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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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婚与再婚、复婚
有些国家对再婚有一定的限制。如:沙 俄时代的民法第21条规定:禁止男女第 4次结婚。当代世界各国法律无再婚次 数的限制,但不少国家法律规定丧偶或 离婚的妇女在10个月之内不得再婚。我 国法律对此无限制。
2、单婚与重婚
单婚,即一夫一妻的婚姻。当前,绝大多数 国家法律确认实行一夫一妻制,即实行单婚 制。按这一婚姻要求,男女不得同时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在配偶未死亡或依法离 婚前,不得与第三人再行建立婚姻关系。
第三、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将法定婚 龄“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各提高两岁,改 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并且提倡“男到女 家”。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由“其他五代内的旁系 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改为“禁止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结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 婚前患一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 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有权主动宣 告该婚姻无效。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撤销该婚 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 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所 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第一部婚姻法( 1950年)
提出了“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 益”的原则。 关于婚龄的规定是:“男20岁、女18岁,
增加了“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等条款。
(2)第二部婚姻法( 1980年)
修改和新增的容有:
第二、将“男女权利平等”原则改为“男女平 等”。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原则,改 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对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 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 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 声明书》;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 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 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六)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 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第六讲 婚姻管理(一)
主要内女大当嫁”。
婚姻是男女之间依照社会风俗或法律规 定结为夫妻关系的一种社会制度。
(一)特征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 自然层面的要求。男女两性的性差别、 性吸引和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 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目前,尽管有 荷兰、丹麦等少数国家通过立法允许同 性结合及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地 位,但绝大多数国家均不承认同性结合 具有婚姻的效力。
血亲亲属关系图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二、撤销登记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 程序办理。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 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 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包括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情况。如少数穆 斯林国家法律按宗教要求允许男子可以同时 拥有四个妻子为合法(还有奇特的一妻多夫制)。
在我国重婚不仅在民事上认为无效,还要追 究故意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3、要式婚与事实婚
要式婚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结婚,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并 受法律的保护。如仪式婚、登记婚。 事实婚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完全符合 结婚的条件,未按法定方式结婚,而以夫妻 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当前世界 各国对事实婚,有不承认、承认和限制承认 三种态度。我国对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事实婚,采取承 认,之后的采取不承认。
2、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 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 求。婚姻须具有社会规定的或法律承认 的正式的结婚礼仪程序,否则不具备婚 姻的效力。如我国古代社会制度确认有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两性结合才 是合法的婚姻;我国现代法律规定,只 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法 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始得为婚姻。
第四、将“家庭财产”改为“共同财产”。
(3)三个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 2003年和2011年)
修改主要内容: 第一,加大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 第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三,增设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增设了家庭财产制度。 第五,严厉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犯罪。 第六,增设准予离婚的规定。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 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 行:
(一)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 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 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 ×××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 决定。
(4)5个婚姻登记办法( 1955年、 1980年、 1985年、 1994年、 2003年)
贯彻实施婚姻法的配套法规,属于婚姻 法的程序法规。
建国后,国家注重婚姻登记领域的程序 法规建设,曾先后颁布了五个婚姻登记 办法(内容略)。
3、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办理中国公民婚姻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县 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 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 记的具体机关。 涉外、涉港澳台婚姻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由当 地人民政府管辖,业务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指导。
(四)人类婚姻发展的一般规律
1、乱婚杂婚 2、血婚群婚
族内通婚,但排除不同辈份的人之间的 婚姻关系,所有的兄弟姐妹互为夫妻。 3、氏族婚 族外通婚,排除同族同辈亲属之间的婚 姻关系。
4、对偶婚
一个男子同时有许多妻子,但有一 个主妻;一个女子有许多丈夫,但有一 个主夫。
5、一夫一妻制
二、婚姻管理
案例
张丽与丈夫签订了离婚协议,对是否离 婚、家庭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与 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达成了书面的协 议。但是尚未与丈夫到民政部门办理离 婚登记手续。请问这份协议对他们夫妻 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吗?
案例
郑女士的丈夫在外经商,她并不知道, 丈夫在外买了房子买了车。一年前,两 人协议离婚,丈夫将他们居住 的一套 住房给了郑女士。离婚后,郑女士偶然 得知,前夫竟然还有房产和轿车,她一 纸诉状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判决协议 离婚无效。 请问你如何分析?
