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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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废物进口活动,涉及废物进口商、废物利用企业、海关等相关主体。

第二章废物进口许可
第三条废物进口商应当依法申请废物进口许可,并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废物进口活动。

未经许可的废物进口属于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废物进口许可的程序和要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废物进口审批
第五条废物进口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废物进口审批。

海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对废物进口申请进行严格审批,确保废物进口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废物进口审批的内容包括废物类型、数量、来源国或地区、进口港口等信息的确认,是否具备环境保护和安全控制能力的
评估等。

第四章废物进口监管
第七条废物进口商和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废物进口监管制度,明确责任、程序和要求,加强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

第八条海关、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物进口活动的监管,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确保废物进口符合相关安全和环境
保护标准。

第五章废物进口责任追究
第九条对于违法违规的废物进口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条废物进口商和废物利用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的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本规定可以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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