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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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合理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成本,系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与企业主要产品相关联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损益性支出。

第三条集团公司成本管理以成本预算为基础,通过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实现预算管理目标。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维护财经纪律;
(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取合理会计核算办法,及时正确地核算成本,监督生产耗费,真实反映经营活动和成果;
(三)制定合理定额,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实施成本预测,编制成本预算并组织实施;
(四)实施成本预算控制,定期分析成本预算执行情况,总结经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挖掘潜力,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强化奖惩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全员、全过程的成本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均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包括负责人的责任制和内部各级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分级、归口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必须在财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或专岗专人,负责成本核算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成本管理体系和责任制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实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二级成本管理体系。

(一)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是一级成本管理单位,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成本(包括发电、供热、售热、其他产品及劳务作业成本)管理工作。

负责下达集团本部、各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及总体成本预算,负责控制、监督、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相应考核与奖惩;负责向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提出成本预算建议、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建议和成本管理措施建议。

(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二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企业的成本管理具体工作,进行成本核算,执行成本预算,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和措施,监督、控制和评价本单位成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成本管理责任考核与奖惩。

(三)各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视同二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工作,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成本预算。

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一级管理(厂)、三级核算(厂、车间、班组)的成本管理体制。

车间、班组作为基层企业内部的核算单位,采用会计核算或业务核算的方法,核算责任成本,负责完成成本预算责任。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单位负责人为成本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落实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成本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成本预算。

(二)单位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负责组织实施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各项具体措施;负责组织制定、执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定额。

(三)总会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成本预算,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的措施。

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总会计师做好成本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实行分级和归口管理成本责任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成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市场营销部门负责编制生产计划,督促计划执行和检查考核;负责发、售电量和热量及煤耗、厂用电等经济指标的管理;负责综合分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拟定和落实安全经济运行、改进工艺、新产品试制等技术组织措施;管理检修工程,制定技术经济定额和运行材料、生产用水、检修等消耗定额并
督促执行;负责实施排污费计划,管理“三废”排放,推广粉煤灰等综合利用;管理生产用固定资产,挖掘设备潜力。

(三)科技环保部门负责拟定和落实技术开发费、环保经费的费用预算,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设计、研制和职工培训计划的实施。

(四)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改善劳动组织,制定和督促执行劳动定额,控制非生产用工、计划外用工;管理职工考勤、工时记录,提高出勤率和劳动生产率;编制和控制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监督掌握工资、津贴、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和发放范围。

(五)燃料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燃料供应计划,控制燃料的品种和采购价格,采取措施,降低到厂价格;配合财务部门,编制和控制燃料成本预算。

(六)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编制物资供应计划,合理组织采购、运输,降低采购成本;加强计量、验收、领退、定期盘点工作;制定工器具消耗定额;按计划、定额控制物资领发;做好节约代用、修旧利废;对生产车间退回的边角余料(包括废料)做好退库保管处理和利用。

(七)行政管理部门(总经理工作部门)负责行政办公费用和房屋、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

(八)财务部门是成本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编制和落实成本预算;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制定降低成本措施;参与制定有关成本的各项定额;组织成本核算;及时、正确、如实地结算成本并进行成本分析、监督和考核。

由于各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不尽相同,可以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管理职能,在成本管理和核算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杜绝下列行为发生。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收入;
(三)弄虚作假,造成成本严重不实;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

第三章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成本开支范围的基本原则:
(一)所属企业在电力、热力及其他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均列入产品成本。

包括:燃料费、水费、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及其他费用。

(二)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
1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 .对外投资的支出;
3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4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三)企业应当合理划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或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列入当期成本和当期损益。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列入当期成本和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电力、热力及其他产品的生产特点设置成本项目,并确定其开支范围。

(一)电力、热力产品设置燃料费、生产用水费、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八个成本项目。

其开支范围如下:
1 .燃料费:指发电、供热耗用的各种燃料,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液化汽等,包括:
(1)发电、供热正常运行耗用的燃料;
(2)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3)卸煤暖室、卸油、上油加热用燃料;
(4)机炉检修、事故修理后烘炉、点火、暖机用燃料;
(5)发电机调相运行耗用的燃料;
(6)燃料全过程管理规定应列入入炉煤成本的其他费用。

燃料费不包括:
(1)机炉大修或更新改造后,从点火到带负荷前所耗用的燃料(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做热效率试验或其他试验的机组,在试验期间由于变化调整操作,超过该机前五天的平均实际煤耗而多耗用的燃料;
(3)自备机车、船舶、运输机械耗用的燃料;
(4)综合利用及非生产耗用的燃料;
(5)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发电耗用的燃料。

2.生产用水费:指发电、供热生产用的外购水费,包括:
(1)火电厂除灰、冷却、锅炉补给水的水费及其他生产用水费;
(2)调相机冷却用水费;
(3)水电厂发电和蓄能用水水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库区维护费;
(4)超限用水的加价费,深井抽水和回水水费及地下水资源费和排水费。