(三)婚姻目的说
1、生理生殖说 《孟子·告子上》云:“食色,性
也”,性社会学家认为,性有三大功能: 生殖、保健、娱乐。如禁/纵欲主义、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
(二)经济说
“嫁汉嫁汉,穿衣吃饭”以及“老夫 少妻,傍大款”现象。
(三)建立美满家庭,谋求共同幸福说
家是幸福的港湾。《我想有个家》, 《常回家看看》。
四、补领登记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 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 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 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 序进行。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 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 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二)依据
1、伦理道德规范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 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三从四德”,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 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附:新时期戏说“三从四得”
“太太出门要跟从、太太命令要服从、太太 说错要盲从”。
“太太化妆要等得、太太生日要记得、太太 打骂要忍得、太太花钱要舍得”。
3、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经由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结合,具 有夫妻身份,受到法律保护,是婚姻的法 律层面的要求。具有夫妻身份,才享有 法定的夫妻权利,承担法定的夫妻义务,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多数国家均 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之间不得任意变 更、免除。
(二)婚姻的种类
常用分类为以下三种: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 维持该状况;
案例:
青梅,女,21岁,未婚,湖南省长沙市雨 花区人。竹马,男,青梅的堂叔,23岁,未 婚,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
青梅与竹马自幼感情深厚,关系密切,相 互产生了爱慕之情,且均身体健康,现彼此 决定厮守终身。于是,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 强烈反对,带着身份证、户口簿约定于2007 年5月8日前往雨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请问,婚姻登记员可否为其办理?为什 么?
“丈夫言行要听从、丈夫无知要盲从、丈夫 主意要服从”。
“丈夫多情要忍得、丈夫薄行要受得、丈夫 多疑要记得、丈夫小气要就得”。
2、法律规范
※两部婚姻法(50年、80年)和一个修 正案(2001年4月)
※五部婚姻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 1955年、 1980年、 1985年、 1994 年、 2003年)
(一)涵义:
国家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有关婚姻法律,对 整个社会的婚姻生活进行指导、调节、监督 和处理,以建立与社会相适应的婚姻制度和 婚姻秩序。 主体: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客体:人们的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包括建 立和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对合法婚姻实行保 护,对违法婚姻的行为进行处理。 目的: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的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 婚登记声明书》;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 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 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六)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 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 立夫妻关系;
(五)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 ×××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 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三、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的程序办理。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 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 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 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 片。
4、婚姻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1)制定和完善婚姻法规 (2)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 (3)指导婚俗改革,开展婚姻咨询和服务 (4)治理违 (5)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
婚姻管理(二)
主讲人:张 苏 辉
主要内容
◆婚姻登记
◆违法婚姻及治理
一、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 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 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 影照片;
有些国家对再婚有一定的限制。如:沙 俄时代的民法第21条规定:禁止男女第 4次结婚。当代世界各国法律无再婚次 数的限制,但不少国家法律规定丧偶或 离婚的妇女在10个月之内不得再婚。我 国法律对此无限制。
2、单婚与重婚
单婚,即一夫一妻的婚姻。当前,绝大多数 国家法律确认实行一夫一妻制,即实行单婚 制。按这一婚姻要求,男女不得同时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在配偶未死亡或依法离 婚前,不得与第三人再行建立婚姻关系。
第三、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将法定婚 龄“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各提高两岁,改 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并且提倡“男到女 家”。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由“其他五代内的旁系 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改为“禁止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结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 婚前患一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 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有权主动宣 告该婚姻无效。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撤销该婚 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 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所 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第一部婚姻法( 1950年)
提出了“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 益”的原则。 关于婚龄的规定是:“男20岁、女18岁,
增加了“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等条款。
(2)第二部婚姻法( 1980年)
修改和新增的容有:
第二、将“男女权利平等”原则改为“男女平 等”。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原则,改 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对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 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 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 声明书》;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 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 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六)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 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第六讲 婚姻管理(一)
主要内女大当嫁”。
婚姻是男女之间依照社会风俗或法律规 定结为夫妻关系的一种社会制度。
(一)特征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 自然层面的要求。男女两性的性差别、 性吸引和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 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目前,尽管有 荷兰、丹麦等少数国家通过立法允许同 性结合及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地 位,但绝大多数国家均不承认同性结合 具有婚姻的效力。
血亲亲属关系图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二、撤销登记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 程序办理。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 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 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包括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情况。如少数穆 斯林国家法律按宗教要求允许男子可以同时 拥有四个妻子为合法(还有奇特的一妻多夫制)。
在我国重婚不仅在民事上认为无效,还要追 究故意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3、要式婚与事实婚
