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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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医务
人员及医院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用火用电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科研、教学、生活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医院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确保医院用火用电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部门应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七条医院应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审批制度,严禁擅自使用明火和私拉乱接电源。

第八条医院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用火作业完成后应立即熄灭火源,清理现场。

第九条医院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安全运行。

第十条医院应禁止在病房、仓库、实验室等场所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十一条医院应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存放于指定地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章消防安全巡查与检查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频次。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与管理情况;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四条医院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全体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
防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医院应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六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和
疏散。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和处理。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医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医院将进一步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医院消防安全,为患者、医务人员及医院财产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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