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指标解释
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及实施效果评估
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及实施效果评估现今社会,大气污染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采取了多种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并对其进行了实施效果的评估。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大气污染治理方案,以及对这些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一、大气污染治理方案1. 工业减排措施工业污染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减少工业排放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
工业减排措施包括加强排放管理、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推广清洁生产等。
通过监管和科技创新,工业排放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2. 交通尾气治理交通尾气是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特别是在拥堵的城市道路上。
为了减少交通尾气的排放,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推广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提倡节能减排的驾驶习惯、强化排放标准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降低了交通尾气的排放量,改善了城市空气质量。
3. 清洁能源推广传统能源的燃烧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推广清洁能源是治理大气污染的关键举措之一。
清洁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等清洁化石能源。
通过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加大能源结构调整的力度,可以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从而降低大气污染程度。
4. 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因此生态环境保护也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
保护森林、湿地和水域等自然生态系统,有助于吸收和净化大气中的污染物。
此外,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体系的建设,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效果评估1. 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通过实施上述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很多城市的空气质量得到了显著改善。
例如,在中国,实施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后,许多城市的PM2.5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这从侧面反映了治理方案的有效性。
2. 公众反馈公众对大气污染治理方案的满意度也是评估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调查问卷和公众意见收集,可以了解公众对治理方案的反馈和意见。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工作目标1.1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到2025年,全国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显著,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提升5个百分点以上,PM2.5平均浓度下降10%以上,O3浓度控制在100μg/m³以内。
为实现该目标,需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源治理,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针对工业污染、机动车尾气、扬尘、农业面源污染等主要污染源,制定并实施具体治理措施。
如对工业企业和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提高排放标准,推动清洁能源替代等。
其次,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如加强对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污染行业的监管,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
此外,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如提倡绿色出行,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最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责任追究制度。
1.2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到2025年,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实现峰值,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9年下降15%以上。
为达成该目标,应采取以下措施:1.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有序发展天然气,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比重。
2.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提升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能源利用效率。
3.推进碳市场建设。
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推动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实现碳排放权有偿使用。
4.加强低碳发展政策引导。
优化产业布局,支持低碳产业、绿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低碳领域流动。
5.加大森林碳汇建设力度。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生态平衡。
第二、工作任务2.1 加强大气污染源治理对工业污染、机动车尾气、扬尘、农业面源污染等主要污染源进行全面治理。
如实施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排放标准提标改造,推动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保有量。二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 动经济转型升级。严控高耗能、高排 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 项目。三是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 科技创新能力。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 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五是严格投 资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提高准入门槛,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限制在生态 脆弱或环境敏感地 区建设“两高”行 业项目。六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 善环境经济政策。七是健全法律法规 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八是建立 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九是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制订完 善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
政策导读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3 年 9 月 12 日,国务院印 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 求到 2017 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 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 2012 年下 降 10% 以 上, 京 津 冀、 长 三 角、 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 降 25%、20%、15% 左 右, 其 中 北 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要控制在 60 微克 / 立方米左右。据媒体报道, 此前环保部曾透露我国在此次行动 计划中的投入将达 1.7 万亿元。
人口老龄化、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共同挑战。中国政府致力于改善民生, 为所有人提供可持续的医疗卫生服务,将继续深化医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 场的关系。政府负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同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 机构,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医疗健康服务需求。将坚持预防为主,控制医疗 费用增长。政府将增大公共卫生投入,大力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活动, 提倡全民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将发挥信息化对医药卫生事业的科技支撑作 用,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将发展健康服务业,创新服务提供模式。加快构 建分级诊疗体系,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医院精 细化管理,提高绩效。积极发展康复医疗、长期医疗护理,提高老年服务水平,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国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4月30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1•【字号】藏政发[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2014年5月11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加强全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总体目标: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
到2017年,6地区行署所在地城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拉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2013年。
一、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1.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建可能会对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2.有效抑制城市扬尘污染。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统称为重点区域)主干道等采取每天定期洒水降尘措施,道路清扫采取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生活区等区域进行地面临时硬化,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采取防风抑尘措施。
到2015年,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2014年7月18日(二)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一)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二)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
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总则一、为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酒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推进考核工作落实,结合《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在《实施意见》、《行动计划》和《考核办法》中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可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
