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指南(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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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股权交易所

天津股权交易所

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是中国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权交易所之一。

成立于2008年5月,总部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下属机构。

作为全国性股权交易所之一,天津股权交易所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转让、合作、增资扩股等服务,推动股权投融资的市场化和规范化,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与发展,支持全国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截至目前,天津股权交易所已成为全国知名的股权交易场所之一,在公平、透明、规范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企业和中介机构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和支持。

天津股权交易所的主要业务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提供股权转让服务。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收购方的过程。

天津股权交易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股权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股权转让的便捷服务。

股权转让可以促进股东的退出,减少股东之间的股权冲突,同时也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

其次,提供股权合作服务。

股权合作是指不同企业之间的股权合作或者联合投资的方式。

通过股权合作,企业之间可以分享资源、减轻风险、共同发展。

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股权合作的渠道,帮助企业之间进行资源整合与优化,提升企业的价值。

另外,天津股权交易所还提供增资扩股、股权质押融资等服务。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为扩大规模、改善经营等目的而发行新股份,吸收新股东的过程。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持股权者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银行等信贷机构,以获得贷款的一种方式。

通过增资扩股和股权质押融资,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融资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

最后,天津股权交易所还注重加强与其他交易所的合作,推进全国股权交易市场的协调发展。

天津股权交易所已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所建立合作关系,在促进全国股权交易市场的交流与合作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总之,天津股权交易所的成立和发展,为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促进了股权投融资市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

作为全国性股权交易所之一,天津股权交易所将继续秉持公平、透明、规范的原则,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推动全国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天津股权交易所股权挂牌交易规则

天津股权交易所股权挂牌交易规则

天津股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规则简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依法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提供交易服务,挂牌公司股东数量在法定的非公众范围之内。

第二条本所只允许在本所注册的合格投资人进入投资。

挂牌公司原始股东不符合条件未注册未合格投资人的(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只能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通过市场以协议方式买入或卖出股权。

不能通过交易系统在做市期间、集合竞价期间参与买卖公司及市场其他挂牌公司股权。

第三条本所采用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买卖双方协商定价的混合型交易制度。

不进行集中连续竞价交易。

第四条在做市商双向报价期间,投资人根据做市商报价提交限价定单。

对优于做市商报价的投资人定单,做市商必须与其成交;对处于做市商报价范围以外的定单,做市商选择是否与订单人成交。

投资人定单之间不直接配对成交。

第五条在集合竞价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定单成交,均为有效成交,投资人均应接受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

第六条在协商定价交易期间,投资人之间经协商就交易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交易系统报单确认交易达成,并进行股权交割和资金清算。

第七条本所实行股权挂牌交易保荐制度。

股权挂牌交易应当由在本所注册取得保荐资格的机构保荐。

第八条公司股权交易为现款现货交易,不得采用信用方式。

第九条市场交易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做市商之间合谋,损害投资人利益。

第十条公司申请其股权进入本所挂牌交易,须经至少一名保荐人进行保荐。

第十一条公司申请在本所进行股权挂牌交易,须具备一定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向本所申请股权挂牌交易,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文件。

第十三条本所在收到申请公司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后2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挂牌文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移交市场独立专家审核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公司。

出现特殊情况时,专家审核委员会可以暂缓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专家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本所对其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本所复核通过后,由保荐机构向市场监管机构报送挂牌交易备案文件。

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天津股权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股权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以私募方式发行债券,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且不可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挂牌后,以非公开方式进行转让,不进行集中竞价或连续竞价。

第四条参与私募债券发行和转让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所为挂牌私募债券提供登记结算、转让过户、信息披露等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七条在本所备案并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三年(含)以下(上证没有三年以下这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二)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证1000万)的企业法人;若为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上证为5000万),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证为1000万);(四)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合格自然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证500万元,且没有后面那些)或者个人名下金融资产及动产、不动产合计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二)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上证是可以参与认购及转让)。

