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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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
行管理,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重大危险源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引
发重大事故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
主要包括瓦斯、煤尘、火灾、顶板坍塌、有害气体、机械设备故障等。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
控结合,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执行,落实到位。
第五条煤矿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管理。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识别与评估
第七条煤矿应当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工作,明确各类危险源的特点和影响,建立梳理清单,确定管理范围。
第八条煤矿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确定其可能引发的事故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危险源识别和评估档案,保存相关资料,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工作,及时更新危险源清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监测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制
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
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危险源监测点,安装相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进行重大危险源控制效果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控制措施,确保控制效果。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演练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处置
预案,根据危险源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根据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作配合能力。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定期复查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更
新和完善,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
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
相关工作,确保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条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规定的煤矿,
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需调
整或修改,应当经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煤矿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建立健
全相关规章制度,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煤矿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宣传
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矿长办公会议所有,由矿长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各煤矿具体
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