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公诉意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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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殴罪公诉意见范本
【聚众⽃殴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涉嫌聚众⽃殴犯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由⼈民检察院负责提起诉讼,那么聚众⽃殴罪公诉意见范本怎么写,关于聚众⽃殴罪公诉意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聚众⽃殴罪公诉意见范本
办案检察院:XX市检察院第⼆分院
公诉⼈:姜XX
被告⼈:吕XX,臧天XX,张XX,赵XX,任XX,骆XX,杨XX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第⼀百六⼗条、第⼀百六⼗五条和第⼀百六⼗九条的规定及《⼈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XX市⼈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的⾝份,出席法庭⽀持公诉,并依法履⾏法律监督职责。
现就被告⼈吕XX、臧天XX(其⾝份证上的姓名——编者注)、张XX、赵XX、任XX、杨XX构成聚众⽃殴罪、骆XX、赵XX、任XX构成敲诈勒索罪⼀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本案证据规范、合法、有效,且经当庭质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实三起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1:被告⼈吕XX、臧天XX在XX省XX市聚众⽃殴
臧天XX与孙XX和共同经营“XX迪吧”⽽产⽣经济纠纷,吕XX是臧天XX雇佣的迪厅负责⼈,孙XX和在迪厅挑衅之后,⼜打电话向吕XX约架。
吕XX聚众⽃殴的提议得到臧天XX允许后,遂组织、纠集近百⼈,带头前往公共场所XX 市站前⼴场持械⽃殴。
2003年6⽉21⽇凌晨,吕XX带领近百⼈与孙XX和⼀⽅数⼗⼈,在XX市站前⼴场、孙XX和的“热浪迪吧”门前发⽣械⽃。
造成孙XX和⼀⽅的孟龙被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效死亡,以及李永海、宋⾬⽣、⽆辜⼈员王⼩⽣轻伤。
以上事实有被告⼈臧天XX、吕XX的供述,证⼈孙XX和证⾔,“热浪迪吧”与“XX迪吧”多名证⼈的证⾔,鉴定结论、XX市⼴阳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佐证。
犯罪事实2:被告⼈张XX、赵XX、杨XX等在XX市XX区聚众⽃殴
2002年4⽉底,为争夺⼟坑倒⼟,被告⼈张XX、赵XX、任XX、吕XX共同组织、纠集近百⼈⼿持棍棒、砍⼑等⼯具,与杨XX纠集的⼿持⽊棍等⼯具的20余⼈在XX区XX附近发⽣持械互殴,并造成孙XX重伤、尹XX受伤。
以上事实有多名被告⼈的供述与孙XX等⼈的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
犯罪事实3:被告⼈骆XX等敲诈勒索杨XX⼈民币5万元
杨XX当庭陈述聚众⽃殴后,其被对⽅挟持,并在骆XX、赵XX、任XX等⼈的威胁、胁迫下,答应给付钱款才得以脱⾝。
⼆三天后杨XX到⽉亮湾歌厅,经向骆XX、赵XX“请求”,商定给付数额为5万元。
其后,杨XX给付上述5万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杨XX的陈述、被告⼈张XX、赵XX等⼈的供述,证⼈靳XX的证⾔予以佐证。
⼆、被告⼈吕XX、臧天XX、张XX、赵XX、任XX、杨XX组织、纠集多⼈与他⼈⽃殴的⾏为构成聚众⽃殴罪;被告⼈骆XX、赵XX、任XX采取威胁⼿段迫使杨XX交付⼈民币5万元的⾏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罪名1:聚众⽃殴罪
根据刑法第292条之规定,聚众⽃殴罪是指聚集多⼈攻击对⽅⾝体或者相互攻击对⽅⾝体的⾏为,聚众⽃殴的⾸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本罪;该罪的主观⽅⾯为故意,客观⽅⾯表现为实施了聚众、⽃殴的⾏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吕XX等六名被告⼈均构成聚众⽃殴罪:
其⼀,在XX站前⼴场⽃殴中,被告⼈臧天XX与吕XX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臧天XX与孙XX和共同经营“XX迪吧”⽽产⽣经济纠纷。
孙XX和迪厅挑衅之后,⼜打电话向吕XX约架,吕XX聚众⽃殴的提议得到臧天XX允许后,遂组织、纠集近百⼈,带头前往公共场所XX市站前⼴场持械⽃殴。