考核总成绩按百分制计,其中肃州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得分权重占60%,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得分权重占40%;其他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得分权重占100%。
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考核目的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实施意见》、《行动计划》和《全市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下降和优良天数目标按期完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值稳定达标。
二、指标解释考核年度 PM10、PM2.5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值稳定达标。
三、考核要求(一)考核PM10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根据《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确定的年均浓度控制目标值下降比例达到20%;2015年度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50%;2016年度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70%;2017年度终期考完成《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总目标。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引言大气污染已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我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旨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行详细介绍。
目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显著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得到控制。
具体目标包括:1.PM2.5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在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确定的基础上,比2015年下降18%以上;2.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持续改善;3.PM10年均值浓度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4.主要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明显,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
主要措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以实现上述目标。
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计划提出了以下措施:1.推动清洁能源发展,降低煤炭的使用比例,增加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比重;2.加强工业和建筑部门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和管理,推广高效节能技术和装备;3.推进交通运输结构优化,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尾气排放;4.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农村地区农田面源污染的排放。
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能力为了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能力,计划提出了以下措施:1.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大气污染监测体系,提高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2.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3.推动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水平;4.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为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度,计划提出了以下措施: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2.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活动,促进企业、学校、社区等单位开展相关活动;3.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机制,加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和参与。
大气治理的绩效评估和考核
大气治理的绩效评估和考核近年来,环保问题备受社会关注,而大气污染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种,给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治理大气污染,各级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资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那么,如何对大气治理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呢?一、评估指标大气治理绩效评估的指标应尽可能涵盖治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常见的指标包括:1.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包括环保制度和管理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污染治理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2.污染物排放量的控制情况。
常规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等,要考核污染物排放量的总量和单位GD P 排放量等。
3.空气质量指标。
常用指标包括PM2.5、PM10、SO2、NOx 等,应计算不同季节、区域和时段的平均浓度和指数。
4.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覆盖和质量情况。
监测网络覆盖区域和监测点、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监测标准是否符合要求等。
5.政府治理能力。
包括环保职能部门的建设和管理、政策落实能力、环保宣传和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等。
6.社会参与度和社会满意度。
政策制定和治理过程中是否充分吸收和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社会公众对治理工作的认可和满意度。
二、评估方法对大气治理的绩效评估需要借助于专业机构、科学方法和多方数据,主要的评估方法包括:1.统计分析法。
采用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对科学数据、公开数据和社会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分析环境变化等情况,以此来推断和预测大气污染的情况。
2.问卷调查法。
通过采访、问卷等方式,定期开展问卷调查,以了解公众对大气治理工作的认知、态度和满意度。
3.监督检查法。
依据环保单位和媒体、公众举报等,对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环保问题。
4.模型预测法。
通过建立人工神经网络和计算机预测模型,对大气污染情况进行地理信息预测和数据建模。
三、考核标准对大气治理工作的考核标准应该具有科学性、公正性、目标可衡量性和操作可行性。
国家_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_健康效益评估_雷宇
丨2015年第5期摘 要 为了提高空气质量改善进程,2013年国家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本文基于空气污染与健康效益评估模型(BenMAP),对人口分布资料、大气污染与人体健康影响的暴露反应关系等进行了本土化修正,采用“支付意愿法”与“疾病成本法”相结合的方法,系统评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后,PM 2.5污染变化引起的环境健康效益。
研究结果表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PM 2.5环境浓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如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空气质量目标全面实现,可以避免城镇8.9万居民的过早死亡,减少12万人次住院治疗以及941万人次的门诊和急诊病例,实现的全国健康效益约为867亿元/年,说明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的健康有益性。
本文对政府部门开展污染损失评估及制定环境健康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大气污染 ; 行动计划 ; PM 2.5; 健康效益中图分类号:X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52(2015)05-0050-04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健康效益评估雷宇,薛文博,张衍燊,许艳玲(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 100012)作者简介:雷宇(1980—),男,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大气环境规划部副主任,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大气污染特征识别、来源分析和控制策略。
Health Benefi t Evaluation for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ionPlan in ChinaLei Yu, Xue Wenbo, Zhang Yansheng, Xu Yanling(Chinese Academy For Environmental Planning, Beijing 100012)Abstract: The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ion Plan was released in 2013 in order to improve air quality rapidly. Health benefi ts from the reduction of PM 2.5 pollution achieved by implementing the Plan were assessed with BenMAP model, which was optimized by means of revising population distribution data and exposure response relationship between air pollution and human health, combining the method of willingness to pay and the disease cost metho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average PM 2.5 concentration would decline and air quality would improve to some extent. Based on the assumption that China would be able to fulfi ll the plan ’s targets in 2017, 89,000 premature deaths would be saved, and then 120,000 hospital admissions and 9.41 million hospital outpatients and emergency room visits would be r e duced. The total health benefi t would be approximately 86.7 billion RMB per year. All of these illustrated the health benefit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lan. It is helpful to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o carry out the pollution damage assessment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policy.Keywords: air pollution ;action plan ;PM 2.5;health benefi t引言目前PM 2.5已成为影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的首要污染物,并呈现出区域性、复合型污染特征[1,2]。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六)压缩过剩产能。
