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国资2020年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国资201年120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方式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天津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过户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法律条文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环境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九年六月十五日法律条文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三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重组法》、《企业国有资产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企业重组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第三项国资委选择确定的广电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割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金融机构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机构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申请负责应该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成员名单应当在其网页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挂名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产权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应当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7•【字号】津政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2〕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OO二年三月七日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5〕71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6号)规范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行为,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事业单位出让、受让国有、集体产(股)权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在天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交易活动。
(一)企事业单位发生下列产(股)权交易行为的,要通过天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1.国有、集体企业产(股)权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2.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4.事业单位产(股)权的有偿转让;5.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改制而发生的产(股)权有偿转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产(股)权的交易活动。
企事业单位出让车辆、设备等单一种类的有形资产和专利、专有技术产(股)权等无形资产,可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市场交易。
(二)产权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及各产权经纪组织等中介机构受理的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项目,必须通过天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三)鼓励非国有、非集体产(股)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出让、受让产权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产权交易程序运作,不准违反下列规定:(一)企事业单位出让产(股)权的,应提供产(股)权归属的证明。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会员章程(试行)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会员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交易所”)业务会员管理活动,特制定本会员章程。
二、本章程所称会员,是指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三、凡拟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及以会员身份在交易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 均应当承认并遵守交易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相关规定。
四、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交易所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会员五、交易所实行业务活动会员制。
六、交易所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交易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特约会员。
(一)综合类会员可在交易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受托经纪业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业务。
(二)交易类会员可在交易所从事金融资产的转让、受让业务。
—1 —(三)经纪类会员可在交易所从事金融资产受托经纪业务。
(四)服务类会员可根据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等。
(五)特约会员为交易所邀请创新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活动的参与者。
七、申请加入交易所业务会员的,须分别按以下要求提交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以个人名义申请入会须提交:1.个人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2.签字后的会员合同(一式两份);3.身份证复印件。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入会须提交:1.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2.签字盖章后的会员合同(一式两份);3.公司章程;4.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和资质证书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八、申请人需首先登陆交易所网站,点击“会员服务”,认真阅读《入会须知》《入会操作流程》和《会员章程》,承诺接受并遵循会员权力、义务;下载填写《入会申请书》(或《个人入会申—2 —请书》)、《会员合同》,上传交易所指定邮箱;同时将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传真至交易所。
交易所对入会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将及时通知申请者。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各区财政局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也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文件进行了转发。
现针对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执行中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的划分根据32号令第六十二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作为上述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和增资行为。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以下统称一级单位)比照“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一级单位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所属(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补充要求(一)对于按照规定以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实施股权转让的,其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保持一致。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促进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市管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且资产交易信息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首选进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二、市管企业是资产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资产的协议转让及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于2014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及损失核销资产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
(一)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
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国资产权〔2022〕3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34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并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53次党委扩大会、第4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0日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2〕39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为天津市国资委及天津市各区国资委。
第三条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天津产权交易规则
天津产权交易规则
首先,天津市产权交易规则规定了产权交易的范围和对象。
产权交易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车辆产权等各类产权,交易对象为具有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次,天津市产权交易规则规定了产权交易的基本程序。
产权交易的程序包括交易申报、交易公告、交易报名、交易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成交和交易结算等环节。
交易方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应手续,确保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再次,天津市产权交易规则规定了产权交易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
产权交易可以通过竞价、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最终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交易方需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交易方须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标的物鉴定、履约保证等义务,确保交易的诚信性和可行性。
此外,天津市产权交易规则还规定了对产权交易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相关部门将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交易参与方的信用评价和违规处理。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交易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最后,天津市还鼓励并支持产权交易的发展,通过政策优惠和税收激励等方式,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对交易市场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的在线交易服务平台,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
总之,天津产权交易规则旨在保护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进行。
通过规范交易程序、加强市场监管和建立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提高产权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同时,通过政策支持和信息化建设,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财金[2011]1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财金[201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政部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天津产权交易规则
