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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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
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
•【字号】皖价检[2011]8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价检〔2011〕80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商品房前将每套商品房的备案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的房源和备案价格。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明码标价书,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房号、套内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四)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要将明码标价书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附件,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二)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五)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六)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内容等发生变动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及时调整相应的标价内容。

第十条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要明确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要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第十一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商品住宅价格备案表
2.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3.商品房标价牌
附件1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公章)案名:
备案房屋栋号:套数:面积:平方米
填报说明:
1.含有约层、地下室等附属设施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2.此表一式3份,一份报物价局备案,一份报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一份留存,同时需提供:规划局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

附件2
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





安徽省物价局监制
一、简况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人
所售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销(预)售许可证号
二、房屋基本情况
所售住宅为幢(号)第单元第层第号房。

该住宅类别,住宅层高米,建筑结构,装修状
况。

该住宅销售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标价内容
(一)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经价格主管部门号文件批准。

整幢房屋销售的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该套住宅浮动幅度%,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

(二)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房款计价方式:
1、按套计价,总售价元/套。

2、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元/平方米,总售价元。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套内单价元/平方米,总售价
元。

总售价大写金额(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以上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住宅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电力一户一表()
2、防盗门(或安全门)()
3、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
4、公共自行车停车库()
5、天然气管道预埋()
6、有线电视线预埋()
7、电话线预埋()8、信报箱()
9、自来水一户一表()10、宽带线路()
11、机动车库、位()12、其他()
该住宅交付使用日期:年月日。

成交日期:年月日。

四、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五、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

六、价格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58
备注:本明码标价书由开发经营企业据实填写,一式二份,成交后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章)购房者(章)
年月

附件3
商品房标价牌
安徽省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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