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政策解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3
增值收益征收程序及使用管理|《细则》第15条
增值收益的收缴程序
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在有关部门征收房地产转让相关税费之后,由 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代收转让增值收益。
增值收益使用
工业楼宇转让取得的增值收益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统筹 用于土地整备等项目资金需求。
24
十、城市更新改造后工业楼宇转让|《办法》第9条
18
九、增值收益 |《通知》第2、3、4条
增值收益的收缴方式
增值收益征收
首次转让
再次转让
非城市更新项目
城市更新项目
合同约定可分 割转让或整体 转让的,按约 转让
合同约定不得分割 转让或未明确,按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九种情形分割转让
竣工之 日5年内 转让
竣工之 日5年后 转让

核实征


收或者

按 5% 核
实施后存在的问题
1.有些配套设施因“受让人须是企业”发生“无法过户”,出现一些信访问题; 2.增值收益存在某些情形下无法计算的问题。
6
一、背景及制定过程|《通知》
《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2014]428号,14/08/08)
主要内容
1.下列具有居住功能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不受“须是企业”限制:
『核定征收』
配套设施、回迁安置房,符合规定条件,仍免征。工业楼宇(回迁房登记后首次转 让)按以下方式核定:
☆适用情形: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算的
☆计算方式:成交价格或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
未超过2万元/m2的部分,免予征收;
超过2万元/m2但未超过4万元/m2的部分,按25%的比例征收;
(一)受让人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 2.因继承、遗赠取得物权的;
例外
情形 3.因共有分割取得物权的; 4.因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5.《通知》实施前已转让并登记、已签预售合同并备案以及 纳入房改范围的居住性配套。 居住性配套:含宿舍、单身公寓、办公式公寓、公寓式办公 、商务公寓等。
9000
8.3% 18%
22
《办法》第14条;《通知》第4条
『核实征收』
增值收益计算方式:增值收益额=转让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登记价+补缴 的地价+已缴纳的相关税费) 缴纳方式:按增值收益额100%的比例上缴。
『核定征收』
适用情形: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 算的。 计算方式:合同成交价格或计税参考价格(取高者)5%。
7条;《细则》第7条
根据《物权 法》等规定
工业楼宇及作为专有部分的配套设施分割转让时,作 为共有部分的建筑物或配套设施与相应的专有部分一 并转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由规划主管部门在分割 转让时明确。
『操作程序』
转让方应根据《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工业楼宇及其配套设施专有部 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方案。
• 但转让方能够提供证据证 明已按市场评估地价缴交 地价的,则不再补缴市场 评估地价。
15
六、转让方式 |《办法》第11条
应在市土地房产交易 中 心 公 开 进 行 ( 213 号文)
修订为
可以在市土地房产交 易中心公开交易或自 行交易。
16
七、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专有与共有部分划分 |《办法》第
14
五、地价补缴 |《办法》第8条、《细则》第8条
《办法》 第8条
• 非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 进行整体转让的,应按公 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进 行分割转让的,还应按市 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 形的工业楼宇分割转让的 ,应按市场评估地价补缴 纳地价。
《细则》第8条
• 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进行 分割转让的,应按市场评 估地价补缴地价;
(1)通知实施前已转让并办理登记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2)通知实施前已签订预售合同并备案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情形;
(3)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改范围的; (4)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2.优化增值收益的收缴办法。
增值收益 优化完善
区分不同 情形
首次转让与再次转让 用地文件或合同是否约定分割转让 城市更新与非城市更新
1.依法可分割转让的,可按栋、层、间登记;不能分割转让的,可按栋登记; 2.工业楼宇转让可选择在交易中心挂牌,也可自行交易; 3.适度扩大了分割转让范围:对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未明确约定的,增加 两种可分割转让的情形;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无自用比例限制,均可分割 转让; 4.政府对两种情形工业楼宇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5.受让人限于企业; 6.工业楼宇转让应缴纳转让增值收益。
(二)有准入条件的应经产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
13
四、优先购买 |《办法》第6条;《细则》第10条
适用情形: *限整体转让的工业楼宇自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或出让合同签 订之日起20年内转让的。 *《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 (六)、(九)项的工业楼宇进行分割转让的。
『操作程序』
『核定征收』
适用情形: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 无法正确计算的 计算方式:合同成交价格或计税参考价格(取高者)5%。
20
《细则》第11、12、13、14条;《通知》第3条
『核实征收』
配套设施
补缴市场评估地价后,免征
回迁安置房
登记到回迁户,免征
增值收益计算:转让增值收益额=转让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
《细则》及《通知》的规定。
工业用地的范围 配套设施的适用
包括含有工业生产(含研发)功能的混合用地 适用《办法》及细则有关工业楼宇转让之规定
9
二、转让范围 |《办法》第3、4、9条;《细则》第2条
整体转让
★除有特别规定或者约定外 ,工业楼宇可以整体转让 。
分割转让
★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转让;
第三种 情形
用地文件或土地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未明确约定可分割转让的工业 楼宇,在《细则》实施前已分割转让并办理登记的,已分割转让的部分 可以分割登记的房地产证为单位进行再转让;未转让的部分不得转让, 但该部分有《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可进行 转让。
12
三、受让人资格 |《办法》第5条;《细则》第6条;《通知》第1条
分割转让范围: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均可分割转让。
分割转让时的地价补缴:
改造后适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地价政策的 建筑面积中, 属于工业楼宇的,应当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补缴地价; 属于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超过4万元/ m2的部分,按40%的比例征收。
