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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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企业经营权 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
利。国有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包括: (1)生产经营决策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资采购权; (5)进出口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用资金支配权;
其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 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 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 业配套和服务。
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国有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 4.国有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三)指导国有企业的基本原则 1.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建设; 2.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3.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4.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5.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6.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8.实行经营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9.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相结合; 10.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11.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
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其权利:(1)审议建议权 (2)审查通过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5)选举权 (6)集体合同签订权
2.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 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 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 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 营范围。
职权:(1)经营管理决策权 (2)生产指挥权 (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 (4)对职工的奖惩权 (5)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
产生的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 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企业法规:有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法律规范 《全民所有企业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源自文库
4.企业规章:有国务院各行政机关制定的企业法律规范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条例》(国际工商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 5.地方性企业法规和规章:地方性国家机关制定的企业法律规范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广东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广东省人大) 5.其他企业法律规范 司法判例、国际惯例中有关企业事务的法律规范
2.国有资产机构的职责 (1)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
有者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3)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4)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
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6)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国有企业及其立法概况 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公司法》(1993)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
二、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指导原则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有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 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理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 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 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上级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
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50个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人是普通合伙人; (2)名称中需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合伙企业的变更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2.合伙企业破产
特点:1.有两个以上投资人设立; 2.企业财产有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 3.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特点:1.投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 2.承担无限责任 3.非法人企业 4.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2)合法的企业名称 (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须的从业人员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1.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和和合伙人的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 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3.事务管理 个人管理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清算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包括: (1)企业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 (2)企业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4)亏损责任制度; (5)奖惩制度。
四、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 1.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者经理
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 面负责。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投资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订立协议,按照协议共同出 资经营,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者有限责任的企业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适用于风险投资等行业,国有 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 普通合伙人。
(一)概念
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国有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其财产为 全民所有,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性质(法律地位)
1.国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 营单位;
其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 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 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相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城镇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 采用厂长(经理)负责制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 采用厂长(经理)负责制 四、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分配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留给企业税后利润不低于60%。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分配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 的权利。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所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指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者集 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对于投资主体为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前述两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 ,即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低于51%。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立法概况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列》 《乡镇企业法》(1996)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概述
1.乡村所有制企业
是指在乡村区域内设立的,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 业。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 强管理的方针。
(三)分类
依据所属产业、行业不同:
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 业、金融企业、建筑企业、信息企业、环保企 业和服务企业等
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传 统意义上的企业分类方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 业
依据企业财产责任形式(企业的法 律形态):
(8)资产处置权; (9)联营、兼并权; (10)劳动用工权; (11)人事管理权;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
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也称自负盈亏责任,包括企业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企 业对国家承担的经营责任以及厂长、其他工作人员和职工承担的责任三个方 面。
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的社会组织。
(二)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和组织性; 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 3.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性
依据企业规模和生产能力不同: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根据企业的组织形态及相互关系
单一企业、联合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 调整企业内外部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1.宪法性规定 宪法第16、17、18条就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三种经济
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基本规定 2.企业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