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深瞐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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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瞐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7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1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莙
【审理法官】金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戴定荣;北京深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戴定荣北京深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戴定荣
【当事人-公司】北京深瞐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飞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飞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飞
【代理律所】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戴定荣;北京深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深瞐科技公司向戴定荣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戴定荣的离职原因为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由此导致了戴定荣被案外公司取消录用资格,而深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正是因为深瞐科技公司未为戴定荣开具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戴定荣无法就业,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深瞐科技公司承担,一审法院遂认定深瞐科技公司应赔偿戴定荣未开具合法离职证明的损失并无不当,深瞐科技公司关于其对戴定荣未被案外公司录用不存在过错,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因深瞐科技公司未向戴定荣出具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并不存在适用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客观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深瞐科技公司向戴定荣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戴定荣的离职原因为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由此导致了戴定荣被案外公司取消录用资格,而深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正是因为深瞐科技公司未为戴定荣开具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戴定荣无法就业,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深瞐科技公司承担,一审法院遂认定深瞐科技公司应赔偿戴定荣未开具合法离职证明的损失并无不当,深瞐科技公司关于其对戴定荣未被案外公司录用不存在过错,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因深瞐科技公司未向戴定荣出具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并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深瞐科技公司的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另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因戴定荣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处理仍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且戴定荣目前已入职新单位,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驳回其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戴定荣关于应由深瞐科技公司赔偿其未领取失业金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
持。
综上所述,戴定荣、深瞐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深瞐科技有限公司、戴定荣各负担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06:55
北京深瞐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119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定荣。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深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某某某某705。
法定代表人:陈瑞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戴定荣、北京深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瞐科技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莙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戴定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深瞐科技公司支付戴定荣
失业保险金损失补偿金16000元,未合法开具离职证明损失补偿金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深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配合及不帮忙领取失业金导致戴定荣失去资格。
深瞐科技公司应补偿2019年9月到2020年4月期间的失业金。
因深瞐科技公司开具错误离职证明,戴定荣寻找工作受挫,导致戴定荣没有正常就业,应补偿上述期间的工资。
深瞐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深瞐科技公司无需支付损失赔偿金2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戴定荣负担。
事实和理由:深瞐科技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不存在主观恶意,不能嗣后预见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深瞐科技公司对戴定荣未被其他公司录用不存在过错,根本原因是戴定荣提交的离职证明与阐述情况不一致,不应承担未合法开具离职证明造成戴定荣无法就业的损失赔偿金。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不适用本案案情,深瞐科技公司已经出具了离职证明。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戴定荣、深瞐科技公司辩称,均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称戴定荣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戴定荣要求深瞐科技公司支付其开具错误原因离职证明导致其找不到工作的误工损失、由于不配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补偿金。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入职时间:2019年7月8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署了期限为2019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5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
三、月工资标准:试用期20000元,转正后25000元。
四、工作岗位:研发部产品经理。
五、离职时间:2019年9月9日。
六、离职前月均工资:20000元。
七、离职时间及原因:2019年9月4日,深瞐科技公司向戴定荣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其于2019年9月9日17:30之前到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深瞐科技公司就解除理由提交戴定荣部门领导林宝华填写的考核评分表及相关说明为证。
考核评分表显示戴定荣总得分为31分,考核点评项下载明“该员工总体表现一般,对标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岗位要求有一定差距,不建议转正”。
下方选项勾选了考核不达标准。
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
相关说明为打印形成,其上载明对戴定荣的各项评价及具体表现列举。
上述两份材料均无戴定荣签字确认,戴定荣相关内容不予认可。
深瞐科技公司未就将考核标准及考核结论向戴定荣出示并经戴定荣认可提举证据。
法院认定:深瞐科技公司作为在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辞退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现深瞐科技公司主张戴定荣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就此提交的两份证据均为公司单方作出,客观性不足,该院对此不予采信。
深瞐科技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
戴定荣主张其因公司开具错误原因的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找到工作造成损失,为证明其主张,戴定荣提供了如下证据:1.《岗位聘用协议》,系2019年10月9日,北京华融启明风险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戴定荣出具,载明戴定荣月基本工资为25000元,试用期3个月,按照基本工资的80%发放……请您在2019年10月15日9:00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2.《解除聘用协议通知》,系由北京华融启明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6日出具,载明“由于您面试时告知上份工作离职原因为公司融资不到位而导致经营困难,公司裁员离职。
但是您提交的上份工作离职证明中写明您离职原因为试用期不合格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此原因,公司考虑您可能不太适合我们公司岗位,因此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取消于您的聘用协议。
由于您未如实告知上份
工作离职原因,公司解除聘用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深瞐科技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法院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未按照规定出具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深瞐科技公司向戴定荣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戴定荣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由于该离职原因导致戴定荣被案外公司取消录用,而上述辞退理由系违法解除,因深瞐科技公司未为戴定荣出具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了戴定荣无法就业,该公司应当赔偿其实际经济损失,因戴定荣未举证证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该院参照戴定荣在深瞐科技公司的月均工资确认,故深瞐科技公司赔偿戴定荣未开具合法离职证明的损失赔偿金2万元,对戴定荣过高的诉请,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八、失业保险缴纳及办理的情况:双方均确认深瞐科技公司为戴定荣缴纳了2019年7月、8月的社会保险。
戴定荣主张其在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失业,因深瞐科技公司未配合其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造成其未能领取社保机构支付的失业金。
为证明其主张,戴定荣提供如下证据:1.电子邮件,系戴定荣于2019年9月24日发送至深瞐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内容为“由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社保法规定,员工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现正式要求公司代办帮忙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公司不帮忙领取并且不配合,所有造成的损失责任将由公司承担”。
该邮件未回复。
2.岗位聘用协议,系北京优品三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戴定荣出具,显示要求戴定荣在2020年6月2日办理入职手续。
深瞐科技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主张戴定荣未提出具体要求,不清楚需要配合什么,戴定荣可以自行领取失业金。
经询,戴定荣称其未进行失业登记,且其目前已经入职新单位,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法院认定,戴定荣仅向深瞐科技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其要求公司帮忙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未能向公司明确具体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公司配合的事项,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仍然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存在,故该院对戴定荣的该项诉请,不予处理。
九、仲裁请求:戴定荣要求深瞐科技公司支付其开具错误原因离职证明导致其找不到工作的误工损失、由于不配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补偿金。
十、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不字[2020]第53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上述事由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深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戴定荣未合法开具离职证明造成无法就业的损失赔偿金2万元;二、驳回戴定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深瞐科技公司向戴定荣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戴定荣的离职原因为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由此导致了戴定荣被案外公司取消录用资格,而深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正是因为深瞐科技公司未为戴定荣开具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戴定荣无法就业,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深瞐科技公司承担,一审法院遂认定深瞐科技公司应赔偿戴定荣未开具合法离职证明的损失并无不当,深瞐科技公司关于其对戴定荣未被案外公司录用不存在过错,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因深瞐科技公司未向戴定荣出具合法的解除
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并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深瞐科技公司的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另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因戴定荣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处理仍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且戴定荣目前已入职新单位,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驳回其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戴定荣关于应由深瞐科技公司赔偿其未领取失业金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戴定荣、深瞐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深瞐科技有限公司、戴定荣各负担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金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任可娜
书记员范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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