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休所医疗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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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休所医疗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为离休干部、退休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干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休所医疗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发挥医疗
服务在保障离休干部、退休职工身心健康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干休所医疗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高离休干部、退休
职工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四条干休所医疗工作要充分发挥医疗服务资源,加强与地方医疗机构的合作,
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干休所应设立医疗服务机构,负责干休所医疗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医疗人员,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八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地方医疗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共享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医疗服务
第九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应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包括预防、诊疗、康复、
保健等。

第十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应根据离休干部、退休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制定个
性化的医疗服务方案。

第十一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离休干部、退休职工的
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二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急救制度,确保在突发疾病、意外伤害
等情况下的紧急救治。

第十三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病历管理,确保医疗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政策,合理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四、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遵
守医疗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尊重离休干部、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隐私。

第十八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干休所医疗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干休所组织的各项活动,为
离休干部、退休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条干休所应定期对医疗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医疗服务工作的质
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干休所应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离休干部、退休职工
的投诉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干休所应加强与地方医疗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和借鉴先进的
医疗服务经验。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干休所。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干休所医疗工作的各个方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保障离休干部、退休职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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