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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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两方面的因素,前者是技术性的,后者是价 值观上的,都使注律成为一种可能、而且是必须的 一项活动。
•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促成注律的直接原因来自于科举选官中的明法科考试以及官吏 在理解律文上的混乱局面。
▪ 从秦汉时期开始,为了便于准确和统一的适用法律,对法律条 文的各种阐释活动就一直没有中断过。而到了两汉、魏晋南北 朝时期,阐释法律的依据被限定在儒家的经典文献中,通过考 证、分析、注解等方式,律学家们将其发展成为一项以注释律 文、阐发律意为主要目标的学术活动,以此,将儒学的基本原 则和精神与法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
唐六典
•《唐六典》记载了唐 前期的职官建置及职 掌,占全书三分之一 的注疏﹐或记职官沿 革﹐或作细则说明﹐ 或附录有关诏敕文书 ,对于了解当时官制 具有极高的文献价值 。
•
三、法律形式
▪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其主要区别为:
律
令
格
式
律是关于 令的内容主 断罪量刑 要涉及国家 的基本法 行政体制、 典,主要 尊卑贵贱等 是规定罪 级制度等方 与罚两方 面,是关于 面内容的 国家各方面 基本法。 制度的法规
▪ 唐律疏议,就是以疏议附于律条之后的方式,通过阐释、问答 、举例等形式,按照儒家经典文献逐字、逐词、逐句的表明律 文制定的合理性以及如何正确理解相关条文。疏议文字量很大 ,唐律疏议,疏议占了文字量的百分之八十。
•
•唐玄宗时期最出色 的立法成就,是完 成了在行政组织方 面的立法规范,《 唐六典》的制定将“ 明君治吏不治民”的 思想体现到制度规 范的体系中
▪ (二)、选任官吏的制度
1.科举制度的成熟 2、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选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
▪ (三)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 (四)唐代行政法规的主要特点
•
(一)中央三省六部制
▪ 1、三省六部 ▪ 2、御史台 ▪ 3、三师与三公
•唐初文官俑
•
1、三省六部
▪ (1)唐朝中央政府的实际职权由三省六 部来掌理
▪ (2)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 (3)中书省为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
,掌管国家机要 ▪ (4)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的审
核、封驳 ▪ (5)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 ▪ (6)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
,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 工部
▪ 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 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
•隋文帝不仅实现了中 国南北的统一,而且 ,结束了漫长的分崩 割据的政局,重新建 立了一个稳定的、强 大的中央政府
•隋文帝
•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唐朝延续了隋朝 的政治成果,进 一步强化中央集 权
•
(二)经济制度的改革
•运河的开凿加 强了中国南北之 间在人文、地理 、经济上的联系
•
(二)经济制度的改革
2、与《北齐律》的不同
▪ 改《禁卫律》卫《卫禁律》 ▪ 改《户律》为《户婚律》 ▪ 分《捕断律》为《捕亡律》、《断狱律》两篇; ▪ 弃《斗律》、《毁损律》 ▪ 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
•
《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1、五刑体系的变化 2、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 变“反逆”、“大逆”、“叛”、“降”为“谋反”、 ▪ “谋大逆”、“谋叛”,重视惩治预谋政治犯罪; ▪ 增设“不睦”,维护宗法关系
团对德礼的推崇 ▪ 4、严格执法、维护法律
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开皇律》的颁布修订
▪ 1、《开皇律》的基本修订原则
▪ “取适于时,留意宽简” ▪ 去重就轻、删繁为简
▪ 2、修订过程中的主要变化
▪ 废除死罪八十余条、 ▪ 流一百多罪条、 ▪ 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1、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
•
《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 盗窃等犯罪。“前禁擅发兵马,此须防止贼盗,故次擅兴之 下”。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之 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特定 身份人的起诉禁令。“贼盗之后,须防斗讼,故次于贼盗之 下”
▪ (3)《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 ▪ (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唐律残片
•
《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
。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保卫规定。 “但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吏责任、机构设
仁治天下”
•唐太宗
•
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罪行 法定的原则
▪ “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
▪ “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 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 以为奸”
•
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情况
▪ (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 1、《贞观律》 ▪ 2、《永徽律疏》 ▪ 3、开元年间制定的《开元律》及《开元律疏》; ▪ 4、宣宗时期制定《大中刑律统类》。
▪ 二、隋唐时期法律发展的一般线索
▪ (一)隋朝《开皇律》承上启下的作用 ▪ (二)唐初立法成就以及法律形式的完善 ▪ (三)唐代中期后“敕”的发展和刑罚体系的变化 ▪ (四)唐律的重要作用
▪ 三、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
•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隋朝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1,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究弹百官、参加大 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2,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其中三人专司对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 、刑、工六部职官的监察
▪ (3)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 五道,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 个独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 察地方州县官吏。
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国政法大 学
•
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唐代的立法成就 第四节 唐代法律对社会的全面调整 第五节 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第六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一、隋唐时期政治、经济制度的完善
▪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 (二)经济制度的改革
3、完善封建特权制度
▪ 创设“例减” “三流同比徒三年”
•
1、五刑体系的变化
▪ 废除前朝的许多酷刑,减少重刑种等级 ▪ 死刑,分为绞斩二等 ▪ 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 ▪ 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 ▪ 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
二、《大业律》的颁行
▪ (一)大幅度减少《开皇律》律条及刑罚等级
。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 式主要是关于中央
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 机关内部行政管理
颁布的诏令,整理汇编 、行政程序以及具
而成的法规;因其适用 体办事规则的法规
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中央国家机关的
,适用于各曹司的留司 每一部门都有相应
格和适用于地方各州县 的式作为行使职权
的散颁格。
、处理政务的规章 。
定罪量刑 令、格、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凡违反这些规范的以及 其他犯罪,都要依照律的规定来断罪量刑。
