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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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安全培训班
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3.05
•【文号】安监总厅培训[2007]23号
•【施行日期】2007.03.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
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经研究,2007年组织举办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等4类培训班。现就培训计划安排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
1.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根据中组部干部抽调培训计划,举办2期(总第八、九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0天,时间分别为6月、8月,地点北京。培训对象为市(地)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副专
员)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以下简称“人事司”〉组织指导,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承办)。
2.援藏县(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0天,时间为6月,地点西藏拉萨。培训对象为西藏自治区各县(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及部分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二、执法资格培训班
1.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举办2期(总第二十、二十一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4天,时间分别为7月、9月,地点另行安排。培训对象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部分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2.煤矿安全监察员执法资格培训班。举办2期(总第十五、十六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4天,时间分别为5月、6月,地点另行安排。培训对象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人事司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三、安全资格和专题业务培训班
1.中央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一周,时间为7月,地点北京。培训对象为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2.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题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10天,时间为4月,地点另行安排。培训对象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中央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监管总
局监管一司业务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3.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题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10天,时间为8月,地点另行安排。培训对象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海油安办〉业务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4.危险化学品专题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10天,时间为6月,地点另行安排。培训对象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业务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5.烟花爆竹专题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学制10天,时间分别为9月、10月,地点另行安排。培训对象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业务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6.职业卫生专题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学制10天,时间分别为5月、7月,地点另行安排。培训对象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中央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司〈职业安全监管司〉业务指导,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办)。
7.应急救援专题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学制10天,时间分别为3月、5月,地点分别为湖南、北京。培训对象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中央企业总部相关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业务指导,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办)。
8.煤矿专题业务培训班。举办6期,每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14天,时间为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地点另行安排。培训对象为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相关人员(人事司、煤矿安监局行管司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四、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研讨班
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6天,时间分别为9月、11月,地点另行安排。培训对象为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五、有关要求
1.纳入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班次,培训费由安全监管总局承担,有关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请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和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组织落实,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2.除上述培训班次外,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各司局不再另行组织培训班,各在京直属单位不得以安全监管总局名义举办其他培训班。
3.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严格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市场。在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监管总局培训计划,积极选送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市)长、乡(镇)长等重点培训。
附件:2007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一览表
二○○七年三月五日
2007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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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培训班名称│培训对象│时间│地点│联系│电话│承办单位│
│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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