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第四版)第11章——国际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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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税收管理
➢ 本章要点
➢ 1 国际税收协定 ➢ 2 国际反避税方法 ➢ 3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 4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 5 BEPS行动计划 ➢ 6 双支柱方案
C目 录 ONTENTS
11.1国际税收概述 11.2国际税收协定 11.3国际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11.4国际反避税合作
➢ 20世纪2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前身——国际联盟即开始组织世界各国的经济专家和税 务专家对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 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 合国范本》)相继产生,几经修改成为目前具有最广泛影响力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 这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的阶段。
11.1国际税收概述
➢ 11.1.1国际税收的概念
➢ 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 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 象。
➢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 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 11.1.1国际税收的概念
➢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 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 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等达成的协议。跨国企业首先根据其自 身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向本国税务部门提出本企业的转让定价方 法,税务部门则对此进行审批,若双方达成一致,即可签订预约定价协 议。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使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双方都在转让定价问 题上做到了心中有数,可以稳定纳税人与主管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但 是,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没有对方国家税务部门的参与,一旦该转让定价 方法不被对方认可,很可能造成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 11.1.2国际双重征税
➢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都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这造成了纳税人的利益损 失,不利于跨国经济活动的发展。
➢ 对此,国际社会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约束,这种约束主要体现为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OECD,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制定的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范本中的有关规定。国与国之间依据这些范本订立双边或多边 协定,以此避免所得和财产的国际双重征税。
➢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 (2)总利润原则 ➢ 总利润原则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跨国集团的总利润分配给各个关联企
业。
➢ 该原则下,税务机关不需要直接审核各关联公司间的每一笔收入和成本 往来,仅需在年终汇总集团公司内各关联企业的利润,并按照一定标准 进行重新分配。
➢ 总利润原则的优点在于,它既可以防止跨国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进行国 际避税,又避免了逐笔计算审核每项关联交易,简化了征管。
➢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地域因素,各个关联企业的商业风险、劳动力成 本及业务性质可能不同,因而难以制定一个一致的标准来贯彻总利润原 则。
➢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 2.预约定价协议(APA) ➢ 预约定价协议,又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
的转让定价方法等达成的协议,其目的是在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合作和谈 判的基础上找到一种灵活解决问题的方法。 ➢ 预约定价协议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 当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时,就发生了居民管辖权 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 当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时认定为来自本国时,就发生了地域管辖权 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 当一国居民在另一国获得所得,一国依据居民管辖权对该笔所得征税, 另一国依据地域管辖权对该笔所得征税时,就发生了居民管辖权与地域 管辖权的重叠。
➢ 我国与外国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既要遵守国际惯例,又要坚持一定的原则。这些基 本原则是:平等互利,友好协商;既要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又要有利 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服务。在此基础上,我国坚持了以 下三点具体原则:一是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二是坚持税收待 遇对等原则,三是灵活对待税收饶让的原则。
➢ 11.2.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 在协定范本出现之前,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并无一定之规,缔约双方就各自的税制情 况和可接受的征税原则相互进行协商,从而达成一致。彼时,协定与协定的具体内容 有着较大的差异,签订协定的过程也较为烦琐。为了规范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简化 协定的签订过程,一些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开始研究和制定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
➢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结构和框架基本一致,但对比两个范本可以发 现,二者的指导思想存在一定差异。《经合组织范本》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其虽然 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但仍以居民管辖权为主,主要目的是 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而《联合国范本》注重扩大收入来 源国的地域管辖权,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彼此之间 签订税收协定。
➢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税务机关事先就某一跨国纳 税人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是建立在单边预约定价协 议的基础之上的。它可以简化有关国家对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中 的协商程序,更加有利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 3.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 11.2.2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概况
➢ 改革开放后,我国高度重视对外缔结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1980年和1981年, 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一系列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在这几年 中,向我国提出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日益增多。1983年9月6日,我国首先同日本 签订了避免所得双重征税的协定,并于198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方 针四十多年来,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2022年4月, 我国已签订的国际税收协签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双方一个可能接受的可行方案,其目 的在于为各国谈签税收协定创造便利条件,节省对条款每一项具体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的时间,谈签具体协定时应灵活机动,不照搬协定范本中的条款,以便在协定中制定 适应缔约国双方情况的个性化条款。