置、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地不分,所以还 包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 朝改为户婚律。“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 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户事既终,厩库为次,故在户婚之下”。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前者指禁 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 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厩库足讫,须备不虞,故此论兵次于厩 库之下”
▪ (二)《唐六典》的编纂
▪ 1、效仿《周礼》,定“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
▪ 2、后以周礼六官为编纂体例; ▪ 3、十六年方始修成 ▪ 4、采取以官统典的体例,汇集了当时关于政制、官规的各类
规定。同时还记述了各官署、职位的历史演变。
•
1、《贞观律》
▪ (1)唐高祖时期制定的《武德律》 ▪ (2)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
•唐朝的经济 发展取得了长 足的进步
•
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
▪ 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对中国传统法律 法典化发展过程的总结,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其 篇章体例和主要内容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 点,不仅对当时的社会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后世 的法律制定都有指导意义;不仅在中国国内有巨大 影响,而且还波及到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所以 ,本章的学习以《唐律疏议》为重点,仔细把握其 主要特点和内容,进一步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了 解。
•
一、立法思想
▪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 之用
▪ (2)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 罪行法定的原则
▪ (3)执法要求审慎,追求罪刑相适 应原则
▪ (4)法律不避权贵,废黜不分亲疏
•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1、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 ,缺一不可
▪ 2、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 3、核心是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宽
•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这时期中国律学发展的集大成者
•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0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 集大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 中国在法律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 ,也体现出古代文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 性。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 法律排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 始的儒家注律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 的外衣。
▪ 主要篇章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 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 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 ▪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
•
2、《永徽律疏》
▪ (1)高宗时期制定的《永徽律》 ▪ (2)修订《律疏》
•
第二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 一、《开皇律》内容的发展
▪ (一)《开皇律》制定的相关背景 ▪ (二)开皇律》的颁布修订 ▪ (三)《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 (四)《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 二、《大业律》的颁行
▪ 三、司法制度的变革
•
《开皇律》制定的相关背景
▪ 1、上承北齐、北周立法 成果、下启唐律
▪ 2、国家的重新统一 ▪ 3、最高统治者和统治集
•中书省之印
•
三省六部图示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 以后长期发展形成 的中央官制,主要 掌管中央政令和政 策的制定、审核与 贯彻执行。
•
唐代中央主要机构图示
•以皇帝为首的唐 代中央官僚机构, 在唐高祖武德时期 就比较完备地建立 起来。在皇帝之下 ,有三省、六部、 九寺、五监等职官 体系
•
2、御史台
▪ (1)独立的监察机构 ▪ (2)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 (二)改十二篇体例为二十篇
▪ (三)“矫情饰行,以钓虚名”,先轻后严, 自毁法制
•
三、司法制度的变革
▪ (一)诉讼体制
▪ 继承并完善了南北朝时期中央对诉讼的管控
▪ (二)讯囚
▪ 将讯囚纳入严格的规范程序中
▪ (三)死刑复核
▪ 确立死刑三复奏制度
•
第三节 唐代的立法成就
▪ 一、立法思想 ▪ 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情况 ▪ 三、法律形式
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害 国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行为 欺骗。 “斗讼之后,须防诈伪,故次斗讼之下”。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杂不 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等轻微的侵 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捕亡律(28,共一卷):“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 ,以置疏网”。涉及逮捕罪犯以及官私奴隶逃亡,甚至包括 官员无故私逃的行政法律规范 ▪ 二、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 三、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 ▪ 四、唐代刑事法律规范
•
一、唐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 一、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 (一)中央三省六部制 ▪ (二)地方州县体制
▪ 二、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 (一)主要行政法规
1、《唐律》中《职制律》2、《唐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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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促成注律的直接原因来自于科举选官中的明法科考试以及官吏 在理解律文上的混乱局面。
▪ 从秦汉时期开始,为了便于准确和统一的适用法律,对法律条 文的各种阐释活动就一直没有中断过。而到了两汉、魏晋南北 朝时期,阐释法律的依据被限定在儒家的经典文献中,通过考 证、分析、注解等方式,律学家们将其发展成为一项以注释律 文、阐发律意为主要目标的学术活动,以此,将儒学的基本原 则和精神与法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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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唐六典》记载了唐 前期的职官建置及职 掌,占全书三分之一 的注疏﹐或记职官沿 革﹐或作细则说明﹐ 或附录有关诏敕文书 ,对于了解当时官制 具有极高的文献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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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
▪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其主要区别为:
律
令
格
式
律是关于 令的内容主 断罪量刑 要涉及国家 的基本法 行政体制、 典,主要 尊卑贵贱等 是规定罪 级制度等方 与罚两方 面,是关于 面内容的 国家各方面 基本法。 制度的法规
▪ 唐律疏议,就是以疏议附于律条之后的方式,通过阐释、问答 、举例等形式,按照儒家经典文献逐字、逐词、逐句的表明律 文制定的合理性以及如何正确理解相关条文。疏议文字量很大 ,唐律疏议,疏议占了文字量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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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时期最出色 的立法成就,是完 成了在行政组织方 面的立法规范,《 唐六典》的制定将“ 明君治吏不治民”的 思想体现到制度规 范的体系中
