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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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律制度
中国证券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是调整有价证券的发⾏、交易、清算以及国家在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律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发⾏⼈、投资⼈以及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之间所发⽣的民事关系,⼜包括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进⾏引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的⾏政管理关系。

证券法律制度的核⼼任务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证券发⾏、交易、登记、清算、信息披露等市场运⾏制度均做了明确规定,是市场参与各⽅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下⾯,我重点介绍这⼏个⽅⾯的基本法律制度:
1、发⾏上市制度
申请公开发⾏证券必须履⾏法定程序,这在世界各国证券市场都是通例。

具体来说,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类模式。

注册制是指发⾏⼈在发⾏证券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

发⾏⼈必须披露发⾏⼈⾃⾝及与证券发⾏有关的⼀切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发⾏⼈符合上述要求,就可公开发⾏证券。

在这种制度下,证券监管机构关注的是发⾏⼈信息披露的质量⽽不是发⾏⼈本⾝的质量,因此注册制并不禁⽌质量差、风险⾼的证券发⾏上市。

注册制要求投资者具备依据公开信息作出正确判断的能⼒,对投资者要求较⾼。

⽬前实⾏注册制的代表国家有美国、加拿⼤和英国等证券市场⽐较发达、机构投资者⽐重较⾼的国家。

核准制是指发⾏⼈发⾏证券必须获得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核准制下公司发⾏证券需要满⾜两个条件:⼀是与注册制相同,需要公开披露所有相关信息。

⼆是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若⼲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发⾏⼈的财务状况、资产结构、盈利记录、公司独⽴性等⼀系列标准。

核准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发⾏证券的申请。

核准制遵循的是实质管理原则,它是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再把不符合条件的低质量公司拒之门外。

这种管理制度对证券市场历史不长的发展中国家较为适⽤。

我国股票发⾏体制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变化。

在2000年3⽉以前实⾏的是审批制,采⽤“指标分配、⾏政推荐”的⽅法,由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初审并推荐公司发⾏上市,证监会进⾏复审。

审批制具有浓厚的⾏政⾊彩,在市场发展初期虽发挥了⼀定作⽤,但其弊端也很突出,⼀些地⽅将推荐发⾏上市作为国企解困的⼿段,额度分配分散、包装现象严重;有些企业由于额度不够,采取部分改制,⼀个分⼚、甚⾄⼀个车间改制成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严重,公司独⽴性差,有些公司甚⾄成为⼤股东的“圈钱”⼯具。

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扭曲,投资者对此反映强烈。

2000年3⽉开始实⾏核准制,从政府选择企业改为由中介机构(证券公司)推荐企业上市,取消了发⾏额度和指标。

发⾏⼈必须履⾏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对发⾏⼈负有尽职调查的责任,2004年开始实⾏“保荐制”,负责推荐的证券公司还负有保荐责任;由以市场专业⼈⼠组成的发审委对发⾏⼈和中介机构的申请⽂件进⾏审核,证监会进⾏核准;投资者根据发⾏⼈披露的信息,⾃主作出投资与否的决定,投资风险⾃担。

核准制实施以来,市场约束增强,⾏政⼲预逐渐退出。

2、交易制度
国际上主要证券交易模式⼤体有以下⼏种⽅式:
⼀是按交易场所划分为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交易。

场内交易是在交易所进⾏的集中和连续的证券交易;场外交易⼀般由证券商组织,在证券商柜台进⾏,是分散和零散的交易。

⼆是按照证券商与买卖⽅的关系划分为经纪商交易和做市商交易。

经纪商交易是指证券商接受买⽅或卖⽅的委托,经纪商与投资⼈是委托代理关系,并收取交易佣⾦。

做市商交易是指证券商同时报出买价和卖价,直接⽤⾃⼰的账户与买卖双⽅交易,证券商不收取交易佣⾦,其获利的渠道是买卖价之间的价差。

三是按照价格发现的⽅式分为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指令驱动是指集中竞价成交,随着投资⼈指令的变化,成交价格也随之涨跌。

