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京房公积金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0〕49号)各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的要求,自2010年11月29日(含)起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进行调整,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
(二)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二、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8.81平方米,即目前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8.8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
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限制及合规要求
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限制及合规要求公积金贷款是指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向个人提供低利率的长期贷款业务。
公积金贷款在购买住房、教育、医疗和商业用途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
然而,为了保证公积金的有效使用,相关政策制定了一些用途限制及合规要求。
一、住房用途限制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购买住房,因此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有以下限制:1. 购买首套住房:通常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首套住房,即借款人在贷款申请之前没有其他房产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2. 限购政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住房购买进行限制,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也需要符合相应的限购政策。
3. 房屋类型要求:公积金贷款仅适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对于普通商品房则有一定限制。
二、其他用途限制除了住房用途,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用于教育、医疗和商业用途,但同样受到一些限制:1. 教育用途:公积金贷款可用于支付子女的学费、教育培训费用等,但通常仅限于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阶段。
2. 医疗用途:公积金贷款可用于支付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但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发票等证明文件。
3. 商业用途:公积金贷款可用于资助个体工商户等经营用途,但需要提供商业计划书、经营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合规要求为了确保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运作,还需要满足以下合规要求:1. 合法合规:借款人需要确保自己的贷款申请和使用公积金的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贷款合同的约定。
2. 还款能力:借款人需要具备还款能力,确保按时还款。
借款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贷款金额和还款计划。
3. 审批程序:借款人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材料和证明文件。
4. 资金监管:相关部门对公积金贷款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法规规定。
总结: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限制及合规要求对个人的资金使用和购房计划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借款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明确用途限制,确保自身符合相应的政策要求,并按照合规要求进行申请和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3.12.31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改进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具体管理措施,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公平性,使更多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制度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
二、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职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中的购房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含)以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按本通知规定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31日注:职工有意向使用个人贷款购房的,购房前可到受委托银行个人贷款经办柜台咨询个人贷款具体额度,但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最终确定须由资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正式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才能作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豫建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金〔2022〕2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直接关系到缴存职工住房资金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和防范是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的责任和义务。
近年来,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量逐年增加,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逐年下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2021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7,225.50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发放额4,235.99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590.41亿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8,119.14万元,全省个人住房贷款平均逾期率为0.31‰。
但是,目前我省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如在贷款管理关键环节存在一些短板,内部管理环节还存在漏洞;个别中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居高不下或连续多月呈上升趋势;部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率偏高,有潜在资金流动性风险;个别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率较低,没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方面的作用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个贷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工作关系到缴存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住房公积金的平稳运行,也是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和住房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8.15•【文号】银发[2002]247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2002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等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
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各承办银行应坚决拒绝,不予办理,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为继续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调控目标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衔接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服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一、取消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产估价报告(一)缴存职工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获得贷款申请人作出房产交易价格信息真实的书面承诺后,联合委贷银行内部核查房产价格等情况。
(二)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依据购房合同(协议)载明的购房价款、税务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增值税发票载明的价税合计额,两者中的低值予以确认。
(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
对贷款最长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期限的二手房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合委贷银行现场核实后上报省局审定,按个案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二、落实差别化贷款利率。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已经享受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本通知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2019年12月2日抄送: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本人自愿选择“承诺办理制”模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并对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一、本人家庭共口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此次申办的业务为购/建(□期房□现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__(房屋地址)_____申请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价格为________元(小写),承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201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年鉴
住房公积金管理【概述】2010年,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管委会决策部署,认真学习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这一主题,坚持最大限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全面推进“学习型”、“服务型”、“规范化”、“信息化”公积金建设,深入开展“苦练内功树形象,争先进位上台阶”主题教育活动,既实现了住房公积金安全增值、运行质态优良的经济目标,又取得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新的业绩。
【住房公积金扩面】2010年,全市当年新开单位978家,完成年度目标比为232.9%。
其中城区282家、仪征212家、高邮170家、江都131家、邗江92家、宝应88家。
全市当年新增归集人数68851人,同比增长49.5%,完成年度目标比为215.2%。
其中城区32753人、邗江11366人、江都6714人、仪征6195人、宝应6122人、高邮4566人、仪化290人、油田845人。
城区、邗江分别突破3万和1万人大关,实现历史新高。
全市实际缴存职工人数518296人,比上年末净增加49151人,其中封存缴存状态职工数为146794人,正常缴存状态职工数为371502人。
【住房公积金缴存】201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22.77亿元,完成年度目标比为130.9%,同比增长13.7%。
其中,城区97120万元、仪征22716万元、江都21878万元、宝应17005万元、邗江16597万元、高邮14754万元、仪化14737万元、油田22885万元。
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131.4亿元,归集余额为62.8亿元,比上年末净增加10.1亿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2010年,全市共向8081户发放贷款17.87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9.6%和24.1%,平均向每户家庭放贷22.1万元。