▪ (二)、选任官吏的制度
1.科举制度的成熟 2、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选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
▪ (三)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 (四)唐代行政法规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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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三省六部制
▪ 1、三省六部 ▪ 2、御史台 ▪ 3、三师与三公
•唐初文官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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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省六部
▪ (1)唐朝中央政府的实际职权由三省六 部来掌理
▪ (2)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 (3)中书省为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
,掌管国家机要 ▪ (4)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的审
核、封驳 ▪ (5)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 ▪ (6)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
,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 工部
▪ 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 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
•隋文帝不仅实现了中 国南北的统一,而且 ,结束了漫长的分崩 割据的政局,重新建 立了一个稳定的、强 大的中央政府
•隋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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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唐朝延续了隋朝 的政治成果,进 一步强化中央集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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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制度的改革
•运河的开凿加 强了中国南北之 间在人文、地理 、经济上的联系
•
(二)经济制度的改革
2、与《北齐律》的不同
▪ 改《禁卫律》卫《卫禁律》 ▪ 改《户律》为《户婚律》 ▪ 分《捕断律》为《捕亡律》、《断狱律》两篇; ▪ 弃《斗律》、《毁损律》 ▪ 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
•
《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1、五刑体系的变化 2、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 变“反逆”、“大逆”、“叛”、“降”为“谋反”、 ▪ “谋大逆”、“谋叛”,重视惩治预谋政治犯罪; ▪ 增设“不睦”,维护宗法关系
团对德礼的推崇 ▪ 4、严格执法、维护法律
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开皇律》的颁布修订
▪ 1、《开皇律》的基本修订原则
▪ “取适于时,留意宽简” ▪ 去重就轻、删繁为简
▪ 2、修订过程中的主要变化
▪ 废除死罪八十余条、 ▪ 流一百多罪条、 ▪ 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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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1、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
•
《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 盗窃等犯罪。“前禁擅发兵马,此须防止贼盗,故次擅兴之 下”。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之 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特定 身份人的起诉禁令。“贼盗之后,须防斗讼,故次于贼盗之 下”
▪ (3)《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 ▪ (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唐律残片
•
《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
。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保卫规定。 “但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吏责任、机构设
仁治天下”
•唐太宗
•
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罪行 法定的原则
▪ “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
▪ “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 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 以为奸”
•
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情况
▪ (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 1、《贞观律》 ▪ 2、《永徽律疏》 ▪ 3、开元年间制定的《开元律》及《开元律疏》; ▪ 4、宣宗时期制定《大中刑律统类》。
▪ 二、隋唐时期法律发展的一般线索
▪ (一)隋朝《开皇律》承上启下的作用 ▪ (二)唐初立法成就以及法律形式的完善 ▪ (三)唐代中期后“敕”的发展和刑罚体系的变化 ▪ (四)唐律的重要作用
▪ 三、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
•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隋朝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1,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究弹百官、参加大 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2,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其中三人专司对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 、刑、工六部职官的监察
▪ (3)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 五道,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 个独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 察地方州县官吏。
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国政法大 学
•
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唐代的立法成就 第四节 唐代法律对社会的全面调整 第五节 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第六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一、隋唐时期政治、经济制度的完善
▪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 (二)经济制度的改革
3、完善封建特权制度
▪ 创设“例减” “三流同比徒三年”
•
1、五刑体系的变化
▪ 废除前朝的许多酷刑,减少重刑种等级 ▪ 死刑,分为绞斩二等 ▪ 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 ▪ 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 ▪ 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
二、《大业律》的颁行
▪ (一)大幅度减少《开皇律》律条及刑罚等级
。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 式主要是关于中央
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 机关内部行政管理
颁布的诏令,整理汇编 、行政程序以及具
而成的法规;因其适用 体办事规则的法规
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中央国家机关的
,适用于各曹司的留司 每一部门都有相应
格和适用于地方各州县 的式作为行使职权
的散颁格。
、处理政务的规章 。
定罪量刑 令、格、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凡违反这些规范的以及 其他犯罪,都要依照律的规定来断罪量刑。