报价驱动是指做市商决定价格,投资者⽆论买卖都只与做市商成交,做市商按照投资者的买卖情况来调整报价,维持市场平衡。

四是按照交易的竞价范围分为集中竞价和协议成交。

集中竞价是指通过统⼀的交易系统收集买⼊和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式撮合成交;协议成交是指买卖双⽅或者买卖双⽅的经纪商通过谈判协商的⽅式,确定交易价格和成交数量,多⽤于机构投资者的⼤宗交易。

按照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度集中统⼀的交易模式,在投资者主要是个⼈投资者时期,由于每笔交易额⼩,交易频繁,具有⾼效灵活、简便操作的优势。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也需要适应投资者结构变化和多样化交易需求,逐步丰富交易⽅式。

3、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环节是证券交易的后台处理,证券登记结算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是证券登记和证券账户管理问题,⼆是交易清算问题,三是根据清算结果付钱交券。

清算和交收两个环节统称为结算。

解决这些问题有不同的登记、清算和交收模式。

(1)登记和帐户管理模式。

证券登记体系可以划分成两⼤类,⼀是直接持有体系,⼆是间接持有体系。

直接持有体系指证券的实际持有⼈直接出现在发⾏⼈或发⾏⼈委托的公司登记机构的簿记上,因⽽直接对证券发⾏⼈拥有请求权。

间接持有体系是指投资者将持有证券交付给证券公司、托管银⾏、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等名义持有⼈,在发⾏⼈或发⾏⼈委托的公司登记机构的簿记上只出现名义持有⼈,⽽不直接出现实际持有⼈,在此体系下,证券的实际持有⼈不直接对证券发⾏⼈拥有请求权,其持有证券⽽享有的请求权需通过名义持有⼈间接地向发⾏⼈提出。

我国证券登记体系是直接持有体系。

由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为证券公司开⽴和维护证券账户,同时也直接为证券公司的客户开⽴和维护证券账户,客户证券账户的证券持有情况由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发送给证券公司。

采⽤间接持有体系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只为证券公司开⽴证券账户,不负责为证券公司的客户开⽴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的明细账由证券公司⾃⾏管理。

(2)证券清算模式。

指计算应收应付证券或资⾦的⾏为,存在逐笔清算和净额清算两种⽅式。

逐笔清算是每成交⼀笔就产⽣⼀笔应收应付关系;净额清算是将⼀个交易⽇内的应收应付轧差,只产⽣⼀个应收应付的净额。

我国采⽤的是净额清算模式。

(3)证券交收模式。

指通过证券过户和资⾦转账,了结清算产⽣的债权债务,包括证券交收和资⾦交收。

证券交收模式与证券账户管理模式有关。

采⽤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直接维护证券公司客户证券账户模式的,除了需对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收账户进⾏处理外,⼀般还直接处理证券公司和其客户之间的证券
交收。

从证券成交到交收之间的周期有长有短,如T+1 、T+3甚⾄ T+5等,T是指成交⽇,T+1就是成交后的第⼆天完成交收,国际上交收周期以T+3最为多见。

我国⽬前采⽤的是T+1交收⽅式。

总的来讲,我国采⽤的是集中统⼀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上市证券的唯⼀法定登记机构,集证券登记、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等职能于⼀体。

4、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对上市公司进⾏规范和管理的主要制度之⼀,持续向投资者披露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上市公司最基本的义务。

投资者依据披露信息,作出投资选择,因此,各国证券法律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禁⽌欺诈⾏为及内幕交易。

作为⼀个完整的体系,信息披露制度涉及到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的时间、形式、内容、⼿段及法律责任等多⽅⾯内容。

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建⽴时间短,但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建设⽅⾯已基本与国际接轨。

⾃199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来,⽬前已形成包括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律规则在内的四个层次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通常是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分为初次披露和持续披露,初次披露⼀般指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持续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事件报告和股东⼤会决议等常规报告。

5、证券监管制度
⽬前世界各国证券监管制度,基本可以分为三类:第⼀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监管模式,证券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设⽴,负责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管理法规,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监督管理。

其特点是监管机构超脱于其他市场参与者之外,能客观、公正、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有较强的威慑⼒和权威性。