天津产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根据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5]71号《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6]6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2]16号《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天津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监察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六部门联合下发的津财企一[2002]22号《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天津产权交易市场章程》,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天津产权交易市场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
各产权交易分市场、事务所及从事产权交易相关的经纪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三条交易地点: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61号天津产权交易市场内。
第四条交易时间: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如有变化见市场公告。
第三章交易主体第五条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
第六条产权交易出让方须是产权或与产权有关的权能拥有或享有者。
企业产权出让方指企业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部门和对该企业的直接拥有出资权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产权交易受让方是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产权交易主体不受住所、注册地、企业类别或性质的限制。
第四章交易范围第九条交易范围为:一、国有、集体企业的产(股)权整体或部分的有偿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四、企(事)业单位产(股)权有偿转让;五、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改制而发生的产(股)权有偿转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产(股)权的交易活动。
天津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津国资产权[2012]7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天津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2〕7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条为加强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的监督管理,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市管企业发债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管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以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条市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市管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管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发债条件,本企业已发行债券及使用、偿还等情况;(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五条市管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
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津国资产权〔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15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依法依规做好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相关工作。
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6月6日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制度印发以来,在推动国有资产规范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津国资产权〔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1〕16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规范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管、委管企业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压实责任主体,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除市国资委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市管、委管企业要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转让事项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落实好进场交易制度,规范操作,实现国有资产交易阳光、透明。
三、涉及关系民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业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国有产权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四、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的,或因市管、委管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市管、委管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
五、市管、委管企业应审慎考虑采取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的可行性、必要性。
确需市国资委审批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交易事项,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4•【字号】津政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2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4日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控股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地方金融组织。
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资本收益及派出董事、监事等出资人权利,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统筹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结构等因素,对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分级分类管理。
对政府及其部门投资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各类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包括国有产(股)权转让、国有资产转让、国有企业增资等交易业务。
第三条国有产(股)权转让业务按照如下标准收取基础服务费:(一)国有产(股)权转让协议成交的,产权中心采用分段递减累计法按(表一)标准计算,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基础服务费,凡单向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表一)成交金额差额计费率(%)1000万以下0.21000万以上1亿以下0.11亿以上10亿以下0.0510亿以上30亿以下0.04530亿以上50亿以下0.0250亿以上100亿以下0.01100亿以上不计费(二)国有产(股)权转让竞价成交的,产权中心按照如下标准计算收取基础服务费。
转让方:按照如下标准之一计算:1、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采用分段递减累计法按(表一)标准计算,超出底价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4%且不高于9%的标准计算,合并收取,凡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2、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5%的标准计算,凡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受让方: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5%的标准计算,凡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第四条国有资产转让业务按照如下标准收取基础服务费(包括协议转让、竞价等方式成交的):(一)转让方:按照如下标准之一计算:1、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采用分段递减累计法按(表二)标准计算,超出底价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4%且不高于9%的标准计算,合并收取,凡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表二)底价部分金额差额计费率(%)1000万以下0.21000万以上1亿以下0.11亿以上10亿以下0.0510亿以上30亿以下0.04530亿以上50亿以下0.0250亿以上100亿以下0.01100亿以上不计费2、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5%的标准计算,凡单笔基础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则(试行)
风险控制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则一、考虑到风险控制对于一家交易所的重要性,特制订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则(简称“本规则”)二、交易所得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依据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负责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三、为确保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本交易所规则及交易细则中有关董事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总经理等对交易监察或管控及指导等规则或规定,均可以随时予以适用。
四、交易所任何人员、任何交易参与者,均可向本交易所提出有关风险管控的意见或建议,由本交易所予以汇编保存,以供研究采纳。
五、本交易所将适时聘请包括交易参与者在内的外部相关人士,作为本交易所的风险管控监察员,协助本交易所搞好风险管控。
六、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某方面风险的情况下,本交易所及相关负责人均有权及时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或防范。
七、本交易所的风险控制管理基本要求与流程(一)风险控制管理应当遵循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研究、制定与实施风险控制管理的方针、策略、制度与规则。
(三)为适应风险控制管理而建立、实施风险评估体系。
(四)建立与实施风险的监控、预警与报告制度、大宗交易报告制度等。
(五)风险处臵实行及时、有效、审慎原则。
(六)实行风险控制管理目标与结果的监督与考核制度。
八、关于日常管理风险防范(一)本交易所组织开展日常交易活动应当符合本交易所规则及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
任何与规定不符者均应当予以有效纠正。
(二)在本交易所进行的日常交易活动,若被任何人发现存在与本交易所规则及交易细则规定不符者,均有权向本交易所举报,并可将有关纠正违规行为的意见或建议反映给本交易所。
(三)本交易所对所发现的或者获知的任何违规行为,均将及时地研究解决。
并将制订相关奖励规定以鼓励投资者协助维护本交易所日常经营活动的依法合规性。
(四)业务活动记录是日常交易活动中应当持续进行的工作,应被作为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为保证不良金融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为使转让方对 拟转让资产信息披露规范化,各类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方,其若非属 于本交易所的会员转让方,均应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备案资 料,并以备案转让方身份通过委托本交易所的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代 理其资产的转让交易。 5.4.5.3 关于备案转让方与会员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b)意向受让方通过本交易所竞购不良金融资产,不得以不良资 产存在其未知瑕疵或资产所对应权利或实际价值方面为由对抗转让 方依照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5.2 禁止或限制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 5.2.1 依法应当在其他法定交易场所交易的:
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 5.2.2 来源方面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
