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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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一、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 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取的公司 名称,由工商局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无重 名,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字 号)名称 预先核准 申房东提供房 产证的复印件;
如何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 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 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 岗位:北京市财政局 职责: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 具相关文书。 (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 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 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 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监督检查举报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财政局会计处 职责: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 并制发相关文书;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 审查第四、五、七、八、十条)。 (二)审查依据: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 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审查第四、 五、七、八、十条)。 (三)审查岗位:会计处 (四)审查时限:30个工作日
如何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 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 规定。
三、编写公司章程(章程的最后由所有 股东签名)
四、刻章
五、办理验资报告
(到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验资报告)
六、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表格,包括 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名单、法人代表登 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 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 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三个工作日后可领 取执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分工安排
一、资料查找 股东资料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名称申请表,名称审 核表,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租赁合同,公司章程等等 参与人员:李海娟 张柯 姜爽 陈凤芹 二、资料整合 参与人员: 三、ppt制作 参与人员:
如何成立一家会计师事 务所
如何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五、六、七、 八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四、五、 七、八条) (三)申请方式 书面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 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 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
设立会计 师事务所 申请表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事务所名称是否包含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字号,若 包含,应取得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同意证明; 2.申请人向省财政厅当面提交规定格式和内容的申请材料;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省财政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 凭证; 5.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 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7.作出批准决定的,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 书面通知申请人; 8.省财政厅将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9.会计师事务所持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将事务所登记后 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省财政厅; 10.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 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成立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 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 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 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 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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