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中山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中山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一、信用与收入稳定1. 借款人需具备稳定的信用记录,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2. 借款人需具备足够的收入来源,以保障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缴存时间满足要求1. 借款人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
2. 如借款人购买的是二手房,则借款人家庭需在近半年内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
三、账户状态正常1. 借款人需确保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无冻结、封存等情况。
2. 借款人需在中山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1. 借款人必须为所购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之一。
2. 所购房屋用途应为居住用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非居住用房。
五、贷款次数限制1. 借款人家庭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如借款人家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房产类型与楼龄限制1.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类型应为普通自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
2.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楼龄应在30年以下,且土地使用年限应在70年以下。
3. 如购买的房屋楼龄超过30年,则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必须为抵押贷款房产的产权人1. 借款人必须为抵押贷款房产的合法产权人之一。
2. 抵押房产必须为居住用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非居住用房。
3. 抵押房产的产权年限应在70年以下。
4. 抵押房产的估值需符合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
5. 如抵押房产的估值低于规定的标准,则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非居住用房、车位、商业性质的房产及别墅不接受贷款申请。
以上是中山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希望能帮助到您。
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02] 22 号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已报广州市房改办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二00二年四月三日主题词:教育住宅货币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附件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1]36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用地紧张、投资不足而造成住房紧缺状况。
㈢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
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具有一定的计算方式的。
下面一起来了解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吧。
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1、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
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2、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目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购买商品房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1、如何用住房公积金买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城镇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流程:1、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1)借款人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2)借款人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4)抵押物或资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资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5)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修)住房的首付款;(6)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8)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9)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山二套房认定标准
中山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贷款记录
在中山市,个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贷款购房时,如当前仍有住房贷款未结清,再申请贷款购房时,将被认定为二套房。
另外,如果个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山市有过两次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是否结清,再申请贷款购房时,同样被认定为二套房。
二、房屋数量
个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山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再次购买住房时,将被认定为二套房。
三、家庭状况
若购房人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山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购房人家庭中有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再次购买住房时,均被认定为二套房。
四、购房时间
购房人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山市拥有的住房达到两套及以上,或在中山市有一套住房且相应的住房贷款未结清,再次购买住房时,均被认定为二套房。
五、购房面积
在中山市,若个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拥有一套住房,且该套住房的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标准(一般为90平方米),再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将被认定为二套房。
六、购房金额
在中山市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若个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经拥有一套价值较高的住房,再购买第二套价值较低的住房时,第二套住房将被认定为二套房。
七、购房区域
在中山市不同区域购房,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
在特定区域或范围内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能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具体标准可能因区域而异,需要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八、其他因素
除了以上因素外,其他可能影响二套房认定的因素还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人的户籍状况、婚姻状况、收入状况等。
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1•【文号】中银信管[1998]214号•【施行日期】1998.05.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7日)废止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
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操作流程1、借款人到直属局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2、借款人向直属局提交资料。
3、直属局审批。
4、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5、办理抵(质)押手续。
6、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
贷款条件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4、购买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住房所需费用50%。
5、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受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到直属局服务窗口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40%的首期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50%的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有关法律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购买外销房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2023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解读
2023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解读■出台背景适应房贷政策调整和经济进展我市自1999年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以来,《潍坊市职工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旧《管理方法》)始终是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所遵循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为规范管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和我市经济的快速进展,旧《管理方法》的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房贷政策明显脱节,也与我市的经济进展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求脱节,亟需进行修订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更好地满意职工的贷款需求,市政府依据相关法规修订完善了《管理方法》,并配套出台了《实施细则》。
新出台的《管理方法》和《实施细则》既注意贯彻体现国家、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精神,又立足我市实际,着重突出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性和普惠性,充分秉持为民、便民的宗旨,可操作性强。
一、贷款条件的调整新政策规定: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全部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解读:旧《管理方法》中规定,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须连续2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才能作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之一(后在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多次调整,目前执行连续缴存6个月);新政策规定借款人及单位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调整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增加资金存量,缓解资金供需冲突。
二、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的转变新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规定的最高额度范围内,按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
解读:对贷款额度的计算,旧《管理方法》中以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计算;借款人是单身的,按上述计算总额的3倍计算。
