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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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港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各类资源的保全和安全,切实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青岛港的整个管理范围,包括码头、仓库、办公楼等各类设施及港口周边环境。
第三条青岛港所有工作人员和来港作业的车船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确保港口安全生产。
第四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五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披露港口安全信息,做好港口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章港口安全责任
第七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健全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提高灾害事故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制度,确保安全事件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理。
第三章港口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对港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确保员工了解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监督制度,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应当及时告诉纠正。
第四章港口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设施使用和维护操作。
第十九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报废和更换制度,定期检验设施的消防、电气等安全设备。
第二十一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安全警示标识和指示牌。
第五章港口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程序和操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各类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作业安全监督制度,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控和纠正。
第六章港口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提高港口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制度,确保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及时到位。
第二十八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通信和联络机制,保障港口各方协调配合。
第二十九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紧急疏散和避难制度,确保作业人员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第七章港口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
第三十一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安全检查内容、频次和记录。
第三十二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港口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调查报告。
第八章港口安全宣传
第三十四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养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三十五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演习活动,提高员工的危机应对能力。
第三十六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宣传栏和展板,宣传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计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九章港口安全技术保障
第三十八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监控系统,实现对港口各类安全设施的实时监测。
第三十九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港口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港口安全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
第四十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技术装备的更新和升级,提高港口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十一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手段,提高港口安全生产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四十二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对港口安全技术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第十章港口安全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港口各类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考核制度,对各类安全工作开展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十五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不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青岛港管理单位所有。
第四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经管理单位审议后重新发布。
第四十九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十条本规章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便是青岛港安全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员工和来港作业人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港口的安全稳定。
祝港口安全生产,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