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考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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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考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共有
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战在11月29日这一天正式打响,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中的共有权知识你又掌握了多少,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
(1)概念。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存在份额!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②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有份额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宥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髀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4)按份共有的拟制: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匹马。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马)是不存在份额的。②甲、乙、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均有绝对的自由。但转让、抵押马(共有物)就不同了,应依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则处理。③份额的意义在于,若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应按照份额对共有物整体使用、收益和负担义务。例如:
若无约定,甲使用该马的天数超过一年的1/3,即对乙、丙构成不当得利。再例如:若无约定,乙使用该马期间,马生病花费300元,甲应按照其份额承担100元。
2.共同共有。
(1)概念。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特点有二:①须有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②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分享一个所有权。
(2)类型:①夫妻共同共有。②家庭共同共有。③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④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I5条》)。
(二)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8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特别提示
(1)概念把握。管理是上位概念。共有物的管理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占有、使用、收益、保存等行为。只是其中的处分最显重要。
(2)《物权法》关于共有物管理的规则是一个“未完成作品”。除了共有物的处分有具体规则(《物权法》第97条)外,其他尚付阚如。例如,若按份共有人对如何“占有、使用共有物”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物权法》就没有规定(制定法律时还没想好,回避了),须经由法律解释或者漏洞填补等作业来确定其规则。
(3)对(《物权法》第96条应有正确理解。其规范内容是:对共有物的管理,若共有人不能达成一致,每个共有人均有“按照法律规则”(当然有些规则是明确的,有些规则尚付阙如)管理的权利和管理的义务;而不是每个共有人均有任意管理的权利。部分共有人不依法律规则,任意管理共有物的行为构成对其他共有人所有权的侵犯!)
1.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宰杀共有的牛)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赠与共有的羊)。
(1)根据《物权法》第97条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①有约定的按约定;②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以上”包括本数,刚刚达到2/3,也属于“2/3以上”);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
例2甲、乙、丙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甲的份额占4/5,乙、丙的份额各占1/10。由于按份共有总体上不利于物尽其用,故《物权法》第97条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采用绝对多数决制度决定共有物的命运,而且只讲份额不讲人数,显得很功利。故:①甲决定以三个人的名义将房屋出卖(抵押)给丁,即使未经乙、丙同意,买卖(抵押)合同也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②甲决定将房屋拆了童建,即使乙、丙反对也可立马开拆,而且不对乙、丙的按份共有权构成侵害(只要甲的动机不是出于损害乙、丙)。③在前述两种情况下,乙、丙的救济之途仅剩下行使分割请求权,终止共有关系。并且,到底如何分割,也不能由乙、丙说了算,如若协商不成,就由法院决定是采用实物分割、作价分割还是变价分割。
(2)须记住:《物权法》第97条有一个重要例外: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分的例外。《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彼此享有“钥匙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独立决定,无须他方同意。但越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则适用《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一致决原则。
(3)再须记住:《物权法》第97条与善意取得具有亲密关系,部分
共有人违反《物权法》第97条擅自对共有物进行法律处分(出卖、抵押等),构成无权处分,即转接到善意取得制度。
(4)还须记住: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转让、设立抵押权)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这和对共有物的处分不同。
例3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模拟题一C)
A.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解析]①若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甲、乙、丙分别取得一、二、三层的所有权”,那就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现在三人约定房屋共有,故A选项错误。②甲、乙、丙不是家庭成员,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应认定为按份共有,且份额均等。故D选项锚误。③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对共有物的份额。所以,如果乙将自己份额转让给丁,那也无权过问。但是,乙居住的第二层并不是乙的份额(生话常识告诉我们,若该楼房价值60万元,第二层最值钱,可能价值30万元)。④乙出卖第二层,不是对自己份额的处分,而是对共有物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阶条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乙的份额仅占1/3,故B选项锗误;C选项正确。⑤问题的关键:乙只是按照约定占有使用第二层,第二层不是乙的份额。
2.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根据《物权法》第96条,对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分情况处理:(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按份共有人超出其份额对共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不当得利。(2)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