➢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产生对促进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具有深 远的意义。国际税收协定已经成为调节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重要工具,截至今日,全 世界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已经超过了3600个。
➢ 11.1.3国际避税
➢ 国际避税行为虽可以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却会影响相关国家的税 收利益,扭曲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有 必要采取措施防范国际避税行为。
11.2国际税收协定
➢ 11.2国际税收协定
➢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及资本双重征税, 以及防止跨国纳税人偷逃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 11.1.3国际避税
➢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 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跨国活动中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轻其 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 从主观上看,国际避税的成因在于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 利益最大化的强烈动机;
➢ 从客观上看,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 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 面:一是各国税收管辖权以及判定居民身份、所得来源地标准存在差异; 二是各国税率存在差异;三是国际税收协定的普遍存在导致易被跨国纳 税人利用;四是各国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的漏洞也为跨国纳税人从事国 际避税活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 公平交易原则目前已为各国税务当局普遍接受,因为遵循该原则可以较真实地反映企 业的经营状况,据以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也比较合乎实际。因此形成的税收关系一般不 会人为地损害各国税收利益。
➢ 但是,该原则在实际执行时会遇到以下两个问题:①即使是独立企业间开展业务,正常 交易价格很可能也不止一个。对此不同种务当局可能会在鉴别某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 公平交易原则时出现分歧;②实行该原则会加大审核关联业务的工作量,而且对税务征 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人数都有较高的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 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关于完善预 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三个重要文件,在汲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先进经验 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规定了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 基本制度和操作规划,包括关联关系的判定、关联交易的类型、关联企 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同期资料、国别报告、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调 查审计的内容和程序、调整方法的选用、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评估、转让 定价调整的实施、加收利息、相互协商程序等。
➢ 11.1.2国际双重征税
➢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被两个征税主体课征了 两次相同或类似税种的税收。
➢ 国际双重征税可以划分为法律性双重征税和经济性双重征税。二者的区 别主要在于纳税客体,即纳税人是否一致:两个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的情况,叫做法律性双重征税;两个征 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的情况,叫做经济 性双重征税。
➢ 11.1.2国际双重征税
➢ 对所得的国际双重征税是由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叠加在同一笔所 得上引起的,由于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管辖权(属人)与地域管辖权 (属地),所以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也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居民管辖权 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 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法也大致分为两类,即价格法和利润法。其中价格法分为可比非受控价 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利润法分为利润分割法、交易净 利润率法、可比利润法等。
➢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原则
➢ (1)公平交易原则
➢ 公平交易原则(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是指跨国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 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一样,遵循市场竞争原则正常地计价收费。
➢ 国际税收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 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
划分问题。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一国生产的商品通过国际贸易流入其他国家,一国 纳税人从事跨国投资等国际活动也会产生来源于境外的收入,或拥有境外的财产。此 时在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时,有可能会对外国进口商品、本国出口商品征税,对本国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拥有的境外财产,以及外国纳税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或拥 有的本国财产征税。当一国征税而导致另一国不能征税,或者当一国多征税而造成了 另一国少征税时,两国间便产生了税收分配关系。
11.3国际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 11.3.1针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 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 移,是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最常用的手段之一。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必然会造成收入和费用不合理的国际分配格局,从而影响有关国家的切 身利益。
➢ 1.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 根据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原则不同,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
➢ 11.2.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 虽然目前的国际税收协定主要都是由《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主导的,但 需要强调的是,协定范本与具体的国际税收协定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就一个具体的 协定而言,协定范本起到的是辅助和参照的作用,即一个协定中的某些条款是参照 《经合组织范本》订立的,某些条款则是参照《联合国范本》订立的,这取决于缔约 国双方的税制情况和协商共识。
➢ 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双边协定,即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但也存在 多边协定,如1989年北欧五国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之间分配征税权,或由缔约国其中一方独占,或 由双方共享,协定的存在可以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存在的缺陷,是缔约国之间税收协调和合作的法律工具和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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