新政策以借款人夫妻双方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
同时,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这部分公积金在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前不能提取,只能用于提前全部还款时冲减剩余贷款本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公积金政策与住房保障
公积金政策与住房保障近年来,公积金政策在住房保障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积金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制度,旨在帮助市民购买房屋、改善居住条件。
本文将从公积金的基本概念、政策细则以及对住房保障的影响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述,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公积金政策与住房保障之间的关系。
一、公积金的基本概念公积金是由政府主导的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购房、养老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职工每月从工资中缴纳一定比例的金额至个人公积金账户中,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为其缴纳一定比例的金额。
公积金的存款利率相对较高,同时还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职工在退休或购房时可以将公积金用于支付一部分相关费用。
二、公积金政策细则公积金政策的细则和执行方式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缴存比例。
根据国家政策,职工每月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一般来说,职工个人需要缴存工资的一定比例,用人单位也要为其缴存相应比例的金额。
其次是贷款政策。
公积金可用于购房贷款,根据国家政策,公积金贷款有一定的利率优惠和贷款额度限制。
在购房时,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以支付购房的一部分费用。
再次是提取条件。
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建房、装修房屋以及还贷等方面的费用。
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购房提取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
最后是强制性缴存。
公积金是一项强制性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义务缴存公积金,违反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公积金政策对住房保障的影响公积金政策在住房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提高购房能力。
通过公积金贷款,职工可以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贷款支持,从而提高了购房的能力。
特别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公积金贷款是他们实现购房梦想的重要途径。
其次是改善居住条件。
公积金可以用于房屋的改建、装修等费用,职工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质量。
再次是促进市场发展。
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增加了购房需求,刺激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公积金贷款对于购房者而言是一种低成本融资方式,为购房市场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告知单
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告知单一、贷款申请起止时间、提供证明材料表二、办理程序(一)购买现住房公积金贷款1、贷款申请:借款人持规定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2、中心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料,与借款人进行面谈,收存申请资料,借款人及房屋共有权人当场签订借款合同;3、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完成贷款审批;4、办理权证:借款人持《贷款承诺书》到售房单位结清房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委托公积金中心派人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5、办理划款: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划款手续,取得《委托划款书》;6、取得贷款:借款人持《委托划款书》到银行取得贷款;7、办理入住:借款人持银行划款凭证,与售房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二)购买期房公积金贷款1、贷款申请:借款人持规定资料(包括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保证合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2、中心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料,与借款人进行面谈,收存申请资料,借款人及房屋共有权人当场签订借款合同;3、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完成贷款审批;4、抵押预登记: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预登记;5、办理划款: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划款手续,取得《委托划款书》;6、取得贷款:借款人持《委托划款书》到银行取得贷款;7、抵押变更:借款人须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住房交付之日起的3个月内,委托售房单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变更登记,由公积金中心派人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三、提示1、办理购买二手房贷款时,买卖双方需到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现场签订《二手房买卖双方付款约定书》,即卖方同意将贷款转入买方帐户,双方自行结算。
2、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中的规定系数为2,即借款人和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和×2×贷款期月数。
3、低收入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可贷款额度计算后低于10万元的,可贷款额度可上浮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编制说明以上内容根据2009年2月5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编制。
商贷转公积金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原商贷”)转换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原商贷的贷款银行必须是管理中心受托银行。
第四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审批,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规定受理转公积金贷款咨询、申请;负责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及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日常业务。
转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以及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一手房”)或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二手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以下称“转贷人”)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转公积金贷款条件(一)转贷人持有合法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三)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贷款期间还款正常、无逾期贷款,并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四)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五)转贷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由受托银行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征信报告,并符合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以下称“信用审核标准”);(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应同时附上近期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包括奖金]收入流水明细或个人纳税记录);(七)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八)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转公积金贷款担保;(九)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需出具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及共同还款声明;(十)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十一)原商贷房屋购买人为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买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共同签订转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下同,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住房的贷款。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组合贷款。
自营性贷款是指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收益和风险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组合贷款是指以信贷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部分的收益和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房贷款、集资建房贷款。
一手住房是指首次交易的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售房人”)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一手房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一手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是指再交易住房,即已取得分户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允许上市的证明文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合法交易的住房。
自建房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建设自有房产的贷款。
集资建房贷款是指银行向集资建房单位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借款人集合资金建设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四)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或已经用于购建房;(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或由具备保证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六)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中山公积金提前还款流程
中山公积金提前还款流程
1、在提前还贷前要查询剩余贷款额,拨打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输入提前还款的部分金额,随后用户携带身份证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预约提前还款的金额。
2、用户根据还款的多少选择填写申请书,全部还款的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清贷款申请书》,部分还款的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书》,随后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3、接下来申请人的申请书会被转移到相应的委托银行,等待银行审批。
4、银行审批过后,接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5、申请人收到审批成功的通知后,就可以到银行偿还申请的还款金额和利息了。
