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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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2003年10月17日国家林业局林计发[2003]193号)
一、总说明
1、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家林业局有关林业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划,结合林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会计核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核算要求,并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含作业设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违者严格按照《会计法》、《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本办法按照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原则制定。
4、本办法的制定是以《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为主体,同时参照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5、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6、本办法规定的总账科目,项目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工程概(预)算设计要求,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
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7、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全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企事业单位下属的林场、所(工段)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在项目单位报账。
项目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8、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10、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内容及核算
第101号科目营造林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等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工程支出"、“三北防护林工程支出”、“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支出”、“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其它营造林工程支出”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人工造林项目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采用预提的方法,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5、年末结转时贷记本科目,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其他投资"科目,如:人工造林、种苗设备设施、营林道路、防火设备设施等。
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补助群众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
6、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2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l、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
程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
3、项目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4、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3号科目设备投资
1、木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2、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需要安装设备安装完毕办理竣工验收或不需要安装设备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等明细科目.
2、本科目应设置“项目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工程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5号科目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形成资产的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工程支出"、“三北防护林工程支出"、“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支出”、“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艾出”、“其它造林工程支出”明细科目。
3、项目办理交付后贷记本科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4、年末本科目余额为尚未交付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工程支出”、“三北防护林工程支出”、“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支出”、“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其它造林工程支出”.
第106号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
1、本科目反映项目单位结转当年完成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中不能形成资产而应予核销的成本文出。
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工程支出”、“三北防护林工程支出”、“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支出"、“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其它造林工程支出”中不能形成资产的“封山育林”、“补助群众造林”、“飞播造林”、“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还草"等。
2、本科目使用方法:年中,项目单位根据林业重点工程不形成资产的成本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营造林工程支出”科目。
项目办理交付使用后,借记“基
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第二年根据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做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111号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形成资产部分的实际成本支出。
2、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并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其中一份交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项目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3、己经办理验收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
4、第二年建立新账时,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贷记本科目。
使用基建投资借款的,借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14号科目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库存用于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物资材料、燃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
2、购入材料、燃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材、燃料时,借记有关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项目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项目材料、燃料的实际库存余额。
5、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性摊销。
6、材料按实际采购成本核算。
7、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221号科目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的项目单位的专用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2、项目单位将购建完成的资产,交付生产单位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同时受到生产单位归还的基建投资借款通知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豁免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3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
2、项目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项目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
3、项目单位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给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
第233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或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货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余额。
3、项目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现金的日常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234号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本科目核算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代理银行将项目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241号科目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
款。
2、按照工程进度,每旬或月中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库存材料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款项。
2、建设单位有偿调出的设备、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科目.收到调人单位归还的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52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应收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备用金及应收回的垫付款等。
2、发生其他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项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303号科目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已经预提、但实际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幼林抚育费、森林抚育费、借款利息、租金、修理费用、保险费以及施工单位预提的收尾工程款等。
2、预提时,借记“营造林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项目单位预提费用结余。
第301号科目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收到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拨款.
2、本科目设置“本年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和“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
3、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已完工的林业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决算批复,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等科目。
4、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本科目的“本年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第302号科目基建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生态项目由国家预算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排的投资借款。
2、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己完工的林业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决算批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其他投资”等科目;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借记“待冲基建支出”,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3、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4、本科目年末余额为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
第304号科目其他收入
l、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收入。
2、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设置明细科目。
3、取得收人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末本科目贷方余额冲转管理费用。
第311号科目待冲基建支出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项目单位专用的备抵科目,核算待冲销的己转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
2、己转给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其他投资"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冲转用投资借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第331号科目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购买材料、物资、接受劳务和发生的建设工程支出,而应付给供应单位、施工单位的款项。
2、项目单位购入材、燃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项目单位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劳务和工程支出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原始单据、工程结算单,借记有关工程支出(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供应单位、施工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341号科目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生态项目工程建设应支付职工的工资总额。
2、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归集分配,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货记“现金"等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工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42号科目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提取时,借记“营造林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项目单位福利费结余。
第352号科目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林业重点工程人工造林项目质量保证金及发生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2、项目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二、项目支出的核算
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支出划分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及其它林业工程支出。
工程项目包括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种苗设备设施、营林道路、防火设备设施、科技支撑和病虫害防治、保护区建设等。
(一)核算对象
1、人工造林
人工造林是指在采伐迹地、荒山荒地、宜林地、退耕地上用人工栽苗或人
工直播、插条等方法,进行恢复森林的营林生产作业.
成本项目:
(1)调查设计:是指森林调查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野外补助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修理费和劳保用品费等支出。
(2)整地:是指为更新造林所进行的割带、定点、清理地被物、翻耕、松土、刨穴、排水、砍塔头、翻地、筑埂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3)植苗:是指将苗木按规定标准栽入林地的作业发生的费用。
包括苗木费、种子费、人工费、通勤费等.
