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达林业: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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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升达林产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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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河南升达林产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410100000014106
统一信用代码: 91410105788063233D
法定代表人: 袁洪
组织机构代码: 788063233

河南升达林产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09 月 23 日 15:57:34,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变更变更
变更前内容
1.4 主要人员
序号
1 2
姓名
袁洪 庞德强
变更后内容
的法人独资)
变更日期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监事
二、股东信息
序号
1
股东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类型
企业
投资数额(万元)
/
三、对外投资信息
截止 2018 年 09 月 23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为规范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采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升达林业:独立董事2009年述职报告(陈建远) 2010-04-09

升达林业:独立董事2009年述职报告(陈建远) 2010-04-0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二〇〇九年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代表:本人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出席了公司2009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将我2009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作简要汇报。

一、2009年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2009年度,我参见了公司每次召开的董事会,积极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在2009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09年度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

2009年度我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董事姓名 职务 董事会召开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缺席陈建远 独立董事 6 5 1 0 否1、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2、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1次,无缺席情况。

3、 列席2009 年股东大会情况:本人参加了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2008 年度股东大会上做了年度述职。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2009年度,作为独立董事,在公司做出决策前,本人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一)对公司2009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1、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的核查,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

西山煤电: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8-19

西山煤电: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8-19

ZHONGTIAN LAW FIRM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Add: 1711-1717, Silver Valley Tower, 9 West 1711-1717 Beisihuan Rd., Beijing邮编:100080 Zip: Beijing 100190,电话:(86-10)62800408 Tel:(86-10)62800408传真:(86-10)62800409 Fax:(86-10)62800409电子邮箱:zhongtian@ E-mail: zhongtian@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众天会字[2010]XM -003号致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和表决。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对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7月30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咨询网(http//)上。

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委派褚建民、王青燕两名律师出席贵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实地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8月16日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6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年9月5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告时间与会议召开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数3859 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4.9 %,出席会议的无限售条件股东1名,代表股份数717924股,占贵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汪云曙先生主持,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预案》、《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预案》、《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预案》、《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预案》等七项预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预案。

升达林业:公司章程(2012年7月)

升达林业:公司章程(2012年7月)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一二年七月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第三章股份 (3)第一节股份发行 (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第三节股份转让 (5)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6)第一节股东 (6)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0)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3)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第五章董事会 (19)第一节董事 (19)第二节董事会 (21)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4)第七章监事会 (26)第一节监事 (26)第二节监事会 (27)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8)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8)第二节内部审计 (31)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1)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1)第一节通知 (31)第二节公告 (32)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2)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2)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3)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5)第十二章附则 (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5] 249号文批准,以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100001817876。

第三条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00万股,于2008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SICHUAN SHENGDA FORESTRY INDUSTRY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邮政编码:610016。

升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升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升达林业”)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公司对原控股股东及其他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及《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我们对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现就核查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新增占用金额为0万元,偿还金额为18.34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升达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总计为116,448.87万元。

主要发生原因是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在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情况下,用公司款项偿还升达集团债务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公司名义代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或以公司名义向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因升达集团资金链断裂难以偿还相关债务,公司被迫代为清偿债务而形成的占用。

2019年升达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118,687.67万元,2019年度报告已计提减值准备,2020年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下列措施防范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发生,同时我们也会积极督促升达集团尽快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1、公司将继续采取自查自纠自改,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被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相关事项进行梳理整改。

2、加强印章和银行密钥的管理,制定印章管理制度。

3、公司将采取司法等各种措施、穷尽手段敦促、追索升达集团“还占”,在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大背景下推进“占用”问题的解决。

紫鑫药业: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08-06

紫鑫药业: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08-06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关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秀宏、曲承亮出席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的提出与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对贵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出席并见证了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情况,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此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审议与表决等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发生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定于2010年8月5日上午9时在长春市南关区东头道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神火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2