其中城区66276万元、江都28102万元、仪征24046万元、宝应16588万元、高邮14670万元、邗江12472万元、仪化9048万元、油田7508万元。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申请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应直接向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
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委托住房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2024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
2024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2024年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在中国员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购房或者购房贷款的一种政府性福利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积金来获得贷款,以购房或者翻新住房。
在2024年,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有一些调整和变化,下面将对这些调整进行详细介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根据中国的相关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贷款人的月均缴存额以及所购房屋所在城市的政策规定来确定的。
具体的调整如下:1.首套房贷款额度2024年,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额度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这意味着,如果你购买了一套100万元的房屋,你最多可以贷款80万元。
2.二套房贷款额度对于二套房贷款申请人,他们可贷的金额与首套房有所不同。
一些地区规定,首套房贷款额度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这意味着二套房贷款额度在30%左右。
3.城市限购政策的影响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也是由中国政府制定的。
根据最新政策,2024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有所下调。
1.首套房贷款利率首套房贷款利率是根据不同规定和政策来确定的。
不同地区采取的利率政策不同,通常为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上浮,一些地区的上浮比例约为5%。
2.二套房贷款利率对于二套房贷款利率,一些地区采取的是商业贷款利率和政策性贷款利率的综合利率。
具体利率根据各地区政策而定。
3.利率调整根据中国央行的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会根据宏观经济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如果货币政策趋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可能会有所上升,反之则会下调。
总结:2024年,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根据当地的政策有所调整。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当地政策规定,了解最新的贷款额度和利率,以便在购房或翻新住房时获得合适的贷款支持。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机房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
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9.24•【文号】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62号•【施行日期】199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62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解决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在集资建房中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规范集资建房中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现将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职工住房的,购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或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按本通知办理。
二、贷款基本条件。
(一)单位建房的各种手续齐备;(二)单位在贷款银行已开立基建账户,且该账户内有足够的自有资金;(三)待建住房已出售给职工,并已签订购房合同或意向书;(四)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贷款额度与期限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
四、贷款保证金制度。
集资建房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保证金制度。
贷款发放前,集资建房单位应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在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集资建房单位按已批准贷款额度从贷款中提取5%为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
贷款期间,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集资建房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
所有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该账户内资金可以由单位自行使用。
贷款期间,发生借款人因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不还款情况,贷款银行有权从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金额。
公积金个人贷款新政策解读带来哪些变化
公积金个人贷款新政策解读带来哪些变化公积金个人贷款是许多人购房的首选,因为它通常拥有较低的利率和灵活的还款方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对个人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
最近,新的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出台,对购房者和贷款利率产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新政策对贷款额度的限制进行了调整。
以前的规定是根据申请人的缴纳年限和月缴存额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然而,根据新政策,贷款额度不再仅仅依赖于缴存年限和月缴存额,而是考虑了其他因素,如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购房地点和购房用途等。
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满足不同购房者的需求。
其次,新政策对贷款利率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根据之前的规定,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很窄,一般为公积金储蓄利率的1.1倍。
然而,根据新政策,贷款利率将更加市场化,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进行浮动。
这意味着购房者可能面临较高或较低的贷款利率,这取决于市场情况。
这一变化可能对购房者的还款压力产生一定影响。
另外,新政策还对贷款的还款期限进行了调整。
以前的规定是最长不超过30年,根据购房者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金额来确定还款期限。
然而,根据新政策,还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年龄和贷款金额来确定。
一般来说,购房者的年龄越小,还款期限越长,允许更长时间来偿还贷款。
这一调整考虑了购房者的整体还款能力和生活状况。
总的来说,新的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带来了一些变化,旨在更好地满足购房者的需求。
贷款额度不再局限于缴存年限和月缴存额,而是考虑了更多因素。
贷款利率也更加市场化,可能对购房者的还款压力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还款期限根据购房者的年龄和贷款金额来确定,更加合理和灵活。
这些调整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让购房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更好的决策。
然而,购房者在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时仍需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要了解贷款额度和利率的具体计算方法,以便更准确地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
其次,要及时关注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贷款时机。
最后,还款期限可能会影响到购房者的日常生活和财务状况,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规划和准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建金[2010]179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02
【实施日期】2010.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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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密集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全国多地密集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据新华社电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推进异地贷款……7月份以来,全国多地密集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业内分析认为,这将促进需求的进一步释放,为楼市去库存增添更多动力。
6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调整后的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首套房、二套房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50%降到20%、30%。
山东省出台的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提高贷款额度、扩大提取范围、推进农民工使用公积金购房等。
不仅在山东,今年7月份以来,已有四川、河南、湖北等多地进一步放宽了公积金贷款条件。
7月10日,成都市将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天津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从每户40万元至60万元统一提高到80万元;从8月1日起,武汉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由140平方米放宽至144平方米以下。
部分地区还简化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流程。
从7月20日起,济南市缴存职工可直接利用现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变以往“先还钱再提钱”的流程。
去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已多次发文要求不断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
“今年以来,住建部两次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要求各地加快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拉动住房消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对记者表示。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6月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6573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0.8%。
而不少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明显增长。
公积金的大量沉淀与楼市的高库存形成鲜明对比,因此以公积金强化对楼市的支持成为一条合理路径。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国家机关房资字[1998]第07号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06.25
【实施日期】1998.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机关房资字〔1998〕第0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组合贷款的申请。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填报《借款申请表》,并出具相关材料。
贷款银行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贷款初审意见书》,连同借款申请表送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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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
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