置、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地不分,所以还 包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 朝改为户婚律。“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 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户事既终,厩库为次,故在户婚之下”。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前者指禁 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 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厩库足讫,须备不虞,故此论兵次于厩 库之下”
▪ (二)《唐六典》的编纂
▪ 1、效仿《周礼》,定“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
▪ 2、后以周礼六官为编纂体例; ▪ 3、十六年方始修成 ▪ 4、采取以官统典的体例,汇集了当时关于政制、官规的各类
规定。同时还记述了各官署、职位的历史演变。
•
1、《贞观律》
▪ (1)唐高祖时期制定的《武德律》 ▪ (2)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
•唐朝的经济 发展取得了长 足的进步
•
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
▪ 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对中国传统法律 法典化发展过程的总结,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其 篇章体例和主要内容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 点,不仅对当时的社会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后世 的法律制定都有指导意义;不仅在中国国内有巨大 影响,而且还波及到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所以 ,本章的学习以《唐律疏议》为重点,仔细把握其 主要特点和内容,进一步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了 解。
•
一、立法思想
▪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 之用
▪ (2)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 罪行法定的原则
▪ (3)执法要求审慎,追求罪刑相适 应原则
▪ (4)法律不避权贵,废黜不分亲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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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1、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 ,缺一不可
▪ 2、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 3、核心是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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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这时期中国律学发展的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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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0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 集大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 中国在法律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 ,也体现出古代文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 性。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 法律排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 始的儒家注律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 的外衣。
▪ 主要篇章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 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 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 ▪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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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徽律疏》
▪ (1)高宗时期制定的《永徽律》 ▪ (2)修订《律疏》
•
第二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 一、《开皇律》内容的发展
▪ (一)《开皇律》制定的相关背景 ▪ (二)开皇律》的颁布修订 ▪ (三)《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 (四)《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 二、《大业律》的颁行
▪ 三、司法制度的变革
•
《开皇律》制定的相关背景
▪ 1、上承北齐、北周立法 成果、下启唐律
▪ 2、国家的重新统一 ▪ 3、最高统治者和统治集
•中书省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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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图示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 以后长期发展形成 的中央官制,主要 掌管中央政令和政 策的制定、审核与 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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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央主要机构图示
•以皇帝为首的唐 代中央官僚机构, 在唐高祖武德时期 就比较完备地建立 起来。在皇帝之下 ,有三省、六部、 九寺、五监等职官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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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御史台
▪ (1)独立的监察机构 ▪ (2)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 (二)改十二篇体例为二十篇
▪ (三)“矫情饰行,以钓虚名”,先轻后严, 自毁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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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制度的变革
▪ (一)诉讼体制
▪ 继承并完善了南北朝时期中央对诉讼的管控
▪ (二)讯囚
▪ 将讯囚纳入严格的规范程序中
▪ (三)死刑复核
▪ 确立死刑三复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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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代的立法成就
▪ 一、立法思想 ▪ 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情况 ▪ 三、法律形式
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害 国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行为 欺骗。 “斗讼之后,须防诈伪,故次斗讼之下”。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杂不 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等轻微的侵 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捕亡律(28,共一卷):“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 ,以置疏网”。涉及逮捕罪犯以及官私奴隶逃亡,甚至包括 官员无故私逃的行政法律规范 ▪ 二、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 三、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 ▪ 四、唐代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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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 一、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 (一)中央三省六部制 ▪ (二)地方州县体制
▪ 二、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 (一)主要行政法规
1、《唐律》中《职制律》2、《唐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