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 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 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 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 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 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 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 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 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 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 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 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解读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京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解读今后,治雾霾、保蓝天将成为南京市各区、园区共同的责任。
在南京市政府最新下发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中,从今年底到2017年底,南京市将每年对11个区、四大国家级开发区PM2.5年均浓度下降及十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双考”,并以此作为各区(园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旦有区、园区的PM2.5年均浓度不降反升,不论其他治污工作开展得多好,考核评分将一律为0分。
9月8日,市环保局相关人士对考核指标分解情况进行了权威解读。
治霾和治污捆绑考核,最终评分结果只看最低分【考核指标】此次考核包括两方面内容,因此被称为“双考”,分别是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即各自区域内PM2.5年均浓度下降情况以及十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
考核采用评分法,两项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0分—90分)、合格(60分—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级,而最终公布的评分结果,只取两项考核中较低的分值。
【权威解读】“《考核办法》的亮点是评分结果不是取平均分,而是最低分。
”市环保局相关人士说,这样一来,空气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就是捆绑考核,哪一项弱都会拖后腿,导致考核成绩落后。
如果要完成考核,不在全市排名中垫底,各区就必须拿出有实效的工作方案。
比如,各区(园区)要依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区(园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将向社会公开。
按照《考核办法》,对各区(园区)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农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局、交通局、商务局等部门实施,对于上一年度的考核将在第二年的1月底前完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引言大气污染长期以来一直是全球环境问题中的重要挑战之一。
空气污染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直接危害,还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间接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本文将介绍一种针对大气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
目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并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具体而言,该计划的目标包括:1.降低颗粒物(PM2.5 和 PM10)的浓度,使其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2.减少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3.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产生的污染物排放;4.提高工业和交通领域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手段,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对各个行业和领域的排放进行细化,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并进行强制执行。
同时,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2.引入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促进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的污染治理设备和技术,提高治理效率;3.加强监测和监管: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监测体系,监测和评估大气污染状况和排放情况,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和执法;4.促进清洁能源发展: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鼓励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并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5.鼓励节能减排:通过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推广低碳生活方式,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6.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保组织和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挑战。
实施和评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合作。
各级政府应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确保计划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评分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评分细则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细化各项考核指标的评分方法,为考核组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提供详细的量化评分标准,强化考核评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针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2项子指标制定评分细则.(一)工作要求1、散煤清洁化治理各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洁净煤利用目标与洁净煤替代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到2016年,北京市民用洁净煤使用量达到33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100%;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洁净煤使用量分别达到270万吨/年、180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这里洁净煤是指含硫量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煤炭。
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按照《大气十条》的安排,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
(二)指标分值对于散煤清洁化治理,仅考核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分值为2分;对于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分值为2分,其他地区分值为6分。
(三)评分细则1、散煤清洁化治理散煤清洁化治理由能源局负责考核,其评分结果作为该项指标的初始分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各地散煤清洁化治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地方上报已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地区的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其销售煤炭的煤质检测报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售煤炭进行取样、送检。
对拒绝出具煤质检测报告的,扣0。
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煤炭的,扣0。
5分,扣完为止.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情况由能源局负责考核,其评分结果作为该项指标的初始分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各地国四、国五油品的供应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在完成油品置换的次年1月,随机抽检20个加油站,重点检查加油站标识情况、出入库台账、在售油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油品进行检测.对于拒绝出示出入库台账、在售油品质量检测报告的情形,发生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1分,扣完为止。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简称《大气五十条》)情况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考核。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2014年起,每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上一年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含终期考核)。
终期考核是指2017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大气五十条》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考核坚持质量改善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实行实事求是、综合评估、分类考核、定量打分、注重实效、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是实施《大气五十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大气五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实施细则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定州、辛集市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按职责分工,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
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依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
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并指导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到位。
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细则
30
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
周村公路分局
2、建成区外国道、省道的清扫、冲洗保洁,由区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的机扫率、冲洗率要达到90%以上。道路冲洗时,要保持慢车速(低于15公里/小时)、大水量(高压喷水形成径流、将路面尘土冲入下水道),确保冲洗效果,并严格按照《淄博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道路洒水(清洗)降尘管理办法》执行。
10
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
周村环保分局
6、散装物料和可能引起扬尘污染的物料要入库存放或密闭遮盖;进出厂区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要清洗保洁并密闭或篷盖运输。
