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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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06
•【字号】[2011]公告第5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
公告
([2011]公告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等情况,按不低于5%的标准确定具体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6〕37号)第三条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黑地税函〔2007〕10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