第⼆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律型监管模式,政府⼲预较少,更注重⾏业⾃律组织对证券市场的⾃律监管。

其特点是反应迅速,效率较⾼。

第三类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监管模式,既有政府监管的成分,⼜有⾃律管理的因素。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经历了从地⽅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之前,证券市场由地⽅政府以及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

1992年12⽉,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监管体制开始向集中监管过渡。

1998年4⽉,国务院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进⼀步改⾰,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集中统⼀监管。

⽬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是以中国证监会为主体,以⾃律组织的⾃律管理为补充。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在全国中⼼城市设⽴了36个证券监管局,作为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履⾏监管职责。

《证券法》对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制定有关规章、规则,依法⾏使核准或审批权;对证券的发⾏、交易、登记结算等主要环节进⾏监管;对上市公司和各类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进⾏监管;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进⾏监管,以及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为进⾏查处等。

证监会可以采取的执法⼿段主要有:现场调查取证;就调查事件情况询问有关单位和个⼈;查阅、复制或封存有关单位或个⼈的证券交易资料等;查询有关单位或个⼈的帐户,并根据情况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证券公司为主要会员的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律性组织,对会员进⾏⾃律管理。

《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作了专章规定,证券交易所除负责组织市场交易和维护市场运⾏外,还依法承担着监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交易等监管职责。

⼆、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为起点,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过了⼗五年的发展历程,回顾这段历史,证券市场发展⼤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个阶段(1990-1998年)是证券市场由局部地区试点试验转向全国性市场发展阶段。

这⼀阶段市场发展的主要特征有:⼀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运营,证券交易由最初分散的柜台交易转向集中撮合⽅式的交易。

⼆是由仅限于少数地区试点的区域性市场扩展为全国性市场。

三是1992年⼩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同年党的⼗四⼤报告中提出,要“积极培育包括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融市场”,消除了⼈们对发展股票市场认识上的疑虑。

四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全⾯⾏使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并逐步建⽴了统⼀的证券监管体制。

五是按照国务院部署,各地政府对⾮法股票期货交易进⾏清理整顿,进⼀步促成了全国统⼀的证券市场。

第⼆个阶段(1999-2002年上半年)是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阶段。

这⼀阶段市场发展有四个重要特征:⼀是1999年7⽉1⽇《证券法》正式实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证券市场的地位,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是1999年中国证监会理顺了与全国各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关系,实⾏垂直领导,同时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推动了证券经营机构与银⾏、财政、信托业脱钩,进⼀步完善了全国集中统⼀的证券监管体制。

三是证券发⾏体制进⾏重⼤调整,股票发⾏上市制度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股票发⾏上市的市场化改⾰迈出了重要⼀步。

四是按照我国加⼊WTO的承诺,⼀批合资基⾦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相继获准设⽴,证券业的对外开放开始起步。

第三个阶段(2002年下半年⾄今)是证券市场改⾰发展进⼀步深化的时期。

在这⼀段时间,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有:⼀是发展资本市场在理论上取得重⼤突破。

党的⼗六⼤提出要推动资本市场的改⾰开放和稳定发展。

党的⼗六届三中全会进⼀步提出要“⼤⼒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次在中央⽂件中明确提出⼤⼒发展资本市场的要求。

2004年2⽉,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意见》(以下简称《若⼲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标、任务和⼯作要求。

⼆是在经历⼗多年的规模扩张后,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遗留问题、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盾开始显现,并对市场的进⼀步发展形成制约,市场也因此步⼊结构调整阶段。

三是监管⼯作的重点主要是强化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坚持改⾰的⼒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可承受程度的统⼀,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深层次结构性⽭盾,夯实市场发展基础。

(⼆)证券市场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
回顾⼗多年的发展历程,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晚、时间短,但发展迅速,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证券市场之⼀,在国民经济中正⽇益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

⼀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为经济建设筹集了⼤量资⾦。

从1991年⾄2004年底,我国企业通过境内外市场累计筹资11628亿元,其中境内筹资8826亿元,境外筹资2802亿元。

如果加上在境外注册的中资公司的筹资3448亿元,我国各类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累计筹资总额达到15076亿元。

