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水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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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水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临时用电、水进行监理工作,确保施工用电、水的安全、合理和经济运行,保障工地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用电、水监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工程造价相关专业资格;
(二)具备建设工程、临时用电、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
(三)具备临时用电、水设施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三条临时用电、水监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下列行为为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一)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用电、水设施的施工;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质量检验,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期间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四)未及时处理用电、水设施中出现的故障和问题。
第四条临时用电、水监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承包人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监理报告和监理意见。
第五条临时用电、水监理应当确保工地用电、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用电、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
(二)临时用电、水设施的合理布局和连接;
(三)电缆、水管等设施的材料质量和施工工艺;
(四)施工现场用电、水设施周边的安全防护;
(五)接地系统的设置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临时用电、水监理应当定期对工地用电、水设施进行检测和
维护,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
(二)设备的能耗情况和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和维修记录;
(四)设备的更新和升级情况。
第七条临时用电、水监理应当及时处理工地用电、水设施中出现的
故障和问题,维护工地用电、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临时用电、水监理应当建立健全工地用电、水设施的档案管
理制度,对设施的使用情况、检测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等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临时用电、水监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合作,提升
监理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第十条临时用电、水监理应当按照约定收取合理的监理费用,并保
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水监理在发现施工用电、水设施存在严重安全
隐患或者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水监理应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地用电、水设施中出现的严重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