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

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

7、交易规则
• • • • 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当日有效。 私募债券实行现货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私募债券的时间
间隔不少于五个交易日。 私募债券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协议成交:转让系统对于债券买卖双方所提交“协议成交”的委托价格、委托数量
金流;原则上发债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发债后不高于70%;
私募债券各类主体---承销商
• 以下机构可在本所申请私募债券承销商资格: 一、证券公司、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相关联机构; 二、天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部门设置:内部设置专门的私募债券承销业务部门以及内核部门; 人员要求:通过司法考试人员1名、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人员1名、通过证券 从业资格考试人员5名; 制度建设:申报机构具有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制度文件;
机构对接
• • • • • • • • • • • •
承销商:银行、券商、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和经认可的其他机构 会所: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或经承销商和投资方认可的会所 律所:天交所注册机构 受托管理人:承销商或律所等 发债规模:一次备案,分期发行 发债期限:附选择权 票面利率:结构化设计 还本付息:付息、还本频率 承销商:尽调报告、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 会所:两年一期审计报告(表) 律所:法律意见书 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协议和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债主体工商注册所在地金融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次私募债
券募集的备案函;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募债券各类主体---发债主体
1、不限于中小企业; 2、不限于挂牌企业;
3、不限制行业:可以是金融或类金融企业,也可以是房地产企业,如

天津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同名11022)

天津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同名11022)

天津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同名11022)目录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2)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5)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天津) (10)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的说明 (12)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市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天津股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最新版)

天津股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最新版)

天津股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所依法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提供交易服务,挂牌公司股东数量在法定的非公众范围之内。

第二条 公司股权交易为现款现货交易,不得采用信用方式。

第三条 市场交易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做市商之间合谋,损害投资人利益。

第四条 进入本交易市场投资,须按照本所规定申请注册为合格投资人。

第五条 挂牌公司原始股东不符合条件未注册为合格投资人的(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只能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通过市场以协议方式买入或卖出股权。

不能通过交易系统在做市期间、集合竞价期间参与买卖本公司及市场其他挂牌公司股权。

第六条 投资人股权帐户分个人帐户和法人帐户。

第七条 投资人开设股权帐户,应同时在本所指定的第三方银行开设资金帐户;资金帐户须保留足够的资金余额,资金余额按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股权帐户和资金帐户须配套使用。

第八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权挂牌交易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权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所持其所任职公司的股权。

第九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权事务代表所持其所任职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第十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其所任职公司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第二章 定价与成交原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本所采取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与买卖双方协商定价相结合的混合型交易制度。

不进行集中连续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段:第一次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做市商做市前报价时间为:9:25-9:30;做市商双向报价做市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4:00;第二次集合竞价时间为:14:00至14:15;协商定价交易时间为:14:15至15:00。

天交所企业挂牌流程介绍

天交所企业挂牌流程介绍
23持续Fra bibliotek导规范治理
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
公司经营情况的跟踪调查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时间 信息披露的义务 文件的审核
28
持续督导阶段注意事项
1、注意事项
(1)督导企业履行专审会承诺事项; (2)持续履行报价义务; (3)协助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

谢 谢!
利用天交所平台
牵头组织召开天交所企业推介会;
邀请意向企业参观、考察天交所; 邀请意向企业参加天交所业务活动。
向天交所提交企业资料
向天交所市场开发部或意向企业所在区域的项目管理部提交: 企业股权挂牌交易申报表。
3
项目筛选
项目筛选:保荐机构利用自身力量以及配合天交所市场开发部对拟
挂牌企业进行筛选。
挂牌前准备
首次参与天交所业务的机构,要在保荐的企业挂牌前一周派负责报价工作 的人员来天交所培训; 完成资金账户和股权账户开通; 企业挂牌前三天,保证资金账户至少有两手资金。
挂牌仪式
为保荐企业提供正常报价服务。
26
企业挂牌阶段注意事项
1、注意事项
(1)与企业共同确定挂牌首日价格;
(2)准备好两手资金; (3)资金账户和股权账户开通。
(2)做好专审会议记录工作;
(3)按照专审会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交专审补充材料。
22
目录
一、项目筛选
二、项目启动
三、(改制)私募
四、挂牌申报
五、审核备案
六、企业挂牌
25
企业挂牌
信息披露
披露文件:挂牌交易说明书及其摘要; 文件需要经过保荐机构审核,提交《保荐机构信息披露申请表》; 天交所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审核后,进行企业信息披露工作。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股份合作企业【发文字号】津发改财金[2012]104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9.20【实施日期】2012.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0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结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现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2012年9月20日附件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46号)和《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津银发〔2012〕2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监管,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依法运营和规范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现下发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的管理以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自然人,应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资信良好,有实际资金到位的,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资多家股权投资企业;以普通合伙人出资的自然人,应具有股权投资行业从业经验、资信和资金募集能力,有实际资金到位的,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投资多家股权投资企业。