神火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2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亚律法字(2011)第0421号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焦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1日下午2点30分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与众意路交叉口世贸大厦A座19楼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507,168,48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3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7人,代表股份23,949,21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8%;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共102人,代表股份531,11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升达: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升达: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公告编号:2020-086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华宝信托-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鉴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为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策和平稳发展,公司拟提前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本次会议由工会主席杨云海先生主持,经与会的职工代表投票表决,选举罗明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届满。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简历罗明:男,中国国籍,1975年10月生,200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曾就职于成都市电信局公话分局、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金恒德物流集团四川公司、香江成都城市公司,现任公司法务经理。

罗明先生声明:1、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本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存在关联关系;3、本人未持有公司的股票。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65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毛宇健【审理法官】毛宇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当事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当事人-个人】江山【当事人-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小斌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郑华军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小斌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郑华军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小斌郑华军【代理律所】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山【本院观点】江山是否给升达林业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纠纷的审理范围,升达林业公司要求江山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升达林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江山劳动报酬,应当向江山支付经济补偿。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升达林业公司对江山于2007年2月入职升达林业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1日解除无异议。

升达林业公司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陈述,江山不在升达林业公司打卡群内。

2018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3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江山是否给升达林业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纠纷的审理范围,升达林业公司要求江山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三木集团: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09

三木集团: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09

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8068018 传真:(0591)88068008 邮箱:zenith@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1]第069号致: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张明锋、林涵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升达林业: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1-03-18_图文

升达林业: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1-03-18_图文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SICHUAN SHENGDA FORESTRY INDUSTRY CO., LTD四川省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26楼2010年财务报告证券代码:002259证券简称:升达林业披露日期:2011年03月18日审计报告XYZH/2010CDA4049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升达林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升达林业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13141516一、公司的基本情况2005年12月16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川府函[2005]249号批准,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包含子公司称为本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25,188,599.00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总股本12,518.8599万股。

升达: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升达: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出具上述保留意见说明如下: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1、持续经营能力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和“十二、1”所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有息债务本息余额87,364.19万元,上述债务绝大部分已逾期或触发违约条款被债权人起诉,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包括募集资金专户在内的银行存款大部分被扣划,主要子公司的股权被司法冻结,这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财务报表没有对公司如河消除对持续经营的重大疑虑做出充分披露。

2、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所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16,467.21万元。

升达集团因无力清偿巨额债务已被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其主要资产受限或实际价值较低,公司管理层判断认为从升达集团获得清偿的可能性极低,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期对升达集团的资金占用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升达集团尚未正式开展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审计评估及债权申报工作,四川华信无法确定公司能否在升达集团的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无法判断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恰当。

3、应收艾恩吉斯款项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3”和“十一、(三)、1”所述,经债权债务转让、抵消、股权收购后,陕西艾恩吉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恩吉斯)欠付公司的货款由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绿源)承担,最终陕西绿源欠付公司2,895.54万元。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网站《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二)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三)公司股权激励等相关重大事项;(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升达林业:2009年度控股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2010-04-09

升达林业:2009年度控股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2010-04-0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控股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控股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XYZH/2009CDA4027-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09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10年4月8日签发了XYZH/2009CDA4027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要求,升达林业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升达林业公司的责任。