⼆是⽀持了⼀批企业利⽤证券市场做⼤、做强,促进了企业深化改⾰。

截⽌2004年底,境内上市公司总数已达1377家,平均每年新增上市公司近100家左右,内地公司境外上市总数达111家,这些上市公司⼤部分成为⾏业的龙头企业。

特别是通过进⼊资本市场,这些公司的企业制度、企业⽂化和法⼈治理结构发⽣了重⼤改变,推动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进程。

三是改变了我国居民传统的投资意识,促进了⾦融服务业的发展。

经过⼗多年的发展,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已由早期单纯的国债和股票,扩展到包括证券投资基⾦、公司债、公司可转换债券、国债回购、
商品期货等多样化产品格局,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同时,证券市场的壮⼤进⼀步拓展了⾦融服务业的发展空间。

截⽌今年3⽉底,全国有证券公司133家,营业⽹点约3800个,覆盖了全国⼤中城市;基⾦管理公司45家,基⾦规模4300亿份。

证券市场的发展还有⼒地推动了银⾏业的改⾰、⾦融⽹络建设和服务⽔平的提⾼。

四是随着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和对外交流的加强,境外⾦融机构参与我国市场的要求⽇益强烈,这在⼀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经济在国际上的影响⼒,开辟了我国引进外资的新渠道。

(三)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正处在重要的转折时期
进⼊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的进⼀步深⼊,证券监管⼯作不断强化,⼀系列⽴⾜于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规范化措施相继付诸实施,证券市场进⼊了在快速扩张阶段后的结构调整和运⾏机制调整时期,与此同时,市场早期遗留的历史问题、制度性缺陷和市场发展过程中积累的深层次⽭盾也越来越突出,并成为影响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1、随着原有⾏政性约束的逐步弱化,市场中⼀些利益群体利⽤其优势地位直接侵害⼴⼤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问题突出。

“重筹资,轻回报”的情况普遍存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占⽤上市公司资⾦或利⽤上市公司违规为其关联企业担保的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甚⾄将公司推⾄破产边缘;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或“形似⽽神不⾄”,公司经营专注于⼤股东利益或⾼管⼈员利益最⼤化,漠视甚⾄损害中⼩股东的合法权益。

⼀些机构和个⼈利⽤其控制权将证券公司作为其融资平台,挪⽤客户交易结算资⾦和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转嫁风险,造成巨额资⾦缺⼝,在市场长期下跌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制度风险、经营风险集中显现,使部分机构出现流动性不⾜,加⼤了市场的压⼒。

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这些不规范做法严重影响投资者信⼼。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与市场主体频繁出现失信⾏为的冲突⽇益加剧。

证券市场是⼀个⾼度依赖有效信息的市场,通过真实有效的信息,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合理配置,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市场调节机制才能发挥作⽤。

但是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诚信意识普遍淡薄,加之⼀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乃⾄虚假信息披露问题⽐较普遍。

这些失信⾏为,造成了市场信号失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

3、市场违法违规⾏为普遍存在和证券执法威慑⼒不⾼的⽭盾进⼀步突出。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活动屡禁不⽌,其中,证券执法威慑⼒不够是⼀个重要原因。

在法制⽅⾯,如惩治⼤股东和实际控制⼈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公司挪⽤客户交易结算资⾦和委托资产等恶劣⾏为,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对有些严重违法违规⾏为的惩治,刑事法律虽有规定,但刑罚上限过轻;对⼀些给投资者造成重⼤损失的违法违规⾏为,赔偿机制不健全,难以对侵权⾏为形成有效震慑。

由于惩治不严或惩处不够,客观上使违法犯罪成本过低。

在执法⽅⾯,由于市场主体的诚信严重缺失,监管部门不得不承担⼤量原本属于市场约束领域的责任,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执法⼿段有限,难以对违法违规⾏为及时进⾏查处,导致执法效率不⾼。