天津股权交易所

天津股权交易所

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Tianjin Equity Exchange),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天津开创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公司制交易所,2021 年 9 月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营业。

自开始运行以来,累计挂牌企业已经达到 137 家,总市值超过 141 亿元。

一.综述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 )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天津开创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公司制交易所,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营业。

自 2021 年年底开始运行以来,累计挂牌企业已经达到 137 家,总市值超过 141 亿元。

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21】20 号)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明确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

2021 年 3 月国务院在《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又明确天津要以金融体制改革为重点、办好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加快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和金融服务功能,为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创新条件。

2021 年 5 月 4 日,天津市政府以津政办函[2021]19 号文正式批复开展“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并纳入到天津金融改革创新二十项重点工作之一,此后的市长办公会上,又将“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基金份额交易列入08 年金融改革创新十项重点工作,列为重中之重。

2021 年 10 月,天津市政府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三年实施计划(2021-2021 年)(津政发[2021]82 号)又进一步明确“建设》金融交易平台,开展私募基金和债券交易试点” 。

天津股权交易所是“两高两非”公司股权、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和债券交易的实施机构。

二.目标定位(一)总体目标定位充分运用国家给予的政策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金融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从“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私募基金份额两产品交易起步,通过市场组织、交易产品、交易制度、交易形式等方面进行分阶段、分层次创新,逐步建成包括多层次、多品种、多交易方式、面向全国的统一市场体系,构筑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层次。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12号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12号为进一步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通过自身债券业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四、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开立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债券结算。

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五、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进行。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算的市场参与者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六、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在办理券款对付结算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从)市场参与者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首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范围明确了相关主体。

根据《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及其持有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在前三年内经营连续性良好,并符合金融机构对品质客户的要求。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刚性要求也在《指南》中进行了明确。

按照《指南》的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债券起点面值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一定比例设置不同面值,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债券的期限不得低于一年,且不可转让。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指南》还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相关流程。

根据《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应通过受理机构进行申报并进行初审。

经审核通过后,发行人需在发行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召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

透明、规范的审核流程将有助于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顺利开展。

此外,《指南》还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定期披露发债后的运营情况。

这将有助于增加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了解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实施将是一次重要的机遇。

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定向专业投资者的融资支持。

这既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也有效降低了金融风险。

总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发布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促进其持续发展。

相关主体应按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规定,认真遵循各项要求,确保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顺利进行,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910/5000相关政策发布标志着中国证监会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高度重视。

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受到了国家政策和支持的关注。

然而,长期以来,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制约了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挂牌公司自律管理及风险处置暂行办法

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挂牌公司自律管理及风险处置暂行办法

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挂牌公司自律管理及风险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A板挂牌公司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律管理风险处置措施实施对象为本所A板挂牌公司及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第三条自律管理风险处置措施包括:(一)责令改正;(二)约见谈话;(三)要求出具书面说明和承诺,并公告;(四)要求保荐服务机构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五)由本所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六)中止股票交易;(七)摘牌风险警示;(八)终止股票交易及托管;(九)依法依规可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前款第(一)至(五)项处置措施可以同时采取。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一)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及要求挂牌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二)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不利用挂牌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挂牌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四)保证挂牌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五)按照要求履行挂牌前重要承诺事项。

若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规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的,本所将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采取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五)项处置措施,并且要求挂牌公司每月披露相关行为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违规情形或风险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的,本所将采取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六)项处置措施。

