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管理监督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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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管理监督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加强网约车管理监督工作,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网约车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权益。
第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第二章网约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
第五条网约车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注册,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整车保险、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网约车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网约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乘客的投诉问题,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八条网约车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九条网约车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背景调查,确保驾驶员没有不良记录。
第十条网约车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网约车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考核,确保驾驶员健康状况良好。
第三章监督部门职责规定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驾驶员背景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网约车运营单位和驾驶员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约车市场监督制度,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网约车运营单位和驾驶员的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网约车运营单位,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规的网约车运营单位,监督部门可以暂停其运营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驾驶员,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第二十条对严重违规的驾驶员,监督部门可以暂停其驾驶资格,直至吊销驾驶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监督部门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