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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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指引规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第二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理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确保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合法、有效。
第二章会计核算基本内容
第四条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
基金投资组合应按照市值、成本、加权平均成本等方法进行估值。
第五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投资组合报告等核算报表。
同时应制定基金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按照信托方式独立保管,并委托独立受托人进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随时了解独立受托人的核算情况,并核对独立核算报表。
第三章财务报告
第七条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报告期及时编制、审核并公布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当公布基金的投资组合、收益分配、净资产值等信息,同时应当披露重大事件及风险提示。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及时披露审计报告。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得披露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第四章会计核算监督
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基金的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独立受托人等相关方应当有权对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要求整改。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独立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凡与本指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本指引的解释权归中国证监会所有。
特此公告。
附:术语解释
1. 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资产并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等服务的机构。
2. 基金投资组合:基金投资的各种资产构成的整体。
3. 投资组合报告:反映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管理等情况的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