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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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第一款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款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一款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项目。
第二款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等。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款
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前,应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款
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风险评估等内容,全面评价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款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采集并分析相关数据并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并交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
不合格的报告需重新进行评价和修订后再次提交。
第四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一款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之前,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与项目建设同步,确保在项目建设期间能够正常运行。
第三款
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环境监测与管理
第一款
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营和验收阶段,应对环境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二款
环境监测应包括废气、废水、噪声等因素的监测,确保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款
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款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管理计划,确保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性。
第二章处罚与监督
第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监测管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款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其建设,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曝光违法建设项目。
第四款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参与任何建设项目的申报和中标。
第七条监督与管理
第一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档案和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抽查和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结语
本条例修订版旨在更加严格地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
只有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
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我们呼吁所有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积极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