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严禁突破降分幅度录取考生。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 计划。因报考生源不足确需调整计划的,要按程序由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三)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录取名单由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招生录取
招生录取
(一)录取。高等学校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 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其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 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二)考生在填报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志愿时,除按省级招办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 还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须亲笔签名),省级招办应将考 生书面申请扫描进入考生电子档案,以备高等学校录取时参考。
(三)招生来源计划。非西藏生源招生来源计划由有关高等学校编制并报教育部,由教育部负责审核并分送各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不限民族)。
招生学校
招生学校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 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13所。今后如需调整,由 教育部根据西藏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确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 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精神,由中国农业大学等13所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学 生,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为做好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谢谢观看
(三)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已录取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 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 议书”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 续,取消其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 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

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文件
01 管理规定通知
目录
02 招生计划
03 报考条件
04 招生学校
05 招生录取
06 培养经费
目录
07 毕业生就业
09 附录
08 责任追究
基本信息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由教育部于2005年4月1日颁发。目的是进 一步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少数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
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其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有 关招生学校总规模之内。学生毕业后全部到西藏就业。
(二)招生需求计划。非西藏生源招生需求计划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提出建议,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 核后,报教育部。由教育部将建议方案分送有关高等学校。
培养经费
培养经费
国家对注册入学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在学习、住宿、教材、伙食、军训服装和体检等费用方面 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教育部核拨给有关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
毕业生就业
(一)学生本科毕业后,按中办发〔2001〕19号文件关于“毕业后在藏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年”的规定, 全部到西藏工作。
管理规定通知
管理规定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 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 知
2005年4月1日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培养和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是 党和国家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特殊政策措施,是内地高等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地 区人才的培养工作,对促进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 步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少数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 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 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学生毕业并到西藏工作单位报到后,方可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定向西藏 就业协议,将记入本人档案并须向培养学校退还由国家财政给予的全部补助经费和学校付出的培养成本费。培养 学校须按规定收回违约毕业生国家财政补助费和学校付出的培养成本费。
附录

附录
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甲方:西藏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 乙方:非西藏生源学生 丙方: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和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 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 民〔2005〕7号)文件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 向西藏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三方协议如下: 1.甲方负责提出培养乙方的招生专业需求建议。 2.甲方积极配合丙方,采取不同形式向在校学习期间的乙方介绍西藏区情,做好宣传工作,并对乙方的思 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了解。
(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及毕业证书、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由培养学校负责寄至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或人 事厅(师范专业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其他专业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三)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负责安排毕业学生的就业具体单位。
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