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辅导站工作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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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辅导站工作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外辅导站(以下简称辅导站)是学校为满足学生辅导需求而设立的机构,旨在提供高质量的辅导服务,提升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条辅导站的任务是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制定并实施有效的辅导计划,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辅导服务。
第三条辅导站负责校外辅导教师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和协调辅导工作,监督评价辅导质量,与学校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
第四条辅导站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规定,坚持依法经营,注重教育教学质量,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辅导站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因材施教,突出个性,注重实效,服务至上。
第二章辅导站管理体制
第六条辅导站设站长,副站长,部门经理等职位,负责辅导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七条辅导站站长由学校指定,具体任命方式由学校和辅导站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辅导站副站长由辅导站站长提名,经学校批准任命。
第九条辅导站设教研部、教务部、财务部、行政部、评价部等职能部门,具体设置由辅导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辅导站部门经理由辅导站站长提名,经学校批准任命。
第三章辅导站教师管理
第十一条辅导站设教师队伍,教师由辅导站根据学科需求和教学质量要求招聘,具体招聘程序和标准由学校和辅导站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辅导站教师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教案和教学计划,开展个性化辅导,提供学科辅导和辅导学生在学业上的问题。
第十三条辅导站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学经验,参加定期教育培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辅导站教师应服从辅导站的管理,遵守相关的工作制度和纪律规定,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辅导站对教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的薪资调整和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辅导站对教师的职务晋升、奖励等规定由学校和辅导站共同制定,在程序和标准上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辅导服务内容
第十七条辅导站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和学生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辅导服务。
第十八条辅导站开展的辅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学科辅导:针对学生的学科学习,提供系统化的辅导,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
2. 学业辅导: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提供学习方法和技巧指导,培养学习自觉性和独立思考能力。
3. 心理辅导: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中的问题。
4. 职业规划:通过职业测试和咨询,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第五章辅导工作评价
第十九条辅导站设立评价部门,负责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辅导工作。
第二十条辅导站评价部门应建立辅导工作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科学。
第二十一条辅导站评价部门定期对辅导工作进行评估,包括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生的学业水平和满意度等方面。
第六章辅导站与学校的合作与沟通
第二十二条辅导站与学校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保证辅导工作与教学工作的有机衔接。
第二十三条辅导站与学校的合作与沟通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 教学计划和教案的制定:辅导站应与学校教导处、教学研究室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制定和调整教学计划和教案。
2. 教师培训和交流:辅导站应与学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研室等相关部门合作,组织教师培训和交流活动。
3. 学生档案管理:辅导站应与学校学籍管理处、辅导员等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管理学生档案和学情信息。
第二十四条辅导站应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情况,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及时进行工作改进。
第七章辅导站工作制度的宣贯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辅导站应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确保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
第二十六条辅导站应将工作制度和规范向教师宣贯,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教师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辅导站应注重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宣贯与培训。
第八章辅导站工作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辅导站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观处等相关部门对辅导站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辅导站站长和副站长对辅导站的工作负总责,对工作效果负责,对工作流程和方法负责,对教师和学生的工作情况负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和辅导站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