本项目不包括:
(1)生产管理部门用水;
(2)举办的集体企业用水;
(3)新投产机组联合试运转期间发电用水水费;
(4)非生产用水费。

3 .材料费:指电力、热力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材料、事故备品、低值易耗品以及不应计入燃料项目的其他各种生产用燃料,包括:
(1)生产运行消耗用料:包括更换或增添透平油、变压器油、树脂、机械油、软化
水处理用化学药品、磨煤机钢球、钢瓦、叶轮、冲击板、输煤皮带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独立登记对象的泵、电机等磨损性消耗材料;
(2)维护、维修和事故检修用料:包括贮灰场、江堤护坡、拦河坝、水工建筑的加固、加高、加宽、防水措施、简易道路维修、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仪表等修理用料以及电能表安装、校验修理、接线等用材料;
(3)生产及管理部门用料;包括船舶、运煤机械、运输车辆耗用的燃、材料;生产及管理部门通风、照明、消防和清扫用材料;生产及管理计算机用纸、带、软盘及维修用料;照像器材及冲卷、扩印材料;防寒、防冻、防风、防洪用料,以及机组热效率研究试验、技术培训、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小型技术革新等耗用的材料。

(4)生产及管理用各种工器具。

4 .工资:指从事电力、热力生产经营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包括:
(1)从事生产运行、检修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
(2)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六个月以内的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哺婴请假期间的工资;
(3)按规定发给职工的燃料及原材料节约奖、节水奖、缩短检修工期超发电奖以及其他单项奖以外的各种奖金;
(4)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
5 .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与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6 .折旧费:指按照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7 .修理费:指按为确保正常生产运行而发生的生产用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大修理费用等费用,按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修理费预算执行。

8 .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各项而应计入电、热成本的其他费用。

其项目和开支范围如下:
(1)办公费:生产和管理部门用文具、纸张印刷品(包括各种规程、制度、报表、票据、账簿等的印刷费和购置费)、报刊杂志费、图书资料费、邮电通讯费(包括邮票、邮费、电报、电话费、市话初装费及调度通讯话路以外的话路租金等),以及银行结算单据工本费等;
(2)水电费:包括生产和管理部门的水、电、煤、气费,办公室、公共场所的水电费,以及发供电企业耗用不属于厂用电的自用电费等;
(3)差旅费:包括职工因公出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上下班交通补助费、误餐费、按
规定支付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调动职工本人及批准随行家属的差旅费等;
(4)低值易耗品费:生产及管理部门购入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器具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地方病、
职业病预防检查费,高温、高压、有害作业工作津贴,防暑降温费以及工作服装费等;
(6)外部劳务费:指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劳动服务支付的费用,如:修缮、清扫等;
(7)物业管理费:指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8)运输费:生产、管理部门发生的搬运费用(包括委托外单位的搬运费);运输用机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停车费、过桥(路)费、租赁费、维护、保养等费用;
(9)绿化费:指为生产和管理场区进行环境绿化、植树等支付的费用;
(10)工会经费:指按当年实际支用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提并拨交工会使用的经费;
(11)职工教育经费:指按当年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控制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和文化素质培训的费用;
(12)外购无功电流费:指支付给上网电厂的外购无功电流费。

倒供无功电流扣减的无功电流费应以红字冲减本项目;
(13)业务费:指宣传费等;
(14)保险费:指企业的财产物资以及特殊工种等参加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15)租赁费:指由于生产需要、临时租借少量机器设备等所支付的租赁费;
(16)税金:指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7)研究开发费:指发电厂进行机炉热效率试验期间,由于热效率降低而超过该机组前五天正常平均煤耗,多耗用的燃料费用和试烧低质煤超过煤耗定额部分的燃料费用;委托外单位进行检验、化验、试验费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产品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试制失败损失,以及按规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设备费用(在增加该资产的同时,作一次性提足折旧的账务处理);
(18)燃、材料盘亏和毁损:包括贮存燃料、材料发生的定额内损耗和处理积压物资的削价损失等;
(19)取暖费:包括生产和管理部门冬季取暖用煤、蒸汽和购置取暖用具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按规定对既不发取暖津贴也不收取暖费的职工宿舍的取暖费用;
(20)排污费:指按规定支付的排污费;
(21)坏账损失:指按照确定的坏账准备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22)住房公积金:指依据财政部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23)失业保险费:指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失业保险金;
(24)劳动保险费:指按规定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其他按规定提取的社会保险金、支付离退休职工的价格补贴、医疗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及各项经费,支付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的补偿金等;
(25)业务招待费:指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按年度预算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用;
(26)土地使用费:指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27)土地损失补偿费: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未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28)技术转让费:指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29)中介费: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法律、诉讼费、咨询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30)广告费:指为商品销售等进行广告而支付的费用;
(31)董事会费:指董事会或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成员津贴、差旅费、会议费用等;
(32)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长期待摊费用应列入本期摊销的金额;包括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年以上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及基建竣工转入生产职工培训费等应在本期摊销部分;
(33)无形资产摊销: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房屋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34)其他:指不属于以上各项范围应列入生产经营管理费用的支出。

