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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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
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05
•【字号】石政办发[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控
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石各单位:
我县是狂犬病老疫区,近一段时间来,部分地区连续发生恶犬伤人事件,给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切实做好狂犬病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狂犬病是国家法定报告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是由狂犬病病毒侵犯人或动物的神经系统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属于人畜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主要传染源为犬科动物。
人感染后一旦发病,基本上无药可救,死亡率达100%,是当前乙类传染病中唯一病死率达100%的传染病。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当前狂犬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
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把狂犬病防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狂犬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毕春华(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
副组长:李福军(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潘华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戴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蒋开彦(县政府办主任)
陈春云(县公安局副局长)
潘佳良(县农牧局局长)
周保能(县卫生局局长)
冯正清(县建设局局长)
刘林(县工商局局长)
袁家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毕富祥(县交通局局长)
张树忠(县广电局局长)
徐永平(县教育局局长)
段维亚(县民政局局长)
张鹏翔(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明春(石林管理局副局长)
毕文祥(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雪刚(县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廖传文(县人武部副部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组。
(一)办公室
主任:蒋开彦
副主任:陈春云、何道敏、黄文学、蒋春平
(二)犬证办理组
组长:陈春云
成员:潘佳良、冯正清、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三)犬只强制免疫组
组长:潘佳良
成员:陈春云、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四)犬伤人狂犬病防控工作组
组长:周保能
成员:徐永平、段维亚、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狂犬病防控工作机构,把狂犬病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二、群防群治,落实管防责任
狂犬病防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科学防控、社会监督”的群防群控工作机制,落实“管、免、灭”综合防控措施。
(一)县狂犬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制定狂犬病防控工作方案,安排防控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狂犬病防控宣传教育,研究总结、推广防治经验,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防控工作的信息;组织检查考核和阶段性防控效果评估,适时调整防控工作方案;掌握狂犬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狂犬病防控工作
的组织实施:组织做好辖区养犬情况调查、登记、审批等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狂犬、野犬捕杀工作,查处辖区内违章养犬行为;做好狂犬病疫点处置工作;做好辖区狂犬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按规定报告狂犬病疫情和防控工作情况。
(三)县公安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养犬登记、审批等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违章养犬、违章携犬到公共场所事件,查处拒绝、阻碍狂犬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组织力量开展县城规划区捕杀流浪犬、恶犬、拒不免疫犬及其他违章养犬;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防控宣传教育。
(四)县农牧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接种和疫苗的效果评价;对城乡准养犬只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免疫证、统计报告犬只免疫数;负责犬及其产品的屠宰检疫、市场检疫,做好犬伤家畜的处理及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的消毒处理工作;负责动物狂犬病监测、诊断、疫情报告及统计。
若有疫情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提出防控措施和处置方案。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防控宣传教育。
(五)县建设局:负责对县城范围内养犬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养犬破坏城市环境卫生和滋扰他人事件;配合协助公安部门捕杀狂犬、恶犬、流浪犬和违章饲养犬只。
(六)县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接种及疫苗的效果评价;负责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狂犬病暴露后处置方法做好被犬伤者伤口处理、病人诊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免疫注射等工作;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统计,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狂犬病防控情况;做好狂犬病死者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防控的宣传教育。
(七)县工商局:负责稽查和取缔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必要时关闭疫情严重地区的犬类市场和犬肉餐馆;协助畜牧兽医、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犬类和犬肉制品进行检疫、卫生监督;协助交通部门查处违章运输犬只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
展狂犬病防控宣传教育。
(八)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配合实施灭犬工作。
(九)县财政局:保障狂犬病防控工作经费的投入。
(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人用狂犬疫苗及抗病毒血清供销渠道的管理,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及抗病毒血清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十一)县广电局、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狂犬病防控法律、法规及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公开曝光违章养犬等行为。
(十二)县教育局:负责做好教育系统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县交通局:按规定凭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承接犬类及其产品运输工作,并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检疫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违章运输犬类及其产品事件进行处理。
(十四)县民政局:做好生活困难狂犬病病人救助工作。
三、突出重点,做好犬只管理
(一)加强城乡养犬管理
全县范围内犬只一律实行限养,犬只必须实行圈养、拴养,严禁放养,且必须定期强制免疫。
农村养犬必须由村委会初审登记,并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注射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村犬只登记审批工作,防止漏统漏登。
要教育群众自觉控制犬只饲养量,尽可能少养或不养;发生狂犬病疫情后,疫点村周边3千米范围内的村组在3年内不得养犬。
县城规划区养犬工作由县公安部门审核登记,按照先免疫后审批的原则,对已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只颁发准养证,力争登记审批率达100%。
对学校、集贸市场等人员活动频繁场所及周围600米内、交通主干道沿线的重点区域,要严格控制犬只数量,重点防控。
