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2021规则草稿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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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一条【业主大会名称】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置城八号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是小区内全体业主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条【业主大会权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
的业主同意。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1 次定期会议,拟定于每年十月份举行。

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人数占20%以上的业主联名组织召
开。

第四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携带购房合同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

如会议有表决事项,业主领取投票单或表决书即视为参加该次业主大会。

如在会议规定时间内不出席会议或不进行投票、表决的,视为弃权票,即放弃该次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表决权利。

第五条【临时业主大会召集权】
业主委员会组织和主持业主大会的召开,经催告业委会殆于履
职的,占20%以上的业主可以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六条【决议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
式在小区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条【大会决议】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

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业主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委会职权】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条【业委会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11人,按票数多少排列前7人为正式委员,后4人为后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推选担任。

第十一条【委员任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二年期满,重新选举,未能组织选举或未能选举出的,原委员仍需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首届业委会成员候选人】
第一届业主大会委员候选人以自荐、推荐的方式产生。

业主大会筹备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基本资料。

采取差额选举的形式选举委员候选人,按票数从高到低确定11 名候选人。

第11名候选人与第12名候选人得票相同的,由人数占比多的当选,人数占比相同的,由面积占比多的当选;人数和面积均相同的,仅对第11名相同的候选人再次组织投票,按照上述票数规则确定候选人。

第十三条【委员选举程序】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程序:
1、业主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应提前15日在小区公告;
2、所得票数在前7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另外4 名为候补委员。

3、因故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的公告。

公告期满,业主委员会应将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全体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法予以公告或其它方法告知小区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委员候补规则】
业主委员会成员丧失业主身份的,自动失去业委会成员资格,由候补委员按得票高低进行候补。

经候补,业委会成员不足5人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补选
业委会成员。

第十五条【业委会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业委会职权】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其它议案;
4、业主委员会及时了解业主、物业建议;
5、当业主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4、在共有财产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5、按照业主大会决议,同物业服务人签订和解聘服务合同;
6、选聘第三方审计、会计、法律服务单位,保障业主共有利益;
7、业主大会、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主任职权】
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2、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
3、签署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业委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1、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做出决议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可增加一票投票权。

2、业主委员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业主委员会应对其决议承担责任;各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行使委员权利。

委员滥用权利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业委会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人借款或为任何人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任何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业委会成员的任免】
业委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尤其选举机构任免。

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1、业主拒付物业费,不缴存专项维修基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其提起诉讼,以保障业主共同权益。

2、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限期改正。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规则生效】
本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法定矛盾修改】
本规约部分条文与相关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并不影响其他条文的执行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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