从主观上看,吕系出于耍横、称霸的聚众⽃殴之主观故意,从客观⽅⾯看,其实施了聚众以及⽃殴的⾏为;从地位上看,其系组织者、纠集⼈、带头⼈,显系⾸要分⼦,因此,其于XX聚众⽃殴的⾏为构成聚众⽃殴罪,且系规模⼤、⼈数多、造成⼀⼈死亡三⼈轻伤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持械聚众⽃殴。
同时,被告⼈臧天XX在吕XX提议聚众⽃殴时,表⽰同意,臧系吕XX的雇主、领导者,吕XX是为了臧⽽聚众⽃殴,臧、吕之间的商议以及臧天XX的同意,对此起聚众⽃殴的发⽣起到了决定性作⽤。
从主观⽅⾯看,臧经与吕XX 事先共谋,已经形成了聚众⽃殴的共同故意;从客观⽅⾯看,其同意授意⾏为导致了吕XX实施聚众⽃殴,也就是说臧实施了与吕共同聚众⽃殴的客观⾏为;从地位上看,其⾏为对聚众⽃殴具有决定性作⽤,应认定其为⾸要分⼦,因此,被告⼈臧天XX的⾏为已经构成聚众⽃殴罪,并应对该起聚众⽃殴承担刑事责任。
其⼆,在XX市XX区XX附近⼟场⽃殴中,被告⼈张XX与杨XX约架在先,在此之后,张XX、赵XX、任XX、吕XX共同组织、纠集近百⼈,与杨XX组织、纠集的⼆⼗余⼈均持械到⼟场互相殴⽃,并造成了⼈员受伤的结果。
从主观⽅⾯看,五被告⼈均出于聚众⽃殴的主观故意;从客观⽅⾯和地位上看,张XX起意聚众⽃殴,赵XX帮忙纠集他⼈,同时提供了聚集场所,⼆⼈也都亲⾃前往⼟场⽃殴,即⼆⼈都实施了聚众与前去⽃殴的客观⾏为,并且基于起意者、组织者、纠集者的⾝份⽽应当被认定为⾸要分⼦;⽽任XX、吕XX纠集多⼈参与⽃殴,并亲⾃前往⼟场,即⼆⼈也都实施了聚众与前去⽃殴的客观⾏为,基于⼆⼈是被纠集者,同时他们⼜实施⼆次纠集⾏为,因此应认定为⼆⼈为积极参加者。
⽽被告⼈杨XX,系⽃殴⼀⽅的起意者、组织者、纠集⼈,并亲⾃在现场参与⽃殴,即他实施了聚众与⽃殴的客观⾏为,是明显⾸要分⼦。
因此,被告⼈张XX、赵XX、任XX、吕XX、杨XX均构成聚众⽃殴罪,且应对该起聚众⽃殴承担刑事责任。
罪名2: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法,强⾏索要公私财物的⾏为。
结合本案事实来看,骆XX、赵XX、任XX伙同他⼈,将杨XX挟持⾄封闭场所,置杨XX于孤⽴⽆援的状态之中,并凭借先前⽃殴之势,以“弄死你”等⾔语相威胁,进⽽索要钱款,正是在这样的胁迫下,杨XX不得不交付5万元。
可见,被告⼈骆XX、赵XX、任XX出于⾮法占有⽬的,以威胁⽅法强⾏索要他⼈财物且数额巨⼤,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七被告⼈犯罪的社会危害及引发的思考
被告⼈吕XX、臧天XX共同伙同近百⼈在公共场所XX市站前⼴场持械⽃殴,造成⼀⼈死亡、三⼈轻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张XX、赵XX、任XX、吕XX与被告⼈杨XX为了争夺⼟坑倒⼟,约架后分别纠集数⼗⼈持械互相殴⽃,造成⼀⼈重伤,⼀⼈受伤的后果。
六被告⼈所实施的上述聚众⽃殴犯罪均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侵害了他⼈⼈⾝健康权益。
尤其是被告⼈吕XX、臧天XX进⾏的聚众⽃殴,还侵害了他⼈不可复得的宝贵的⽣命权益,⽽且⽃殴规模之⼤、场所之特殊均导致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骆XX、赵XX、任XX共同胁迫杨XX交付5万元⼈民币的敲诈勒索犯罪,既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也对被侵害对象的⼼理和精神造成了伤害。
本案被告⼈臧天XX原本是⼀名普通的演艺⼈员,通过⾃⾝的不断努⼒成为⼀名有⼀定社会影响⼒、并受到⼤家喜爱的著名歌⼿,这份来之不易的成功本应受到珍惜,并利⽤其公众⼈物的⾝份,树⽴良好的形象,以⾃⾝影响⼒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风尚,但他却放松对⾃⼰的要求,⽆视法制尊严,以⾝试法,终尝苦果。
被告⼈吕XX、赵XX、任XX、骆XX、杨XX均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经劳动改造出狱后本应奉公守法,珍惜⾃由⽣活,依靠⾃⼰的诚实劳动去获取幸福、回报社会,但五名被告⼈却不思悔改,再次铤⽽⾛险,实施犯罪⾏为危害社会,其⾏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其也将重新⾯对牢狱⽣涯。
在此,公诉⼈希望各被告⼈能端正态度,认真反省,真诚悔过,从本案吸取教训,真正认识到⾃⼰的错误并加以改正,争取早⽇回归社会。
综上,请合议庭根据各被告⼈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考量,对七名被告⼈分别作出公正的裁决。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聚众⽃殴罪公诉意见有⼀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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