要式婚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结婚,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并 受法律的保护。如仪式婚、登记婚。 事实婚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完全符合 结婚的条件,未按法定方式结婚,而以夫妻 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当前世界 各国对事实婚,有不承认、承认和限制承认 三种态度。我国对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事实婚,采取承 认,之后的采取不承认。
2、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 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 求。婚姻须具有社会规定的或法律承认 的正式的结婚礼仪程序,否则不具备婚 姻的效力。如我国古代社会制度确认有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两性结合才 是合法的婚姻;我国现代法律规定,只 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法 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始得为婚姻。
第四、将“家庭财产”改为“共同财产”。
(3)三个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 2003年和2011年)
修改主要内容: 第一,加大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 第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三,增设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增设了家庭财产制度。 第五,严厉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犯罪。 第六,增设准予离婚的规定。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 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 行:
(一)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 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 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 ×××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 决定。
(4)5个婚姻登记办法( 1955年、 1980年、 1985年、 1994年、 2003年)
贯彻实施婚姻法的配套法规,属于婚姻 法的程序法规。
建国后,国家注重婚姻登记领域的程序 法规建设,曾先后颁布了五个婚姻登记 办法(内容略)。
3、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办理中国公民婚姻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县 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 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 记的具体机关。 涉外、涉港澳台婚姻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由当 地人民政府管辖,业务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指导。
(四)人类婚姻发展的一般规律
1、乱婚杂婚 2、血婚群婚
族内通婚,但排除不同辈份的人之间的 婚姻关系,所有的兄弟姐妹互为夫妻。 3、氏族婚 族外通婚,排除同族同辈亲属之间的婚 姻关系。
4、对偶婚
一个男子同时有许多妻子,但有一 个主妻;一个女子有许多丈夫,但有一 个主夫。
5、一夫一妻制
二、婚姻管理
案例
张丽与丈夫签订了离婚协议,对是否离 婚、家庭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与 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达成了书面的协 议。但是尚未与丈夫到民政部门办理离 婚登记手续。请问这份协议对他们夫妻 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吗?
案例
郑女士的丈夫在外经商,她并不知道, 丈夫在外买了房子买了车。一年前,两 人协议离婚,丈夫将他们居住 的一套 住房给了郑女士。离婚后,郑女士偶然 得知,前夫竟然还有房产和轿车,她一 纸诉状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判决协议 离婚无效。 请问你如何分析?
(三)婚姻目的说
1、生理生殖说 《孟子·告子上》云:“食色,性
也”,性社会学家认为,性有三大功能: 生殖、保健、娱乐。如禁/纵欲主义、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
(二)经济说
“嫁汉嫁汉,穿衣吃饭”以及“老夫 少妻,傍大款”现象。
(三)建立美满家庭,谋求共同幸福说
家是幸福的港湾。《我想有个家》, 《常回家看看》。
四、补领登记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 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 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 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 序进行。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 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 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二)依据
1、伦理道德规范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三纲五常”,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 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三从四德”,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 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附:新时期戏说“三从四得”
“太太出门要跟从、太太命令要服从、太太 说错要盲从”。
“太太化妆要等得、太太生日要记得、太太 打骂要忍得、太太花钱要舍得”。
3、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经由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结合,具 有夫妻身份,受到法律保护,是婚姻的法 律层面的要求。具有夫妻身份,才享有 法定的夫妻权利,承担法定的夫妻义务,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多数国家均 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之间不得任意变 更、免除。
(二)婚姻的种类
常用分类为以下三种: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 维持该状况;
案例:
青梅,女,21岁,未婚,湖南省长沙市雨 花区人。竹马,男,青梅的堂叔,23岁,未 婚,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
青梅与竹马自幼感情深厚,关系密切,相 互产生了爱慕之情,且均身体健康,现彼此 决定厮守终身。于是,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 强烈反对,带着身份证、户口簿约定于2007 年5月8日前往雨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请问,婚姻登记员可否为其办理?为什 么?
“丈夫言行要听从、丈夫无知要盲从、丈夫 主意要服从”。
“丈夫多情要忍得、丈夫薄行要受得、丈夫 多疑要记得、丈夫小气要就得”。
2、法律规范
※两部婚姻法(50年、80年)和一个修 正案(2001年4月)
※五部婚姻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 1955年、 1980年、 1985年、 1994 年、 2003年)
(一)涵义:
国家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有关婚姻法律,对 整个社会的婚姻生活进行指导、调节、监督 和处理,以建立与社会相适应的婚姻制度和 婚姻秩序。 主体: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客体:人们的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包括建 立和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对合法婚姻实行保 护,对违法婚姻的行为进行处理。 目的: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的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 婚登记声明书》;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 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 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六)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 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 立夫妻关系;
(五)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 ×××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 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三、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的程序办理。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 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 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 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 片。
4、婚姻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1)制定和完善婚姻法规 (2)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 (3)指导婚俗改革,开展婚姻咨询和服务 (4)治理违 (5)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
婚姻管理(二)
主讲人:张 苏 辉
主要内容
◆婚姻登记
◆违法婚姻及治理
一、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 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 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 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