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自治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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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自治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7.03.07
•【字号】内财投〔2017〕253号
•【施行日期】2017.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自治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财投〔2017〕253号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业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以下简称《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做好2016年油价
补贴发放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
调整实施方案》,请各地严格执行。
一、油补资金发放
(一)补贴范围
以2014年我区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清算数为基数,2016年继续从事捕捞和养殖的机动渔船。
(二)发放时间
各盟市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2016年油补资金发放工作。
(三)资金用途财政部下达我区2016年度油价补贴总额为548万元,由地方统筹专项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业资源养护、池塘标准化和工厂化循环用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四)发放标准
1.捕捞渔船补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要求,2016年捕捞渔船每个档次补贴标准见下表: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买卖等情况的按照总体方案规定执行。
2.养殖渔船油价补贴
2016年养殖渔船补贴标准和调整后养殖水面可补贴功率系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要求执行。
每艘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数要低于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标准,防止捕捞机动渔船转为养殖机动渔船。
各盟市按照公式计算所得补贴主机功率低于实际主机总功率的按核算数确定,按照公式计算所得补贴主机总功率高于实际主机总功率的按实际确定。
各盟市要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发放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办理期限延
展,避免因工作失误造成符合条件的渔船无法申领补贴。
严格控制内陆现有100公顷(含)以上的已核发养殖证的水域、滩涂拆分为多个小面积水域、滩涂重新领证的申请,防止规避核算系数调整的“大证换小证”行为发生。
要继续建立和完善养殖机动渔船管理系统,对养殖机动渔船登记、检验等信息加强动态管理,严格审核捕捞渔船转为养殖渔船的登记申请,严控养殖机动渔船数量非正常增长。
二、合理确定调整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以下简称统筹使用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精神,减去捕捞养殖机动渔船补贴后的统筹使用资金,根据我区渔业发展实际情况,实行统筹兼顾、集中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渔业资源养护、池塘标准化和工厂化循环用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方面。
分配到统筹使用资金的盟市,要结合本地渔业发展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油补政策调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公示、发放宣传册等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赢得渔民群众和渔业企业的理解支持,确保政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6年度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于2017年3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同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分配到统筹使用资金的盟市,要将实施方案一并于2017年3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同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盟市要做好2016年度渔业油价补助
的发放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将发放油价补贴的名单进行公示。
(四)认真总结报告。
各盟市要在油补发放工作完成后,于2017年7月14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捕捞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总结及发放情况统计表报送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同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分配到统筹使用资金的盟市,将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以书面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同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