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升达林业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除了对升达林业公司实施于200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或其他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升达林业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作为升达林业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一: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庄瑞兰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蒋洪庆二O一O年四月八日附件一:上市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资金占用方类别资金占用方名称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2009年初占用资金余额2009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占用资金利息)2009年度占用资金的利息2009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额2009年年末占用资金余额占用形成原因占用性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四川升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应收账款 1,125,493.79 1,125,493.79 货款 经营性四川升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预付账款 2,542,857.21 2,247,390.07 295,467.14 工程预付款 经营性小 计 3,668,351.00 3,372,883.86 295,467.14上市公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51,915,421.1538,191,453.28 7,227,669.76 82,879,204.67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 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25,977,597.50111,238,543.14 80,993,023.50 56,223,117.14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四川升达造林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12,201,959.745,299,671.20 8,582.84 17,493,048.10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 四川升达竹业有限公司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2,297,314.92 1,371,608.89 401,180.00 3,267,743.81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 北京升达力天经贸有限公司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4,673,535.54 11,945,370.58 13,356,488.48 3,262,417.64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 湖北升达林产有限公司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7,874,743.85 18,116,454.76 24,231,959.26 1,759,239.35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 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105,663,998.06 105,530,023.36133,974.70 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河南升达林产有限公司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99,638.40 368,041.44 367,605.24 100,074.60 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 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311,312,371.77 311,312,371.770.00 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 四川升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220,209.86 1,850,153.07 1,629,943.21 0.00 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 重庆升达地板销售有限公司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32,378.86 235,780.31 268,159.17 0.00 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四川升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子公司其他会计科目12,801.60 12,801.60 0.00 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山东升达林产销售有限公司 子公司其他会计科目3,213,550.76 8,770,789.66 12,131,777.03 -147,436.61 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重庆升达地板销售有限公司 子公司其他会计科目-1,734,694.69-1,734,694.69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其他会计科目-8,334,729.4411,224.00 8,078.48 -8,331,583.92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其他会计科目51,053,168.6862,002,574.44 231,305,860.95-118,250,117.83内部往来 非经营性小计 149,049,675.41676,390,836.20 788,785,524.6536,654,986.96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小 计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小 计总 计 149,049,675.41680,059,187.20 792,158,408.5136,950,454.10法定代表人:江昌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昌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晓红。

升达: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升达: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公告编号:2020-05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方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并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019年度,该所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如期出具了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2020年度经常性审计费用75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一)机构信息1、事务所名称: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成立日期:1988年6月(转制换证2013年11月27日):3、注册地址:泸州市江阳中路28号楼三单元2号;总部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4、历史沿革: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泸州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8年6月,1996年获得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1998年1月改制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1月转制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

自1996年取得证券、期货审计资格以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一直为证券市场及财务领域提供服务。

林州重机: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1

林州重机: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1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郭耀黎律师、李国旺律师(以下简称“大成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大成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以现场会议形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11年6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审议该议案的股东大会通知另行发出。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11年7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予以公告,通知的内容为公司将于2011年7月20日在公司办公地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申村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股份212,43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002259ST升达: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7

002259ST升达: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公告编号:2020-107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33064、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6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公司非独立董事杜雪鹏先生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218,714,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717%。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杜雪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含远程视频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382,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5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13,331,9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56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占公司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598,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7442%。

企业信用报告_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8)1.5 联系方式 (9)二、股东信息 (9)三、对外投资信息 (9)四、企业年报 (9)五、重点关注 (11)5.1 被执行人 (11)5.2 失信信息 (11)5.3 裁判文书 (12)5.4 法院公告 (14)5.5 行政处罚 (15)5.6 严重违法 (15)5.7 股权出质 (15)5.8 动产抵押 (15)5.9 开庭公告 (15)5.11 股权冻结 (18)5.12 清算信息 (19)5.13 公示催告 (19)六、知识产权 (19)6.1 商标信息 (19)6.2 专利信息 (19)6.3 软件著作权 (19)6.4 作品著作权 (19)6.5 网站备案 (19)七、企业发展 (20)7.1 融资信息 (20)7.2 核心成员 (20)7.3 竞品信息 (20)7.4 企业品牌项目 (22)八、经营状况 (22)8.1 招投标 (23)8.2 税务评级 (23)8.3 资质证书 (23)8.4 抽查检查 (23)8.5 进出口信用 (24)8.6 行政许可 (25)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10226*********统一信用代码:91310120736661848A法定代表人:汤建兴组织机构代码:73666184-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5,200万(元)注册时间:2002-03-11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升达路58号营业期限:2002-03-11 至 2053-03-10经营范围:人造板、竹木地板、竹木家具、竹木制品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1-10-21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3月23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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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0年8月11日10:00在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区内公司温江基地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至2010年8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8月11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下午15:00至2010年8月11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计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1,489,4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9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0,666,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22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2,9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734%。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该议案逐项审议):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
(3)发行对象;
(4)认购方式;
(5)发行数量;
(6)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7)锁定期安排;
(8)股票上市地点;
(9)募集资金用途;
(10)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1)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张 忠
承办律师:
顾平宽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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