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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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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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7〕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临江市委办公室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6〕49号)关于“2017年年底前,要完成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的相关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14号)及《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白山政办明电〔2017〕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各级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全市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及处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

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要求,文件内容包含国务院和我省已经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等内容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规范性文件的个别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五)规范性文件含有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阻碍和影响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民营经济发展等内容的,应当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问题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三、清理责任分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一)市政府本级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室组织清理。

(二)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清理。

(三)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政府工作部门发生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原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乡镇政府负责清理。

四、清理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7年5月20日开始至2017年7月20日结束。

市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提出清理意见和依据,于2017年7月20日前将《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本部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等表格(附件3-6)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政府前楼416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大意义。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创新方式,确保质量。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

提出的建议,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问题。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性文件清理涉及的时间跨度长,专业性强,时限紧任务重,政府法制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涉法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做好政府在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中的参谋和助手。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刘永海,联系电话:************

附件:1、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表(略)

3、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4、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5、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6、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7、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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