(4)补植:是指对成活率在规定补植标准以内的造林地上进行补苗作业发生的费用。
(5)幼林抚育:是指为促进幼林成长壮大所进行的除草、松土、抗旱、防冻、施肥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6)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管理和进行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2、飞播造林
飞播造林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飞播作业程序在一定区域内用飞机播撒种子进行造林的作业。
成本项目:
(1)调查设计:是指进行森林调查设计研发生的费用。
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野外补助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修理费和劳保用品费等支出。
(2)种子费:是指进行飞播所耗用的林木种子价款.包括种子的运杂费、处理费和合理损耗等费用。
(3)点播补植费:是指进行飞播作业后所发生的人工点播和补植费用。
包插种苗、种子和人员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4)租赁费:是指进行飞播作用研发生的飞机租赁费用。
(5)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管理和进行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3、封山育林:封山育林是指为禁止进行林木采伐行为和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毁坏林木资源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的作业。
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采取封山堵卡等管护措施。
成本项目:
(1)调查设计:是指进行森林调查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
资、提取的福利费、野外补助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修理费和劳保用品费等支出。
(2)设置围栏:指采取钉桩、铁篱、围墙开沟挖壕等措施设置围栏或栽植有刺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的作业费用。
包括简易房舍。
(3)补植:指在封山育林区进行人工补植或以林木种子直播研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补植而发生的割灌、整地等费用。
包括:苗木费、种子费、人工费、通勤费等。
(4)设置标牌:指在封山育林区周界明显处,如主要山口、沟口、河口、河流交叉处、主要交通路口等树立固定标牌的费用.
(5)人工林抚育:指对郁闭度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人工成林进行的修
枝、清理藤条灌木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包括通勤费用。
(6)天然林抚育:指为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和单位面积产量,对天然幼壮林进行的修枝、除荫及割除藤条灌木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包括通勤费用。
(7)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管理和进行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4、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是指在留有母树林的采伐迹地上依靠天然林下种辅以人工措施促进种子传播、发芽和野生苗木生长所进行的更新作业。
成本项目:
(1)调查设计:是指进行森林调查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人员工
资、提取的福利费、野外补助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运输费和劳保用品费等支出。
(2)破土:指在母树周围适宜种子发芽生长的地块进行的整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
(3)植苗:指在幼树或林木稀疏的天窗、空地栽植人工苗的作业发生的费用。
包括苗木费、种子费、人工费、通勤费等。
(4)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管理和进行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5、种苗设备设施
种苗设备设施是指包括种子园苗圃道路、生产作业机械设备购置、种苗生产设施及为提高种子苗木质量而进行的土壤改良等发生的费用。
本项目不负担管理费用。
6、营林道路
营林道路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林业重点工程生产作业,由干线或支线延伸到作业点新建的简易道路支出.包括:桥涵、堤坝、生产作业、工棚、通讯、输电线路等。
本项目不负担管理费用。
7、防火设备设施
防火设备设施是指为进行森林防火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和修建的专用设施研发生的成本支出。
本项目不负担管理费用。
8、科技支撑
科技支撑是指进行营林科学研究实验及推广研发生的费用.
本项目不负担管理费用。
9、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防治是指防治森林病虫害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本项目不负担管理费用。
(二)要素费用
要素费用是按费用当时发生的经济性质划分的,目的在于反映所发生的要素费用的构成情况。
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的各组成项目在按成本项目进行核算的同时,还要按要素费用进行归集反映。
成本费用明细账要按规定的核算对象设置账户,按要素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林业重点工程各建设项目要素费用统一规定为以下四个项目:即种苗费,材料、人工费、其他。
具体内容:
(1)种苗费:是指为森林更新及造林而耗用的苗木价款和直播所耗用的种子价款。
包括苗木、种子的运杂费,处理费和损失等费用.
(2)材料:是指在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直接耗用的各种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用。
(3)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作业人员的工资及按规定应提
取的福利费。
(4)其他:是指为组织管理和进行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三)管理费用的核算和分配
管理费用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支出额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管理费用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
2、福利费:发生的按管理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
3、办公费:包括购置办公用品、账簿、纸张文具、宣传、技术资料、印刷、复印、电话费、印花税、工具使用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4、差旅费:干部和工人的差旅费。
5、检查验收费:指进行项目检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野外补助费、办公费、差旅费、器具购置费、运输费、水电费、取暖费、修理费、劳保用品费和其他等有关支出。
6、租赁费:指发生的租赁费用。
7、修理费:指发生的日常设备维修费用.
8、取暖费:指发生的取暖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燃料、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9、运输费:指发生的运输费用。
包括:人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燃料、养路费、运输费、人身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10、保险费:指发生的保险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财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