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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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
1、劳动关系:
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化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
主体资格法定、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平等性与从属性相互交织
2、就业促进:
(1)就业促进的国家职责(政府职责)
①扩大就业:一方面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另一方面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就业能力。
②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新时代应更加注重通过强化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全方位提升人力资本质量和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充分性与合理性,进而缓解目前突出存在的结构性矛盾。
③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主要措施包括政策激励、开发公益岗位、积极提供其他就业援助服务等。
(2)反就业歧视:
①立法保护:《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了公民平等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等主要内容。
②司法救济;《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反就业歧视需要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协同推进。
除了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制体系并实施法律治理外,还应开展平等就业与反就业其实的观念教育及传播活动,使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实现有机互动,进而全面、深入推进我国平等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发展。
(1)内容:
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者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必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生效要件:
①合同主体适格。
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②意思表示真实。
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在的真实意思。
③合同内容合法。
一般指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就劳动合同而言,还应当强调其内容符合劳动条件基准、集体合同的规定。
④订立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无效事由有: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瑕疵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①主体不合格劳动合同的效力。
未将主体不合格明确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
②形式瑕疵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将形式瑕疵(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可补正的合同瑕疵,规定用人单位补签合同的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的“二倍工资”责任。
③内容瑕疵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仅将“”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无效之事由,并规定对欠缺法定必备条款应当补正和赔偿劳动者损失。
(2)履行原则和原则之间的关系:
全面履行原则:实际履行、亲自履行、协作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
是全面履行原则的应有之义,而亲自履行原则可视为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在履行主体方面的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则反映了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在合同履行方式上的要求。
亲自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各自依据劳动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而不得由他人代理。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始终坚持互助合作,相互关心,为对方履行义务提供条件。
(3)变更:对象:①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条款
②是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
③是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条款
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程序和法律后果:
形式:协商一致书面
程序:①预告变更要求②按期作出答复③签订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变更合同的协议所约定之日起发生变更。
(4)终止:
法定情形,不得约定: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制造、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差异:
①目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保护和促进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而集体合同的目的则是在其效力范围内为劳动关系的确立设定具体的标准,进而规范和改善劳动关系,依法保护和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整体利益的实现。
②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而集
体合同中,劳方的当事人为工会、工会团体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资方的当事人则为用人单位或者其团体。
③合同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而集体合同是以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整体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④生效条件不同。
劳动合同自当事人依法订立即生效力。
而集体合同生效程序较为严格。
⑤期限不同。
我国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三种类型。
而集体合同的期限均为固定期限合同。
⑥法律效力不同。
在效力范围上,劳动合同只对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效力,而集体合同则对合同缔结方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产生效力。
在效力层次上,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生效条件:
双方协商——拟定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或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且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15日内无异议
对人效力如何实现:(理论):
“工会主体说”“职工主体说”和“职工和工会共同主体说”三种观点。
这些观点分歧的实质是认为工会与其成员之间构成“代理关系”还是“代表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债权效力:
集体合同的债权效力体现为集体合同规范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相互承诺的部分,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其内容一般包括:
①和平义务。
不得改条件,不得发起劳资争议行动。
②敦促义务:工会须尽力确保其成员切实履行集体合同,并应当为其成员提供充分的信息。
③其他义务。
比如达成某项目标条款、保守用人单位方面的商业秘密等。
准法规效力:
标准条款的准法规效力:
①不可贬低效力,即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
②补充效力,即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个别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
个别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的准法规效力:
表现为集体合同既约束当事人成员的个别劳动关系的成立、内容与终止,也约束企业的劳动规章、企业组织法上的权利规则等。
(5)不定时工作制:
针对对象:
企业中的告及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车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6)工资;
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最低工资:
标准:平均工资的40%——60%
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中的项目: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处于治疗期间的职工。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可以地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地域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处于非带薪假期间的人员,如事假
特殊情况如何保障:
①破产企业劳动者工资支付优先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破产企业破产财产清算时欠薪追索享有的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实现的权利。
②欠薪保证金制度,是指政府强制对易发生工资违法拖欠行为的建筑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要求其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资金,在项目审批时将其存入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门账户,用人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以其保证金支付的制度。
③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
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填报《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的制度。
劳动争议解决原则:
①合法原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使,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②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根据事实,忠于法律来解决争议。
③及时原则:劳动者需要劳动才能维持生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会影响劳动者的生存状态,也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
④注重调解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互惠性和依赖性。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采用调解方式处置双方的矛盾和纠纷,既有利于快捷地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也有利于维系和稳定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原则:
①生存权保障原则。
生存保障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的最基本原则。
②普遍性原则。
是指社会保障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社会成员,强调一切社会成员均享有社会保障权。
③可持续性原则。
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
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
④社保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⑤强制性原则(必考):是指社会保障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就社会保险而言,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参保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当事人没有任意选择的权利,也不能任意退出保险,社会保险的险种和保险费的缴纳也必须按法律规定执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协商。
因此,社会保险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的表现,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存在和实施的保证。
人身伤害的认定程序:
事故伤害发生(30内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5日/60日内)——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职工在1年内申请,用人单位需承担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
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程序:
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用人单位)——向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5日/60日内)——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