(一)挂牌公司怠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1.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具体包括: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披露、不按照要求发布延期披露说明公告以及延期两个月以上仍未披露;2. 拒不履行或未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披露或违规披露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3.拒不配合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情节严重的;(二)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情节严重且未按本所要求整改的;(三)挂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1. 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且情节严重的;2. 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3.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本所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4. 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严重的;(四)挂牌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不确定性,且未主动揭示风险的:1. 涉及重大债务诉讼或仲裁,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2. 在非正常情况下,公司主营业务停滞;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高管长时间无法正常履行职责;4. 主要资产和银行账户被查封;5. 其他表明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五)挂牌公司拒不履行挂牌前重要承诺事项,情节严重的;(六)挂牌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已被有权部门立案调查的;(七)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违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违规向非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提供资金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八)挂牌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违规向非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提供担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九)挂牌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十)主板与成长板的挂牌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一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含追溯调整),且未及时披露整改措施的;(十一)挂牌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十二)其他本所认为应当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违规情形或风险事项。

中国证监会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邮编1000334.传真:************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20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控责任公司(企事业机构)登记备案管控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控责任公司(企事业机构)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控责任公司(企事业机构)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事业机构法》和《责任公司登记管控条例》、《合伙企事业机构登记管控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法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事业机构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控人管控、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控责任公司(企事业机构)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控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责任公司(企事业机构)。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责任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控责任公司(企事业机构)包括责任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控机构。

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控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控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控办公室”)是负责任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控责任公司(企事业机构)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机构部门或科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

发展与备案管控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机构部门或科室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控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

发展与备案管控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控责任公司(企事业机构)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工作指引