如外宾接待费,民兵训练费、消防保安费、出国人员经费、火力发电厂灰渣处置费、环卫费、团体会费、计划生育活动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微机联网费、党团活动费,以及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按规定向职工按月随工资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等;
(35)转出费用:指已计入以上成本项目的支出,按规定应分摊给基建、技改等工程和
其他产品、劳务成本负担,从成本中转出的费用。

(二)其他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的核算,按照制造成本法设置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三个成本项目。

其开支范围如下:
1. “直接材料”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和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
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2. “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3. “制造费用”指企业各个生产车间(分厂)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预提检修费、租赁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停工损失、其他费用。

其中:机物料消耗:指生产车间为维护保养机器设备所消耗的各种材料。

如设备润滑油、机油、煤油等。

停工损失:指基本生产车间因季节性修理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损失。

其他项目开支范围与电力热力产品成本开支范围一致。

修造企业的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其范围如下:
(1)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预提检修费和电、热产品成本“其他费用”中的各个明细项目。

(2)产品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专
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和其他销售服务费用,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经费。

第四章成本计算对象和方法
第十四条成本计算对象是:根据电力、热力生产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电力成本应按发电、售电、售热分别进行计算。

(一)发电成本:以每一个独立核算发电厂为一个成本核算单位,核算该单位为发电所发生的全部耗费。

由两个及以上电厂组成的发电总厂,可由总厂统一核算,或由分厂分别核算,再由总厂汇总。

发电成本按水电、火电、风电分别计算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发电单位成本(即厂供电单位成本)按厂供电量(即发电量减去综合厂用电量)计算。

(二)售电成本:以独立企业法人为成本核算单位,汇集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及本部为发电、售电发生的全部耗费构成售电成本。

售电总成本二发电成本(包括水、火风电)+购电总成本+集团公司本部
及分支机构成本
(三)集团公司除计算售电成本外,还应分别水、火电、风电汇总计算发电单位成本以及购电、供电单位成本和售热单位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各水电厂发电总成本之和(元)
各水电厂厂供电量之和(千千瓦时)
各火电厂发电总成本之和(元)
各火电厂厂供电量之和(千千瓦时)
各风力电厂发电总成本之和(元)
各风力电厂厂供电量之和(千千瓦时) 各供热电厂供(售)热总成本之和(元) 各供热电厂供(售)热量之和(百万千焦) 第十五条成本计算法:
(一)电力、热力成本计算采用“品种法”。

(二)其他产品成本计算,根据生产过程、批量等不同,可分别采用“定单法”、“分步法”、“分类法”或“定额法”。

发电单位成本二 发电总成本(元)
厂供电量(千千瓦时)
售电单位成本= 售电总成本(元)
售电量(千千瓦时)
水力发电单位成本= 火力发电单位成本= 风力发电单位成本=
供(售)热单位成本=
第十六条产品成本的计算:
(一)电、热产品成本的计算
1 .生产费用的归集:为电、热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进行归集。

归集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生产费用发生时即明确服务对象,应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或记帐凭证直接计入或定期汇总计入。

(2)根据燃料、材料、工资等分配表,分配计入。

2 .电热产品成本的分摊:电、热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由于热电厂的电力和热力产品生产是同时进行的,所发生的生产费用不能完全分清应由电、热产品负担的份额,因此,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只为电力或热力一种产品服务的车间或部门,其成本应全部分配给电或热力产品负担;为电力和热力两种产品共同服务的车间或部门,其成本应按一定的比例加以分配。

具体方法如下:
(1)变动费用部分:主要指热电厂为生产电力、热力产品直接耗用的燃料费,应根据发电供热实际耗用的标准煤量比例分摊。

但是,供热厂用电耗用的燃料费,应由热力成本负担,此项费用根据各月实际发电燃料单位成本乘以供热实际厂用电量计算,其计算公
式为:
供热厂用电燃料费二实际供热厂用电量X实际发电单位燃料成本
供热厂用电燃料费
(2)固定费用部分:
指热电厂除燃料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

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分摊:
①分项目测算分摊比例的方法。

此方法适用于产品成本中热力所占比重较大(指热力产品所耗标煤量占发电、供热用标准煤总量的比重在10%以上)的热电Γo即按照年度成本计划或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各项固定费用进行分析测算,求出总的电、热固定费用综合分摊比例,具体方法如下:
材料费:电气、汽机车间用料(不包括热网部分用料)由电力产品负担,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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