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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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三章物业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参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
发〔2011〕9号),结合五云佳苑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五云佳苑公租房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重庆渝欧公租房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公租房公司)对公租房进行建设,是公租房产权人。
按建管分离的模式,公租房公司负责公租房后期具体事务管理。
后期管理应当负责申请配租、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五条承租单位应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公租房公司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六条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七条申请方式
五云佳苑公共租赁住房以物流园区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名义申请。
申请单位的实际住房人数与户型相一致。
申请单位在西部物流园公租房网站上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并备齐书面材料后需到公租房申请点(物流园党群服务中心)提交正式申请。
第八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条件
(1)入园企业:注册地址在物流园规划范围内、自贸区西永片区、与物流园、铁路口岸签订招商入驻协议的企业(以上条件满足之一)。
(2)驻园区行政事业单位: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在物流园,为物流园提供行政管理服务、铁路、水电气讯等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3)其他与物流园、铁路口岸、自贸区产业发展等有特殊贡献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申请要求
(一)申请单位在西部物流园公租房网站上提出申请,并在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需报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申请单位在物流园规划范围内的办公场所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其他材料
入园企业需提供的材料申请单位员工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件、近一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工资发放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驻园区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职工或用工合同等其他材料。
其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职工或用工合同等其他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盖单位鲜章,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盖单位鲜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条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租房公司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租房公司不予受理。
(二)审核
公租房公司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等进行核实。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后,公租房公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如有异议,报请管委会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单位资格进行
复核。
(三)公示
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将进行网上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情况、申请房屋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公租房公司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单位进入申请轮候库,申请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公租房公司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故意隐瞒申请材料变动情况,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五)配租
公租房公司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网上适时公布,报办公会审议后,出具受理凭证,按受理凭证的时间先后顺序结合配租方案进行配租。
配租结果进行公示,由公租房公司发配租确认通知书。
未能获得配租或配租不足的申请单位直接进入下一轮配租。
(六)签订合同、通知入住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单位应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文件与公租房公司签订合同。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公租房公司根据房屋交付情况和合同签定情况发放入住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接房入住。
第十一条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 5 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
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
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建设成本、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
申请单位应按
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
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租金由公租房公司收取,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前期建设成本、用地成本的弥补和后期维护管理。
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5.对申请单位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拖欠时间超过1个月,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申请单位拖欠时间超过
3个月,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函告申请
单位于十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费用。
若申请单位未按时结
清拖欠费用,公租房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债权,并按相关规定收回房屋。
(三)房屋管理
1.以申请单位名义承租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单位登记报批的员工
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申请单位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申请单位入住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公租房公
司报批。
(4)申请单位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
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对于房屋内部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申请单位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2.公租房公司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管理模式
1.公租房公司负责安排专人为承租单位提供租赁管理服务,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手续办理、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负责终止、房屋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维护及维修等工作。
2.公租房公司负责协调公租房主体结构、室内室外配
套设施维修维护,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公租房公司应建立承租方意见征询机制,每半年组织承租单位代表联席会召开一次征询会,每年组织承租单位住户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小区物业服务、租赁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物流园管委会。
4.公租房公司应按月、季、年向物流园管委会报告持有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空置、租金收缴、违规使用、举报调查、违约处理、退出、维修等情况。
第十二条履约管理
(一)续租规定
承租方在合同期满前90日向公租房公司填报续租申请材料,公租房公司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公租房公司无法向承租单位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报请管委会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源给承租家庭。
续租合同中租金约定参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退出规定
1.申请单位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公共租
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
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申请单位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申请单位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终止规定
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申请单位自动申请解除租赁关系的。
7.申请单位工作关系变更后不符合配租条件的。
第三章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公租房物业管理由公租房公司按管委会相
关文件决定。
物业服务费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公租房公司应配置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用于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及租户档案资料保存、租户接待、人员值班备勤等日常工作。
公租房公司应合理安排配套用房,满足小区物业服务
和租赁管理办公使用。
第十五条公租房公司应积极推进承租单位代表联席会的成立。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本市相关管理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公租房公司管理的地下空间,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合理使用,面向承租人员提供各类服务。
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电梯、楼道、宣传栏等公共空间,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服务和政策宣传需要。
规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内承租方租赁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公租房公司应对承租单位实际住房人员进
行入户检查,及时掌握入住人员变化、租户需求、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完好等情况,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由公租房公司公司归入承租方档案管理。
公租房公司有权组织对承租单位或实际住房人的租
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经报请管委会审核同意,取消其租住资格。
第十九条公租房公司组织入户检查时,入户检查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按规定佩戴工作证件。
第二十条公租房公司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户
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入住户检查1次。
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承租户,产权单位应对其组织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第二十一条承租单位有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违规行为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工作人员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不配合无法制作询问笔录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承租方拒不改正的,公租房公司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直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承租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公租房公司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物流园管委会报告,并及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录入档案。
第二十四条公租房公司应向承租方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各类不良行为,并对承租方租住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危害小区住户居住安全、破坏小区环境卫生和违规使用房屋等方面不良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公租房公司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租房公司可对承租单位的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情况在楼栋内等场所予以公示,接受小区住户监督,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及房屋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公租房公司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公共租赁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