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工作指引

企业赴XX股权交易所挂牌工作指引二零一二年七月目录一、简介21.1 XX股权交易所简介21.1.1 XX股权交易所21.1.2 天交所的特色及创新机制31.1.3 天交所的基本业务31.1.4 交易制度41.2 天交所市场参与主体简介41.2.1 天交所51.2.2 挂牌公司51.2.3 投资人51.2.4 做市商61.2.5 保荐机构61.2.6 会计师事务所71.2.7 律师事务所71.3 为什么选择天交所81.3.1 为什么要到天交所挂牌交易81.3.2 为什么要成为天交所投资人9二、挂牌工作指引102.1 挂牌制度102.11 挂牌原则102.1.2 交易规则102.1.3 信息披露制度102.1.4 保荐机构制度102.2挂牌条件112.2.1 主体资格112.2.2 财务要求112.2.3 规X运营122.2.4 其他要求122.2.5 资金使用(针对私募)122.3 挂牌流程132.4 挂牌所需资料142.5 挂牌所需时间和费用162.5.1 时间162.5.2 费用16三、投资指南173.1 注册条件173.1.1 机构投资人173.1.2 特定自然人173.2 开户流程183.2.1 网络注册申请183.2.2 注册指引183.2.3 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193.2.4 下载交易软件203.2.5 进行投资交易203.2.6 交易时间说明203.2.7 投资人服务20附件20附件1: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规则20附件2:企业挂牌申报表23附件3:股权账户卡开户说明书26企业赴XX股权交易所挂牌工作指引一、简介1.1 XX股权交易所简介1.1.1 XX股权交易所XX股权交易所(下简称“天交所”),是XX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批准设立,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和私募投资基金份额交易的市场,是XX市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建设金融交易平台、贯彻落实国务院《XX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关于“为在XX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创造条件”的指示的重要举措,对我国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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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二条本所根据备案小组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接受备案”、“推迟接受备案”、“有条件接受备案”、“停止受理备案材料”。
第一十三条本所通过本所网站专区向合格投资者发布《接受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发行人所在地金融主管部门及天津市金融主管部门。
第一十四条私募债券备案过程中,发行人发生重大突发事项的,应当修改有关备案材料并及时通报本所。
第七章自律监管及纪律处分措施
第六十条发行人、承销商、相关中介机构、受托管理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在发行环节违法违规的,本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
第一十七条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一十八条发行人一次备案申请通过后可一次发行或分两期发行,第二期发行不用重新提交备案材料但需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分期发行的具体条款。
第一十九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三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销商不得接受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
(一)被本所采取禁入措施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禁止投资私募债券的;
(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
(四)其他不宜接受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对符合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承销商应要求其签署《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并填写《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发行人应当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私募债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评级安排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如在本所挂牌交易的股权做质押、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银行出具的贷款评级报告、商业保险等方式。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九条承销商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试点办法》中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可直接向本所提出注册成为合格投资者申请,也可直接向承销商提交注册申请。
第三十二条承销商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投资者的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转让服务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转让服务申请材料、转让服务公告书等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私募债券转让双方应当满足《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知晓相应的私募债券发行转让等条款及相关权利、义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十五条私募债券转让双方应当持有足额的私募债券和资金,及时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在私募债券付息日五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十个工作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50%。偿债保障金自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之日起,仅能用于兑付私募债券本金及利息。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监督发行人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设立和资金使用情况。(三)私Biblioteka 债券可以设置附认股权或者可转股条款;
(四)私募债券可以设置附发行人赎回、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或者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若转股时,发行人所对应股权在本所挂牌交易,则在工商变更结束后直接通过本所股权登记托管系统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及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由获得本所受托管理人资格的承销商、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担任,为私募债券发行出具发行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第四十八条承销商应当通过纸质版资料向本所报备合格投资者账户。本所对参与私募债券转让的合格投资者账户进行实时监控。私募债券可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转让。
第四十九条单只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中,持有账户数合计不得超过 200 户。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 200 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九条本所接到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核对。无异议的,本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受理回执》,并将备案材料提交备案会议;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备案材料。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承销商补充相关材料。
第一十条备案核对过程中,本所可根据需要调阅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备查资料。本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到场回答和陈述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承销商应当根据本所提供的《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能力测试问卷》,组织投资者参加。投资者测试得分高于 80 分的,承销商方可确认其通过基础知识测试。参加测试的投资者和承销商工作人员应当在试卷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承销商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经继续培训后,承销商可以再次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三十九条承销商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充分提示参与私募债券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四十条本所对承销商落实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承销商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应当配合承销商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五章转让服务
第四十二条私募债券全额或部分发行后,发行人应当委托承销商作为其转让服务推荐人向本所提出私募债券转让服务申请,并出具转让服务推荐书。
第一十一条备案意见分为“接受备案”、“有条件接受备案”、“推迟接受备案”三种:
(一)备案材料完备性核对通过的,发表“接受备案”意见;
(二)备案材料需要补充的,发表“有条件接受备案”意见,以《补充材料通知书》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内容;
(三)备案材料不完备且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发表“推迟接受备案”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私募债券的登记、清算、交收,按照《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登记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
第五条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本所私募债券备案小组(以下简称“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
第六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者质押担保(如有)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在债券存续期间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出具两份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完成本次发行后,可以通过承销商向本所提交新一期私募债券发行的备案申请。
第三章产品设计与投资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私募债券可以采用非标准化的产品设计,具体规定如下:
(一)私募债券可以由发行人单独发行,或者由两个及以上发行人集合发行;
(二)私募债券的计息方式可以选择采用贴现式或者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率等方式;
第五十条交易系统每个交易日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私募债券投资者“协议成交”指令、“定价申报”指令和“点选成交”指令,申报当日有效。相关报单指令在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具体交易要求遵循《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交易规则》。
第五十一条私募债券转让行情仅在交易系统和本所网站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披露。
天津股权交易所
私募债券业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业务运行,根据《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私募债券应由具有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相关机构进行承销。
第三条私募债券在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备案与发行、信息披露、转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第五十五条受托管理人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应当对发行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受托管理人发现发行人存在对私募债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情况的,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所有信息披露文件的显著位置载明本所免责提示。
第五十七条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向合格投资人披露至少包括私募债券名称、代码、期限、发行金额、利率、发行人、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募集说明书、付息及本金兑付事宜、存续期间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承销商应当以纸质版资料向本所提交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资料及名单,具体填报要求见《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信息填报要求》,本所登记托管部门负责办理开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账户的权限。
第三十八条承销商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同时向本所提交一份完整的客户资料纸质版做备案。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后办理私募债券登记托管,并且签订《天津股权交易所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发行人须保证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七条本所及承销商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并完成在本所开户手续,保障参与私募债券转让的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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