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台湾民法粗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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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台湾民法粗略比较
大陆、台湾民法比较
这是我在看了台湾的一些关于民法方面的参考书之后,对大陆与台湾民法比较的一些总结。
仅供参考。
一.参考书
参考书是法律学习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也是法律的一个缩影。
一下是台湾教科书对台湾民法的大致概述:
“台湾民法源自于欧洲德国,自民国18年首订总则编起,迄今已有百年。
其内容设计经济性之人民财产规范,以及私人生活的社会环节。
着重从传统的身份关系到现代主轴的契约运作,可见对人民影响至广至深,充分发挥了良法导善社会的功能。
”(出自一品文化出版社《民法要义》)
我们可以再来看一下大陆民法的大致概述:
“一百年前,中华民族在面临被外国列强肢解瓜分的亡国灭种的危急时刻,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为了救亡图存、为了民族复兴而继受外国民法。
因继受外国民法而在中国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民法体系和民法学科,使中国的民法和民法理论与国际接轨成为可能。
当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芽、生根、开花、结果,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成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
“50年代中国继受苏联民法和苏联民法学,与当时新中国面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不得不采取“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以及大规模翻译苏联民事法律和民法学著作,邀请苏联专家来华介绍苏联民事立法经验并在各法律院系任教,和派遣留学生到苏联学习法律等因素有关。
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移植了苏联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
”(摘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民国民法曾在大陆施行,参照德、瑞、日等
国民法及我国交易习惯制定。
现行大陆民法系参照民国民法和苏联民法制定的。
二.民法课程
民法学习以后,大陆与台湾玩的民法比较起来感觉非常强烈,我们从教科书中的目录比较即可发现。
台湾民法学习的第一章即使法例、法条;接下去学习的才是民法中的各个概念。
而大陆的民法学习,我感觉到到了大二可能都有人没有通篇看过《民法通则》。
台湾民法的教科书顺序是这样:【总则】法例(法条)、人(自然人、法人)、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
【分则】债编、物权、亲属、继承【常用书状范例】。
大陆民法的教科书顺序是这样:【总则】原则、法律关系、人、合伙、法律行为、诉讼时效和期限【分则】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
由此我们看到民国民法立法按照总则-债编-物编-亲属-继承编成民法典,而大陆现行立法体系混乱,有英美法系的担保、合同法,也有大陆法系的总则、物权,交叉与空白很多,没有法典化。
现行大陆民法学教育基本上参照民国民法体例进行。
因此学习台湾民法的时候,不会像学习大陆民法学习十分费解、混乱和无序。
顺便说一句,香港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而大陆和台湾都是属于大陆法律体系。
因此有很多共通的地方。
三.小结
从来就没有法律是完善,学习也是永无止境的。
个人认为台湾的教科书编排更为科学,当然因为手头可以参考的教科书比较少,解读也有错误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