(为入库存放或密闭遮盖的不得分,存放或密闭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1分;车辆未清洗保洁并密闭或篷盖的不得分,密闭或篷盖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1分。)
10
7、加大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和检查,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重点企业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未按要求完成的一家企业扣3分。)
3、出企业的主要路口设置冲洗设备及专业冲洗人员,对进出厂区的货运车辆进行冲洗。(未建立冲洗设备和配备人员不得分;车辆冲洗不落实每发现一次扣1分。)
10
4、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建立台账及实施登记报告制度;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未建立不得分,监管不力,落实不到位每发现一次扣1分。)
10
序号
(监管部到位,措施不力一项扣2分。)
10
5、出租车、公交车的双燃料改造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85%以上。
(措施不到位,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一项扣2分。)
10
8
大气污染
治理
(70分)
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抓好夏秋收种后期的禁烧监管,防止后期焚烧现象的发生;城区周边,公路边沟不得堆放农作物。(监管不力每发现一次扣3分。)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和主要内容,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一、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大气污染不仅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政府组织了专家和学者对大气污染进行研究,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大气污染的排放和防治行为,减少大气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三、主要内容1. 大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不同地区的大气质量标准,包括对污染物浓度、颗粒物大小、细颗粒物等的限制。
2. 大气污染监测和评估为了实现大气污染的有效防治,条例要求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进行评估分析。
3.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为了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条例规定了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并要求相关单位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
4.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条例鼓励科技创新,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同时,对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企业给予支持和优惠政策。
5. 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和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同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实施效果评估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来,我国的大气环境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各地普遍加强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得到了有效控制。
同时,社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识也得到了提高,人们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然而,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地区和行业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仍存在短板,排放量偏多,治理措施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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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总则一、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3—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考核目的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
二、指标解释考核年度PM2.5(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三、考核要求(一)考核PM2.5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4—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二)考核PM10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四、指标分值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
五、数据来源(一)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
(二)各省(区、市)PM2.5(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及以上城市(设置国控城市点位的)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5—值。
六、考核基数(一)PM2.5考核基数:2013年PM2.5年均浓度。
(二)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一)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二)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6—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2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2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此基础上,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3.对于空气质量要求持续改善的海南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70分;与基准年相比,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
—7—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比例达到5%以上(含)的,计30分;未达到5%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5%的比重乘以30进行计分。
注:广东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和PM10年均浓度下降分别计分,权重分别为70%和30%,总得分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
第二类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一、考核目的基于《大气十条》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1.指标解释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情况。
—8—2.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项子指标。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3)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其中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3.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9—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占6分。
4.计分方法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
(二)清洁生产1.指标解释—10—落实《大气十条》中,“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要求的情况。
2.工作要求2014年,各省(区、市)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2015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6年,完成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7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3.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6分。
2014年,编制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11—方案占3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3分;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2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4分;2016年、2017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6分。
4.计分方法各省(区、市)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每年报送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
满足全部工作要求的,计6分。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对地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组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
如发现各地区报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情况与现场核查不符,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1.指标解释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该指标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的情况;对于其他地区,为煤炭洗选加工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情况。
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另外增加散煤清洁化治理指标。
2.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洗选加工”、“散煤清洁化—12—治理(仅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4项子指标。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14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5、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相比实现负增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分别完成1300万吨、1000万吨、4000万吨、2000万吨的煤炭压减任务,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
严格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13—(2)煤炭洗选加工2013、2014、2015、2016年,其他地区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
(3)散煤清洁化治理相关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洁净煤利用目标与洁净煤替代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到2016年,北京市民用洁净煤使用量达到33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100%;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洁净煤使用量分别达到270万吨/年、180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