1)不良金融资产的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 2)按照不良金融资产政策性划拨、政策性收购、商业化收购、 商业化处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本交易细则以 下简称“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告或其它方式 予以通知而没有进行有关公告或通知的。 3)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或与不良金融资产的前一手的书 面约定应当向该不良资产的前一手支付一定款项而尚未支付完毕且 该前一手提出书面异议的。 4)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处置方, 与金融资产公司等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收购方之间,正在进 行诉讼、仲裁、法院再审程序的不良金融资产。 5) 存在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被认为属于不良金融资产
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1 目的 本交易所为规范组织开展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交易活动,特制订本
交易细则。 2 范围
1)通过本交易所进行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及其 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循本交易细则。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1、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信息及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标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追究责任和提出其他主张。
意向受让方在任何时候不得以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者资产瑕疵、或有税务风险、未披露事项带来的风险等)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意向受让方基于自身尽职调查与专业判断独立进行本次投资价值判断,该等投资价值判断与转让方作为国有企业内部作价所依据的审计、评估报告具体内容无关。
转让方保留因政策变动、情势变化等变更挂牌条件、延迟挂牌时间、中止或终结挂牌的权利。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内同时办理“天津市津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22.5%股权”项目摘牌手续,意向受让方须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之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3、项目挂牌期满,若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需按照天津产权《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则确定最终受让方。
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4、最终受让方须于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内。
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让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债权转让协议-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
协议编号:债权转让协议重要提示:本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甲方(转让方):地址:【】负责人:【】乙方(受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辖属机构与名自然人签署了借款合同,并依约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贷款本金余额合计元。
(具体情况见附件1《债权转让清单》)。
由于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贷款本息偿付义务,截至【】年【】月【】日,上述个人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管理。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在【】年【】月将上述个人不良贷款纳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池。
【】年【】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池信托给,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由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产。
【】年【】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之服务合同》,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辖属机构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管理处置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甲方受委托,可以将附件1《债权转让清单》中列示的债权资产对外转让处置。
甲方于【】年【】月【】日将附件1《债权转让清单》中列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竞价转让】,乙方以万元竞得上述债权资产。
3、乙方已对债权实施尽职调查,基于乙方本身尽职调查的结果及对债权情况的分析判断,同意按本协议确定的价格及交易条件,受让债权。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1.1 “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且在附件1《债权转让清单》中列示的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对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所享有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附属权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请求权、诉讼保全申请权、查封权、申请执行权、破产债权申报权、违约救济请求权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债权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债权资产是指来源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所有的债权类资产及其衍生资产,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付款,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业务原则上实行经纪会员代理制。
交易中心在网站上公布经纪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经纪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对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交易相关业务及服务。
第四条从事债权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债权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转让方转让债权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委托代理合同》;
(三)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六)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七)转让标的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八)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交易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
(九)交易中心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转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债权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挂牌转让;
(二)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填报《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第十条挂牌转让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债权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招投标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一条动态报价转让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交易中心组织下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将债权资产转让项目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的
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二条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第十三条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四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即报价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
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转让信息发布期间,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
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八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设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九条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发布期限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发布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转让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意向受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委托代理合同》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转让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监管部门对开展金融企业债权资产收购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对《债权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发布即报价期间向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后,意向受让方应在报价期内登录交易中心指定报价系统进行报价,并按该报价系统规则执行。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六条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并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动态报价成交确认单》,并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八条债权资产交易各方原则上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债权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第二十九条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条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后,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交易中心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交易中心出具收款凭证。
转让方确需采取场外结算的,应向交易中心出具足额收款凭证,以证明按照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交易价款划转。
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对债权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二条转让方应当将债权资产转让有关事宜通知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交易标的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
债权资产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交易中心有权终结交易。
第三十五条债权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申请调解。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中心可以终结交易。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债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债权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对债权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自然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拥有的债权资产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