21
《细则》第11、12、13、14条;《通知》第3条
更新项目增值收益按交易价格分段累进计算示例
交易价格 (万/m2)
2
计算过程
/
每平米增 值收益 增值收益与交 易价格的比值 (元)
0
0
3 5
20+(3万-2万)25%=0.25 万元
2500
20+(4万-2万)25%+(5 万-4万)40%=0.9万元
实施后存在的问题
1.以宗地为单位登记,限制了工业楼宇抵押融资功能; 2.必须在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不能自行交易,交易方式过于单一; 3.配套设施不得分割转让,各业主的使用受限,易发生纠纷。
4
一、背景及制定过程|《办法》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13/01/07) 主要内容
工业楼宇 (登记价+补缴的地价+已缴纳的相关税费)
(回迁房登记到回 缴交方式: 迁户后的首次转让)增值收益未超过扣减总金额30%的部分,免缴;
增值收益超过扣减总金额30%未超过50%的部分,上缴50%; 增值收益超过扣减总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上缴60%; 增值收益超过扣减总金额100%的部分,上缴100%。
可分割转让的情形
1 企业破产清算
2 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3 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停止生产
4 企业将自有工业楼宇作价入股后的非自用部分
5 产业转移后的非自用部分 6 单一企业投建的专业产业园区内工业楼宇的非自用部分
7 租用工业楼宇从事生产、研发满5年的企业购买租用部分
8 准备上市的公司为满足上市条件拟购买的工业楼宇
9 其他情形
11
二、转让范围 |《细则》第4、5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细则》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的工业楼宇分割转让:
第一种 情形
用地文件或土地合同中土地使用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且明确约定各 自所占产权份额但未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情形,视为《办法》第4条第1 款规定的“约定可以分割转让”。
第二种 情形
按《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分割转让后,已分割转让的部分可以分割 登记的房地产证为单位进行再转让;未转让的部分不得转让,但该部分 有《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可进行转让。
19
《办法》第14条;《通知》第2条
『核实征收』
增值收益计算公式
缴交方式
转让增值收益额=转让工业楼宇的交 转让增值收益未超过扣减总金额 50%的部分,上缴50%;
易价格-(登记价+补缴的地价+已
缴纳的相关税费)
扣减总金额
转让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合同成交
价格与计税参考价格取高者。
转让增值收益超过扣减总金额 50%的部分,上缴60%;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 政策解读
解汇读报提内纲容
一 背景及制定过程 二 主要内容 三 有关问题解答
2
第一部分 背景及制定过程
一、背景及制定过程|深府213号文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深府【2008】213号,08/09/25) 主要内容
1.不能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只能以宗地为单位办理产权登记; 2.转让工业楼宇应在交易中心进行挂牌; 3.明确分割转让范围: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可分割转让;约定不能分割或未 明确的,可按规定的七种情形进行分割;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自用部分不 得低于50%,非自用部分可分割;配套设施不得分割转让。
1 转让公告: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转移登记时,由登记中心在其官网公告通知。公 告不得少于10日。
2 权利行使:由市、区(新区)土地整备(储备)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整备 (储备)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公告期内书面告知房地产登记机构及转让 方。
3 继续办理:在公告期内,没有土地整备(储备)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登记中 心可继续给买卖双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定征收
《办法》 实施后的 项目
《办法》 实施前的 项目
核实 征收 或者 按累 进制 核定 征收
选 择 按 213
号文分割转 让
选择按《办
法》分割转 让的
非自用部分不 予征收;自用 部分按非更新 项目中的征收 规则执行
按更新 项目目 前的征 收规则 执行
登记之日 起5年内转 让的,核 实征收或 按 5% 核 定 征收。 5年后的免 征。
★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约定不得分割或未明确可分割转让 但有《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九 种情形之一;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的工业楼宇及 配套设施。
在原213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分割转让范围
分割转让是指,同一宗工业用地上建(构)筑物的分割转让。
10
二、转让范围 |《办法》第4条第二款
序号
增加征收 方式
核实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
7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 |《办法》第2条;《细则》第2、3条
市辖区内的工业楼宇,包括本办法实施前工业用地上兴建的工业 楼宇,都纳入政策的调整范围。但排除以下情形:
第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工业楼宇的转让; 第二,属于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处理范畴,且未经处理的 工业楼宇。但已经处理且取得合法产权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时,适用《办法》、
转让方应将划分方案提交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宗地内专有部分
与共有部分的具体范围。
17
八、登记发证 |《办法》第13条
按规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以栋、层或间为基本单元进行 房地产权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按规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可以栋为基本单元进行房地产 权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实施后存在的问题
受让人资格、优先购买权以及转让增值收益等规定有待细化、完善。
5
一、背景及制定过程|《细则》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深规土[2013] 721,14/01/03) 主要内容
1.明确了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专有与共有划定的程序; 2.细化了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操作程序; 3.完善了地价补缴、受让人资格等规定; 4.规定了转让增值收益的收缴主体、程序及具体计算方式等内容,特别对城市 更新项目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的收缴进行详细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