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存在问题,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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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存
在问题,改进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已是大势所趋。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和施行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逐渐迈向法律化和制度化。《条例》的颁布不仅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一、《条例》实施现状
(一)《条例》分为五章,共三十八条。第一章对信息公开的目的、定义、主管机构等做了说明。第二章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部门各自主动公开的内容分别进行了论述。第三章规定了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时限等情况。第四章规定了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五章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进行了特殊规定,责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对其信息公开制定细则。
(二)《条例》实施中取得的成绩
1、工作任务的安排。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需要有一个负责机构。《条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信息主管机构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各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其中23个设在政府办公厅,6个设在监察部,1个设在信息部,1个设在法制部,其下属的各市、县政府和省级各有关单位也都根据要求相应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
公开领导小组,指定了日常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主持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各地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主要内容有:
(1)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开展宣传培训,加强工作指导。
(3)制定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4)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监督保障。
(5)做好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2、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加快。
2008年《条例》实施加快了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步伐。从这几年的实施状况看,门户网站俨然已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最主要渠道,尤其是政府门户网站。如上海2010年主动公开的138955条政府信息中,有136694条是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所占比例高达98.4%。同样,通过发达的政府网站体系为电子文件取代纸质文件铺平了
道路,实现了政府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的完美结合。即使是相对欠发达的青海省,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32万条中,全文电子化率也达到了98.7%。与此同时,政府网站开辟了电子形式的依申请公开,60个中央部委及直属机构、31省级政府都公布了电子形式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流程。公众可通过政府网站来获取生产、生活等所需信息。
3、新闻发布体系日趋规范
。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上获悉,目前共有75个国务院部门及下属单位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地方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也已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2010年国务院27个组成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共计750余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11800余场。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题客调查网对全国31个省、区、市9244名公众进行的一项民调显示,85.9%的人关注政府机构的新闻发言人,84.9%的人对现有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总体感觉表示满意。由此看出,我国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日趋完善,《条例》的规定更加突出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4、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成绩斐然
。从2008年至今,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无论从内容上讲还是数量都有了明显的改观。从内容上看,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统计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政府采购情况,行政许可情况,科教文卫发展情况,突发事件情况,食品、药品、环境等监督检查情况等。依申请公开方面,以《条例》实施后的三年情况看,全国31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2008年-2010年地方政府依申请公开情况。2008-2010年分别是210679、479416、1130920,呈现出递增趋势。按省份看,2008年由于《条例》刚实施,各方面制度尚未完善,所以有5个省并没有公布依申请公开情况,有12个省呈现递增趋势,有14个省在2009年出现最大值。另外,根据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情况分析,2008-2010三年政府对申请的答复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较好地满足了公民和组织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5、信息公开培训工作逐步展开
《条例》实施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008年到2009年,先后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开设了信息公开专门
培训班,部署安排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些地方利用视频会议、现场交流会、情况分析会、专家授课等方式,对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联络员、信息发布员、接线员等进行专题业务和技术培训,讲解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和软
件应用,对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能力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各个省市之间也积极开展了学习交流活动,吸收和借鉴各地区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成功经验,推进了各级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发展。
▲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不平衡
1、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状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程度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可以大致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是比较完善的地区,包括上海、广东、北京、辽宁、江苏等地区,其制度完善程度与经济发展程度有较为密切的联系;第二等是中规中矩的地区,包括河南、山东、福建等地区,该部分占有比较大的比例;第三等是相对欠发达地区,包括中西部地区的多数省份。笔者分析了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时间情况,宁夏、青海等个别省份一直到2009年上半年才陆续出台《条例》中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等配套制度。
2、公开内容上的不平衡。
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不平衡不仅体现在各省市总体数量方面,也存在于各公开的内容方面。从31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统计结果看,政府主动公开除了数量相对不足外,普遍还停留在公开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上。在天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