶》
GB/T6543《瓦楞纸箱》
GB/T6544《包装材料瓦楞纸板》
GB/T6980《钙塑瓦楞箱》
GB/T7284《框架纸箱》
GB/T8946《塑料编织袋》
GB/T8947《复合塑料编织袋》
GB/T10454《集装袋》
GB/T12464《普通木箱》
GB/T13144《包装容器竹胶合板箱》GB/T13251《包装容器钢桶密闭器》GB/T13252《钢提桶》
GB/T13508《聚乙烯吹塑桶》
GB/T14187《包装容器纸桶》
GB/T14461《包装容器3~10I柔性集装
袋》
GB/T15098《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划
分原则》
GB/T15170《包装容器工业用薄钢板圆
罐》
GB/T15915《固碱钢桶》
GB/T15956《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GB/T16717《包装容器重型瓦楞纸箱》
GB/T16718《包装材料重型瓦楞纸板》
GB/T17343《包装容器方桶》
GB/T18924《钢丝捆扎箱》
GB/T18925《滑木箱》
GB/T19161《包装容器中型刚性框架塑
料箱》
BB/T0019《包装容器方罐与扁圆罐》
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
JB/T4735《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
JB/T4780《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
OB/T1233《钢塑复合桶》
其他相关国家标准。
三、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
(一)已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三)自有生产场地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土地使用证;租用场所、设施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租赁合同。
(四)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须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生产压力容器的企业,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五)若被评价的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场所变动则需重新进行评价;企业进行转制、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向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四、生产条件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
(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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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标准・计量・质量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