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首问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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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首问负责制》
为给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申诉权利,充分发挥好信访接待工作的职能作用,将依法为民、利民、便民切实贯穿于各项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接待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群众事务服务窗口是代表我乡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日常工作的机构,并对领导批示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回复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其他各部门负责接待处理涉及本部门业务或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工作事项。

三、群众或当事人到乡上访、咨询办事、进行诉讼活动等,被问到的第一个值班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无论是否属于涉及本单位或本人的信访事项,首问责任人都必须要对其热情接待,对属于自己或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一律负责到底;对不属于自己或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应及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或告知来访人具体负责处理人员和部门的办公地点,决不能一说或一推了之,也决不能因自己的原因造成新的矛盾,增加来访人员的抵触情绪,给解决问题增加难度,要真正做到“人好找、门好进、事好办”。

四、各支部、站所社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各支部、站所社应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接待信访工作。

五、信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信访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

六、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政治观点、群众观点、民主观点、公仆意识,深入体察民情,正确反映民意,勇于排忧解难,伸张正义,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

七、对人民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和要求,宣传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认真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和反映的有关问题,力争使当事人有气而来,满意而归。

八、信访人员应及时掌握社会动态、信访信息,并将有关信访情况及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共同做好信访工作,消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九、群众事务服务窗口处理接待来信来访必须建立台帐,逐案逐件作好登记,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对信访提出的问题应按要求当日处理,尽力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分管领导,不得延误,对不属本乡管辖的诉讼性质的信访和非诉性质的信访,仍应当日转办或交办。

十、对于员自首的,信访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自首记录,与公安派出所联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好安全工作,在公安民警的配合下,当日将犯罪嫌疑自首人和记录材料送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对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群众集体上访和矛盾易于激化的重要信访,要热情接待,稳定情绪,防止事态扩大,信访人员应当填写拟办单,提出处理意见,送乡长批办,凡属重
大信访,须在三日内报上级相关部门。

十二、当事人反映接访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由当事人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信访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并将当事人带到纪检监察部门。

十三、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于来访人员携带凶器、危险品应当收缴;对于酒后来访人员应禁止其进入接待室,并不予接待。

十五、信访人员在信访督办工作中,要根据上级机关及本乡领导的要求,抓好承接办理事项,经常主动与承办单位联系,随时了解掌握查办案件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审核办理结果,防止查办事项的积压、延误、漏办。

十六、各部门对交办、转办、查办事项应及时认真办理,并按期实事求是报告办理结果。

对弄虚作假或未及时报告办理结果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对顶着不办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十七、一般交办事项须在十五日内函报办理结果,紧急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结果。

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说明不能如期办理的原因。

十八、本制度从202*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篇: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或打电话等通讯方式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转交经办股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负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耐心听讲,行国规范;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为管理服对象着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方法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其到有关经办股室,经办股室无人时,应主动联系或告知经办科股室的电话。

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管理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三)属于本单位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业务机构办理。

(四)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或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五)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
于举报或投诉和,首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篇: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群众满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人员来街道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办事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并一次性告知有关政策、办事程序及要求;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科室。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科室。

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以一个满意的答复。

五、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办事处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六、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街道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
等登记在册,转办公室或有关科室办理。

来电话咨询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科室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

办事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七、对于来投诉、报案、举报的群众,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八、对群众的投诉、举报的问题或由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群众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让群众满意。

九、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
1、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

2、责任人接待推诿或刁难群众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停职检查等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建议纪律检查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xx街道办事处202x年6月25日
第四篇: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大洼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的全体
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负责人指首先接待来我执法监察大队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业务工作,接受咨询、投诉、举报,以及受理有关来电、来信和通过局网站受理投诉的人员。

第四条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一)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立即受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及时办理。

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的,及时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跟踪办理。

(二)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人应当主动告知,并主动帮助其联系有关责任人或者本部门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相关责任人或者被指定人员即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强化工作效能,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适用于大洼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人员。

第三条限时办结制是指执法监察大队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文件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建立限时办结制应当坚持高效、规范的原则,依法推进行
政审批改革,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适用限时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

公共服务事项、咨询、投诉,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的,承诺的办理时限可以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时限。

服务承诺制
为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积极推动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打造服务性执法单位,大洼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提出服务承诺如下:
第一条坚持依法履职。

严格履行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断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权力约束机制,严禁不作为,严惩乱作为,严防慢作为。

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二条服务承诺的原则。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

第三条服务承诺的范围。

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服务标准。

第四条服务承诺的方式。

公开向社会和服务对象。

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特别是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服务承诺的内容。

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
程度为目标,致力于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1)服务规范承诺: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周到,努力做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
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各级政府行政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赋有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三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县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以及其它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及其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告诫。

情节较重,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失职责任,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

情节严
-7娱乐活动的;
(10)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情形的。

第六条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八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县委、县政府相关问责管理办法予以行政问责。

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大洼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第五篇: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经办股室处理的制度。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股、室、站、所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股、室、站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三、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局机关含各股、室全体工作人员。

四、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局机关工作人员。

五、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的主动告知具体经办人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再及时交经办人办理。

如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股室经办股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股室的联系电话并做好联系协调工作令服务对象满意。

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热情做好解释工作。

六、首问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严格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热情地将询问人引荐到办理此项业务的股室或个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定”等语言予以回绝。

坚决杜绝“冷、横、硬、推”等现象并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七、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人员一经发现或被投诉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在机关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股办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求事项
的制度。

二、本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窗口”单位在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需要进一步进行核查即可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本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的办理时限不能超过四十五日。

五、依法应当先经我局初步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核决定的行政许可,我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行政许可办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结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是行政不作为、不到位、违法行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二是服务太度冷漠生硬工作敷衍塞责办事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三是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承担规定之外的义务或变相吃拿卡要的;四是不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审批事项的;五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超越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六是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规定的或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七是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经济问题或用各种名目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设立账外帐私分财物的;八是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问题失察管理松弛放任不管不认真解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是对不执行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十是违反行政效能投诉受理范围所规定内容的。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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