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集贸市场、集镇等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
区。
(二)开展犬只强制免疫
做好犬只强制免疫是抓好狂犬病防控工作最有效的措施,除初生犬每年2次免疫外,其他犬只每年应坚持免疫1次。
县农牧局负责做好县城范围内犬只免疫工作,同时指导各乡镇畜牧畜医服务中心做好乡镇犬只强制免疫工作。
各乡镇要对辖区群众养犬情况及免疫接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对未接种的犬只要动员并督促犬主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办理免疫证。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犬只预防接种情况,及时查漏补针,提高犬只狂犬疫苗免疫率。
县城、石林风景区犬只强制免疫率要达到100%,各乡镇犬只强制免疫率要达到80%以上。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于每年的1月底前完成犬只强制免疫工作。
对拒不按时免疫的犬只、虽已免疫但不实行圈养或拴养的犬只及狂犬、流浪犬,一律实行捕杀。
(三)抓好专项整治行动
对饲养不符规定的犬只、拒不按时免疫的犬只、不实行圈养或拴养的犬只、狂犬、流浪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力量开展捕杀,县城范围内由县建设局组织力量捕杀,其他范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捕杀。
捕杀后的犬只尸体由捕杀人员在防疫机构指导下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和销售;对拒绝、阻挠捕杀犬只的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四)提高防疫处置能力
按照狂犬病防疫规范,全面培训基层畜牧兽医人员,掌握正确的疫区处理措施、免疫方法和要求等,增强防疫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提高畜牧兽医人员的疫病处置能力和水平。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处理原则,加强对卫生防疫人员的培训,全面开展狂犬病临床诊断、疫情检测、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对犬伤人员的救治、人用狂犬疫苗使用方法等技能的培训,全面提高防疫人员素质,对犬伤者及时、规范地进行伤口处理,做好伤情和处理情况的记录,并指导病人及时接种疫苗,切实降低
发病率和死亡率。
四、强化措施,提高防控成效
(一)强化宣传,搞好疫病监测
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是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以集镇、农村为重点区域,以农村居民、学生和老人为重点人群,广泛深入宣传狂犬病的危害、传播途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免、灭”综合防控措施,使养犬户依法养犬,对犬只管理不善伤害人畜事件自觉承担责任。
凡被犬只咬伤,不论犬只是否免疫,均应及时进行一次全程免疫。
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
公安、农牧、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和宣传渠道,扩大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县、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人、畜间的狂犬病疫情监测,按照“早、快、严、小”的防治原则,对重点疫区的犬只和重点人群进行狂犬疫苗接种。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宣传,真正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使狂犬病防控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县农牧、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狂犬病疫情相互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保持信息畅通。
各乡镇要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及时传递。
一要迅速建立、完善动物咬伤应急报告网络体系,从2010年1月起,实行动物咬伤人群情况旬报告制,即各村畜牧防疫员要将辖区内动物咬伤人群情况每旬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牧局进行报告。
同时,要督促伤者到卫生院进行免疫接种。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院同时分别做好犬伤人群和未免疫人群信息反馈工作。
二要实行狂犬病疫情周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周五16:00前将狂犬病防控情况分别报县狂犬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组长单位(即县公安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
严肃信息报送纪律,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情况要求
准确、可靠;发生人和动物狂犬病疫情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县公安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收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强化督查,落实各项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狂犬病防控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单位)开展犬只摸底、免疫、捕杀、疫情监测、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安排及犬伤人报告、接种等情况纳入县政府目督办重点工作目督范围。
对工作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效果不佳和瞒报、隐报、迟报造成人、畜间发生重大狂犬病疫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狂犬病暴露后处置方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附件:
狂犬病暴露后处置方法
根据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以下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原则。
一级为接触、喂养动物或完好的皮肤被舔,暴露程度为无,处置原则是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
二级为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暴露程度为轻度,处置原则是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三级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破损皮肤被舔、黏膜被动物体液污染,暴露程度为严重,处置原则是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在判定暴露级别后,应立即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一、伤口处理
人被犬、猫等宿主动物咬、抓伤后,凡不能确定伤人动物为健康动物的,应立
即进行受伤部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只要伤口未愈合就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伤口处理。
(一)彻底冲洗。
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
(二)消毒处理。
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或75%酒精涂擦伤口。
(三)冲洗和消毒后伤口处理。
1.只要未伤及大血管,尽量不要缝合,也不应包扎。
2.伤口较大或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时,确需缝合的,在做完清创消毒后,应先用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小时后(不低于2小时)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除。
3.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以外的其它感染。
二、暴露后免疫
(一)首次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
原则上是越早越好。
但对已暴露一段时间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可按接种程序接种疫苗。
一旦不能排除伤人动物为可疑狂犬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也应按规定程序注射狂犬病疫苗。
接种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个剂量(儿童用量相同)。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禁止臀部注射。
(二)再次暴露后疫苗接种。
全程接种符合效价标准的疫苗后1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者,应于0和3天各接种一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且已进行过上述处置者,应于0、3、7天各接种一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接种全程疫苗。
此外,对暴露前后所用的疫苗效价无法证实者及免疫回忆应答无法确认者仍应进行全程免疫。
三、被动免疫制剂使用
对于一类暴露及免疫功能低下者二类以上的暴露,接种疫苗的同时要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