6、用户在提前还款成功后需要把提前还款表交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档。
定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最新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最新版该法规为支持城镇居民购置自用普通住房,标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那么?制定的。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的内容!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个人类贷款可分为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
个人商业贷款大致可分为六个品种:1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包括期房和现房;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4个人家居消费贷款;5个人商用房贷款;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置、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置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10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归还能力的根底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那么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
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置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置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确实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大连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非大连户籍需交满1年社保
大连实行住房限购政策非大连户籍需交满1年社保3月21日,大连市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实行住房限制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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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上住房调控不放松的信号刚刚释放,地方政府就开始用行动响应起来。
3月21日,辽宁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及其实施细则,同步出台限购以及限售政策,通知自3月22日起开始执行。
此前3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19日在人民大会堂“部长通道”上明确表示,要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同时,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此次大连出台的通知指出,为防止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实行住房限制性政策。
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以下简称限制区域)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含公寓,下同)。
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此外,凡在限制区域内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知在信贷方面也进行了限制,通知规定,中心城区单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下调至40万元。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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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必须以所申请贷款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理该抵押物。
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公积金贷款,由申请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是指申请人经本市区、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新建具有所有权的个人自住住房,且以该所建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翻建自住住房贷款是指申请人经本市区、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对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个人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且以该房屋产权抵
押申请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是指申请人对需拆换房屋部分构件,但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本市个人自住住房进行修理,且以该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至少存有申请当月缴存额5倍以上余额的在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同一家庭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笔公积金贷款。
在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最高为两次。
第五条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职工或本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当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正常状态,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3、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的能力;
4、必须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
5、签订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当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正常状态的,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执行。
第六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仅限于普通住房。
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第七条市公积金中心实施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中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依据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持有的自住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在我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其家庭持有一套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自住住房,结清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三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其家庭持有二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二套自住住房,结清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以申请人的诚信记录为重要审批依据,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申请人,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非法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不超过正常可贷额度的50%。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保
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接受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如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记录的个人信用情况存在前两年内连续逾期6次或者累计逾期10次还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不予批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十条对中山市高层次人才和纳入市“新三百”计划的骨干企业培养引进的人才,在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市公积金中心将给予政策优惠。
第三章公积金贷款申请及程序第十一条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及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贷款抵押担保—发放贷款。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手房可在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二手房需在房产交易过户前,携转让方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或各直属机构登记申请。
申请人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携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报建批准书(报建用途必须为住宅)
或房屋安全鉴定书等相关批准文件和施工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或各直属机构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最终审批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市公积金中心以转账方式委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指定收款账户。
第四章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期限,一手房、二手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大修自住住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年且不超过土地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
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五章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申请人以所购房屋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必须以不动产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房屋价值不足时,须提供申请人家庭名下另一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十九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抵押期间,《房地产他项权证》由受委托银行负责管理保存。
第二十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二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为主,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自公积金贷款发放次日起进入还款期,申请人可委托银行通过借记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可以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划扣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受委托银行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上述事项。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抵押合同终止,当事人应按抵押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第三十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收回该笔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
山市住房公积金一手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自建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