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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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促进职业发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专
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指在工作和生活之外,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水平、知
识素养和创新能力,接受专门培训和教育的过程。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注重实效、灵活多样,兼顾公益性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参与继续教育的组织、开发、提供和使用。

第六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自愿原则,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提高自我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落实专项
经费,优化培训资源,提供保障服务。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参与继续教育,完成学时和学分要求。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时和学分的统计、发布和管理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有序推进,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条继续教育的组织形式可以包括:网上学习、集中培训、翻转课堂、实践锻炼等。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行业和专
业发展趋势,选取科学合理、有效可行的课程和项目。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的培训师资力量应当符合要求,质量严格控制,注
重实践能力和经验分享。

第十三条学习过程中应当加强交流沟通,促进教师和学员、学员之间
的互动交流,形成有效的学习氛围。

第十四条所有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学习纪律、诚实守信,不得抄袭作弊,尊重知识产权和作品版权。

第三章绩效评价与激励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学习成果应当通过考试、论文、作品等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学习成果应当与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对有相关证书、学分和职称评定要求的人员予以肯定和奖励。

第十七条英雄模范、标兵、优秀专家、教练员等优秀人才,可以给予差旅、住宿、餐费、劳务酬劳等激励,并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优秀培训机构、课程、项目、师资等,应当加强宣传推介,提供优质服务,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习成果的,将受到相应范围内的处罚和惩纠。

第二十条组织、提供假冒伪劣继续教育培训或者以欺诈手段获取培训资质和证书,将予以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各界人士应当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履行社会
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甘肃省高级技师、技师等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甘肃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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