4、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与保持市场稳定的冲突⽇益困扰市场的进⼀步发展。

由于早期的制度设计,只有占股票市场总量三分之⼀的社会公众股可以上市交易(流通股),另外三分之⼆的国有股和法⼈股则不允许上市交易(⾮流通股)。

作为解决⾮流通股流通问题的⼀个尝试,2001年6⽉推出了国有股减持政策,尽管该政策推出后不久即暂停,但股权分置从此就开始成为影响市场预期的⼀个重要因素,股指由此也开始从当时的历史⾼点逐波下跌。

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股权分置使公司⼤股东和中⼩股东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建⽴健全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和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扭曲了股票定价机制,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制约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的深化,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个重⼤障碍,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由于⾮流通股积累的数量巨⼤,投资者普遍担⼼⼀旦实⾏“全流
通”将使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股价⼤幅度下跌;同时,以什么价格“实现⾮流通股的可流通”⼜涉及国家、控股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协调,因⽽解决股权分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在理念、⽅法和整体制度安排上都⾯临复杂的政策问题和市场问题,需要各⽅⾯的共同努⼒。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稳定市场预期是当前证券市场改⾰和稳定发展的⼀项重要⼯作。

5、随着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和市场化程度加深,同经济环境和相关政策的关联度提⾼,需要相应的政策⽀持和适当的发展空间。

如⿎励投资证券市场的政策问题,提⾼市场融资效率问题,征信体系滞后问题等等,都在⼀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需要花⼤⼒⽓解决。

针对影响市场发展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以及市场⾃⾝存在的深层次⽭盾,近些年来,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在不断加强。

尤其是2004年国务院《若⼲意见》发布之后,推进资本市场改⾰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标和任务进⼀步明确,⼀系列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的制度安排相继实施,各⽅⾯对发展资本市场重要性的认识进⼀步深化,我国证券市场正在经历着积极的变化。

第⼀,证券市场与国民经济的关联度在逐步提⾼,市场对经济运⾏的敏感度在加强。

近⼏年来证券市场整体呈下跌格局,但是⼀些代表⾏业发展⽅向的上市公司业绩逐年提⾼,这些公司股票价格⾛势也表现出明显的强势特征。

第⼆,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壮⼤和⽇益发挥作⽤,使证券市场的估值能⼒和定价能⼒显著增强,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也出现了积极变化。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注重公司业绩分析,注重长线投资,市场过度投机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淘汰机制正逐步形成。

第三,股票发⾏价格实现了由发⾏⼈和承销商询价、投资者报价,买卖双⽅共同决定的市场化定价⽅式。

第四、随着⼀系列维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相继建⽴和公众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尊重公众投资者逐步成为⼀些上市公司的⾃觉⾏动。

这些变化表明,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在逐步⾛向成熟,尽管实现这个变化的过程是痛苦和艰难的,但是发展的⽅向是明确的。

总体上看,近⼏年来市场正处在转型时期,过去⽀持市场运⾏的内在机制在调整,新的运⾏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之中。

全⾯推进资本市场的“治本”⼯作是⼀项长期任务,解决现存的深层次问题,既是完善资本市场的关键环节,还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持,任务⼗分艰巨。

三、进⼀步完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点思考
党的⼗六⼤、⼗六届三中全会对发展资本市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发展资本市场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且已经成为⼀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对我国实现本世纪头⼆⼗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的战略⽬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是通过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主交易实现的,资本市场是撮合这⼀交易的⾼效平台。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调整和优化国民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式所必不可少的。

同时,⼤⼒发展资本市场,提⾼直接融资⽐重,实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均衡发展,有利于改善当前我国融资结构中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例严重失衡的状况,缓解因社会融资过度集中于银⾏、长短期资⾦错配形成的结构性风险,使整个⾦融体系的运⾏更富有弹性和活⼒,增强我国⾦融体系抵御外部冲击的能⼒,有效防范和化解⾦融风险。

长远来看,我们这样⼀个经济⼤国,发展资本市场,既是增强我国经济的⾃主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选择,也是满⾜社会公众和各类机构的投资需求、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重要渠道。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表明,《证券法》的实施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增强市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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