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天津市产权交易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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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年()号

产权交易合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监制

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企业部分产权或整体产权的交易。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文本要件,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制定正式合同文本时,本示范合同中所有括号注释条款及横线上黑体字均无须保留。当事人可就本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事项,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转让方:指转让标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事)业类型:对照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企(事)业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是指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实物、产权、无形资产等。

七、第三、第四、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项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双方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资产的转让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评估价格为参考依据。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法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企(事)业类型: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帐号:

产权经纪会员(代理机构):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帐号:

受让方(法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企(事)业类型: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帐号:

受让方(自然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

住所:邮编: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电话: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帐号:

产权经纪会员(代理机构):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天津市政府津政发(2002)16号《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有关六部门联合下发的津财企一(2002)22号《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

转让标的评估价值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出具的评估报告,截止年月日,(转让标的企业的名称)资产评估价值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该转让标的评估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产权以人民币(大写)(小写:¥)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产权转让总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选项)

1、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一次付清方式进行转让价款结算,产权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小写¥)。按照受让条件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剩余价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在本合同签订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一并结算。

2、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分期方式进行转让价款结算, 乙方首期应将产权转让价款总额的30%,合计人民币(大写)(小写¥),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诚意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一并结算。其余款项¥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付讫。(注:如产权转让价款金额较大,且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余款应自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并应提供合法担保,其余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甲乙双方对结算款项支付另有约定的应注明相关约定事项。

上述款项需划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内结算。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该产权没有争议或瑕疵。

2、产权转让后,乙方成为该产权的合法权利人,继受与该产权有关的全部权利、义务。

第五条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六条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任选一项划√):

()1、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3、

(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七条产权交割事项

1、经双方协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有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由甲、乙双方及双方代理机构按照产权转让标的的内容共同办理产权权证变更工作。双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的负担

1、甲方应承担委托代理机构的交易代理费,即按成交额的‰的比例向其支付。全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2、乙方应承担委托代理机构的交易代理费,即按成交额的‰的比例向其支付。全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3、甲方还应承担的费用:

4、乙方还应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提请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任选一项划√):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产权转让的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部分总价款万分之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违约之日起累计计算;

3、甲方未按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转让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则双方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2、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同意的;

3、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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