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储蓄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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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储蓄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储蓄账户管理,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账户,是指银行业务人员按照存款人的要求,为其开立的,用于存取款、转账、支付等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使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储蓄账户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的金融许可证。

2. 具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3. 具有安全、可靠的账户管理系统。

第五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储蓄账户,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 有效的身份证件。

2.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存款人的开户申请后,对存款人的身份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及时为存款人开立储蓄账户。

第七条
储蓄账户的开户名、账户号码、开户行等信息,由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行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存款人可以使用身份证、存折、银行卡等介质办理储蓄账户的业务。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储蓄账户管理制度,对储蓄账户进行有
效管理,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储蓄账户的存款人身份、存款来源、存款用途
等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储蓄账户的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不得侵占、挪
用存款人的存款。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储蓄账户进行检查,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存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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