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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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正文:
----------------------------------------------------------------------------------------------------------------------------------------------------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通知》(合就〔2006〕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对象
1、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对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以下就业困难对象: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3)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上述人员要求参加公益性岗位除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外,非“4050”人员的就业困难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失业家庭携带《结婚证》或户口簿;单亲家庭携带离异和社区证明;丧偶家庭携带社区证明;市级以上劳模携带证书;现役军人家属携带部队团级以上相关部门证明;公安民警家属携带
分局以上证明;企业军转干部携带转业证书。

“零就业家庭”依据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零就业家庭”登记表的信息为准。

二、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一)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450元/月)。

凡本市党政机关腾岗安置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以实际工作岗位为准),仍按《关于我市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就[2004]5号)规定,其劳动报酬由市财政部门承担2/3,市劳动保障部门承担1/3;非党政机关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报酬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各承担1/3。

(二)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本着“谁用人、谁参保、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规定,为聘用人员(“协保”人员除外)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保险。

1、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费率:用人单位按公益性岗位的实有人数,以上年度全省职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

费率为: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个人为1%;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个人为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5%,个人不缴费。

2、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
(1)新开户的用人单位须先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所属的区地税征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后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并户和增加险种手续。

(2)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携带上月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资料,到所属的区地税征管部门申报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

(3)缴费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主动到所属的地税征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公益性岗位的社保补贴
1、社保补贴的对象: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社保补贴的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补助办法,仍按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合就[20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3、社保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与公益性岗位协议书期限一致。

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4、申请社保补贴的程序
(1)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申请社保补贴,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提出申请,填写《____年____季度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①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③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④地税部门开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⑤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

(2)上述材料齐备后,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申报期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转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3)公益性岗位的社保补贴,从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起,开始执行新的社保补贴办法。

在办理之前,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原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享受上述两项社保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以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17%的缴费率缴费,其中9%列入养老保险补贴范围,8%由个人承担(按20%的缴费率缴费,其中12%列入养老保险补贴范围,8%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5%。

操作程序仍按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合就[2003]22号)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属地管理。

即根据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所处的区行政区域,从本文下文之日起,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改为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含4个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试验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应尽快建立公益性岗位工作机制,掌握辖区内“4050”人员状况。

本文下发前省直单位原已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仍由省职介中心继续统一管理。

(二)岗位申报。

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

凡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用人单位可随时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对非党政机关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党政机关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相应证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公益性岗位相关材料,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
责统一收集、保管、备查。

(三)资金申报。

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新申报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协议)、《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聘用人员工资发放表、资金申报表,报送给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1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将以下材料备齐:①汇总后的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含电子和纸质表格);②用人单位资金申报表;③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④用人单位开具的收据;⑤用工协议;⑥《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市就业办,市就业办每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四、监督检查
公益性岗位工作政策性强,事关群众利益,用人单位及主管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人负责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公益性岗位管理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财务专项制度、公益性岗位定期检查制度等,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将定期对区及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情况、工资支付及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各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的范围,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4]8号)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其他
(一)以个体身份参保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改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后,档案关系不转至用人单位,仍由其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托管。

(二)结合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对公益性岗位进行一次认真摸底排查。

自下文之日起,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与所签合同(协议)不一致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凭已年检《再就业优惠证》,与用人单位重新签定聘用合同(协议)。

(三)用人单位及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申报程序要求,先行申报岗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录用手续,不得逆向操作,凡未经批准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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