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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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育局印发《关于进
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体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各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座谈会、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体育局
2015年3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座谈会、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基本目标之一,以校园足球为突破口推动学校体育整体改革。

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学生体育课和课外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学校体育质量。

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和全社会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的浓厚氛围。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基本达到国家标准,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建成学校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

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学
校负责、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推进机制。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

各地按照国家相关学校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在乡(镇)及以上所有中小学校因地制宜建成运动场,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加大对体育设施建设和器材配备支持力度。

各地要利用现有渠道,将学校体育设施建设、体育活动经费纳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统筹教育经费投入,切实保障学校体育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合理保证公用经费中用于体育运动的支出,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必须向学生开放。

大力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青少年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各级体育部门要将定时向学生免费开放场馆名称和时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学校体育师资队伍建设。

加快教师结构调整,制订并落实配齐专职体育教师计划,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培养体系,探索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紧缺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适应学校体育发展需求的专门人才。

多渠道配备好中小学和中职学校体育教师,完善农村学校教师“特岗计划”补充体育教师机制,简化程序招聘具有较高水平的退役专业运动员,培训合格后到中小学担任体育教师。

以“国培计划”为主加大培训体育教师的力度,每年培训体育教师不低于500名,2017年底前对中小学和中职学校体育教师进行一轮培训。

体育教师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上好每一节体育课,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锻炼。

各类学校不得挤占体育教师编制配备其他学科教师,不得挪用体育教师承担其他学科教学,要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业务进修、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鼓励体育教师承担课余运动训练,指导学生参加各项赛事的成绩作为评定职称的业绩成果。

凡符合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体育教师可申报体育教练员职称,被评定为体育教练员职称的体育教师竞聘到相应等级
岗位后,按规定享受岗位等级相关待遇。

(三)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

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设置标准,保证小学体育课每周4课时,初、高中体育课每周3课时,按照课程计划开足上好体育课,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学生要坚持每天出早操,农村学校要因地制宜组织学生开展体育锻炼,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

高等院校必须为一、二年级本科学生开设不少于144学时(专科生不少于108学时)体育必修课,每周安排体育课不少于2学时,为其他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选修课成绩计入学生学分。

各类学校要制订和实施体育课、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运动方案,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每个学生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

各类学校每年要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或体育文化节,大力开展具有贵州特色、适合本校实际、符合学生特点、易于普及的群众性体育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比赛等赛事活动。

(四)大力推进校园足球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全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振兴行动计划,安排部署校园足球工作,牵头成立贵州省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咨询组。

各地要参照省级模式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教育牵头、部门协同、学校为主、社会参与的校园足球管理运行机制,做到组织领导有力、责任分工明确、各项保障到位,落实机构设置、经费保障、场地建设、师资培养、教学改革等促进校园足球发展的重点任务,加快竞赛体系建设、校点布局设置、优化部门协作、疏通升学渠道、完善意外保险、强化舆论宣传等保障机制建设,推进本地区校园足球工作科学发展。

(五)健全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过程管理、保险赔付处置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校体育意外伤害
事故。

各类学校要制定和实施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

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修护完善,切实保证使用安全。

(六)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以市(州)为单位,发布贵州省学生体质健康蓝皮书,将学生体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各类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将测试结果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要把每一名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及其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小学将体质健康测试情况列入学生成长记录或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校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从2015年起,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纳入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逐步加大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的过程管理评价的分值。

高等院校将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学生毕业时测试成绩达不到标准者按结业处理。

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对省内高校贵州籍新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情况进行统计,按生源所在地分市(州)、县(市、区、特区)进行反馈,并将测试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和公布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监督电话,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及公民个人以适当的方式监督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

(七)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管理,2015年起,组织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适时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估。

各类学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体育工作自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学校体育工作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并形成评估工作报告逐级上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在全省中小学进行抽查,将评估结果汇总报教育部备案。

实施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从2015年起,逐级上报本行政区域学校体育工作情况,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报情况进行
公示。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适时发布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学校体育的职责,将学校体育发展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体育等部门分工负责和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

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切实将学校体育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学校体育发展。

财政部门要完善支持学校体育的投入政策,切实做好经费统筹安排。

体育部门要把学校体育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内容,在技术、人才、场地和体育组织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支持。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由校长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

校长作为学生体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职责。

(二)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考核。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学校体育工作列为学校督导评估、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的重要内容。

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适时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把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继续把学校体育工作的内容纳入对各县级人民政府暨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考核内容。

继续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高校加快发展目标绩效考核并逐步扩大范围,鼓励各地探索纳入考核办法。

(三)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

各地要把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各级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实施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

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营造学校体育发展良好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要求、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加大对群众性学生体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广泛传播健康理念。

要在广大家长中倡导“健康第一”的理念,注重从小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饮食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家长和孩子共同参加体育锻炼,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引导广大学生、各级各类学校和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健康观,形成珍视健康、热爱体育、崇尚运动、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附件:1.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
2.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
3.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
4.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
附件1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深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测试和考试制度改革,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是指测试人员采用规范的技术、方式和方法,组织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所确定的测试项目及有关内容的实际测评,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参加身体锻炼的教育、评价和反馈手段,重点监测学生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情况及其变化趋势。

教育部根据中国青少年学生成长发育特征、全国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和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政策,动态调整和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项目和测试内容。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强化体育课程和课外锻炼为基础,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依据,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学校测试上报、部门逐级审查、随机抽查复核、动态分析预测、信息反馈公示、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在内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体系。

第五条实行全体学生测试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数据(含学生基本情况、单项指标分值、测试成绩、评定等级以及实施测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人员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法,上报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因病或残疾学生可依申请准予暂缓或免于体质健康测试。

第六条完善上报数据审查制度。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教
育部门及所属学校全面开展测试工作和及时上报测试数据,并组织有关方面登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按照管理系统设置的用户管理权限,逐级对测试上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经核准后确认提交。

第七条建立数据抽查复核制度。

教育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各地上报测试数据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类型、学生性别、年级学段、区域布局等因素,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校作为考查样本,进行测试工作和测试数据的现场抽查复核,并将现场抽查测试数据与学校上报测试数据进行一致性比对、综合分析和反馈各地。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要求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抽查复核工作机制。

第八条建立体质健康研判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监测评价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变化趋势,及时分析测试结果,深度查找影响因素,科学预测变动走向,开展体质健康预警,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改善措施,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九条实行监测结果公示制度。

学校要按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中小学校要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基本情况;按生源所在地统计,并以省(区、市)或地(市、州)为单位公布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并反馈至生源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

学校和各地在公示体质健康信息时不得泄露学生个体的信息和侵犯其个人隐私。

第十条有效应用监测评价结果。

学校要制作《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规范
记录每一名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及其评定等级。

小学将体质健康测试情况列入学生成长记录或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校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将体质健康测试情况作为高等学校学生评优评先、毕业考核或者升学的重要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和地方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积极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并成绩显著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教育部设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监督电话和相关网络信息平台,接收社会咨询和反映情况。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设立和公布监督电话。

鼓励第三方机构及公民个人以适当的方式监督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学校支持设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研究或服务机构,建设专业化的测试、服务和研究人员队伍。

教育部依托第三方机构设立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研究机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的政策咨询、技术研究、质量监测、结果公示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地和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环境、设备、场地等条件。

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技术培训。

妥善处理雾霾、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或特殊自然条件下的测试工作。

合理安排测试前、测试中和测试后的医疗防护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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